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2024-05-16

1.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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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06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 2006年4月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怎样?哪些金融机构开始实行了呢?这些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3.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度

我国目前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机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却不令人乐观。一方面,我国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很少,类似于国外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更是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能够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都很有限。无论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商业保险公司,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作为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基金,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都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可能的情况仍然是个人投资者来支撑资产证券市场。然而,考虑到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以及个人投资者的不稳定性,它不可能成为一个稳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市场。即使是,也是暂时的。 


对策:

1.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应该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
3.通过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业务借鉴与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进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培育与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及对策

4.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对策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券市场的任何动荡都会波及摘要 到整个金融系统,并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尤为重要,科学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克制证券市场不足,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障证券市场平稳和透 明,提高交易效率和证券创新能力,降低风险。在监管措施方面,建议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 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 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管机制并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一、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现行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专业技术的匮乏, 信用评级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造成资产证券化没有取得更大的发展。通过本次次贷危机,我们同时发现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是行不通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不断的成长与完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但同时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关于 SPV 的设立。SPV 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其功能主要在于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我国 SPV 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 将以信托的方式进行。 但现有的法律条文对SPV 的经营范围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造成 SPV 的经营范 围过大。 第二,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限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房地产抵押贷 款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目前还没有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市场,目前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其次,按目前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法为房地产抵押贷款 提供信用担保,这无疑将大大制约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第三,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由于涉及到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 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评级机构应该是与各方面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它们在评价证券 的偿还本利能力时不会由于利害关系者的压力而有所偏倚。 第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房地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但 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许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完全按照《证券法》的 相关条文进行具有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的信息披露。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部门权力分散 证监会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权力。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较多, 除了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还包括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部分 监管权利。 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证监会的权利, 同时影响了证券监管的反应速度和效率。 证监会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监管目标不明确, 往往导致其对市场变化反应滞后。 2.证券发行市场监管不完善 当前中国实行的是带实质性审查的核准制,但是仍然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没 有完全遵照市场机制进行新股发行定价,政府干预太多。实行核准制后,新股发行定价标准 仍然由监管机构内部掌握。对当前我国企业来说,争取发行额度就是最低成本的融资,形成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企业进行各种伪包装和虚假宣传, 并提供虚假信息, 误导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②上市公司往往隐瞒不利于自己的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更多的偏重于 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在决策时准确性差,从而损失利益。 3.证券交易市场监管不完善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 只能对证券市场能做多但不能做空, 而导致各种违法违 规的行为出现,例如,在市场连续暴涨时,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采用多开户手段。 证券市场的波动,大部分原因是“政策市”的存在,为了控制交易价格,政府往往通过各种 手段在证券市场上托市或抑市。 这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 使得有 价证券的供求关系不能通过市场反映出来。 4.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不强 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服务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手段、经营方式 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具体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①由于政府实行不透明的资格审批 制,在机构设立或者获取证券业务上,造成不公正、不公开、不科学的结果,影响了证券机 构及业务的发展及规范。②中介机构的上级部门,为了追求高效益和高份额指标,往往放松 对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和调整控制。③中介机构由于利益驱使,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标准,也 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④虽然有的中介机构制订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但是有 些营业部却没有切实的贯彻执行。 三.监管的基本原则      从国外对证券业与银行业监管的实践来看, 监管奉行三个基本原则: ①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的“卖主自行当心原则”;②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原则;③以法律为基础的依法管 理原则。 1.“卖主自行当心”原则 美国证券监督,在发展初期,并没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法律,证券市场上通行的原则是与一 般商品市场相同的“买主自行当心”原则,由证券投资者自己识别证券的质量,判断公司性 质,决定是否购买,至于是否上当受骗则是买主自己的事。当时不仅上市审查程序不严格、 不规范,而且允许大量透支炒股。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市场破坏性的大崩溃。 2.“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一般准则, 所有投资者都平等交易, 具有资金优势的不能享有垄断 特权,具有信息优势的也不可能借此获利。各国都有有关法律或规定,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 价格操纵以及内幕人员的证券活动。并且,还设置了有效的证券交易监控系统。以证券交易 中的委托、成交、持股记录为基础,根据交易的时间,证券的选择等有关记录,判断交易活 动的性质。 3.以立法为基础的依法监管原则、改 从发达国家监管的实际情况看, 无论是对直接金融交易市场的监管, 还是对间接金融交易中 银行部门的监管, 统一监管加强立法管理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特征。 通过立法形 式把一定时期内的管理政策固定在法律基础上,这样,就使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有了准则, 管理有了依据,从而使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 四.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           1.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机制的约束 与其他国家的许可制相比,我国对基金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我国《基金法》第 13 条规 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另外,将 基金发起人资格限定为三类金融机构,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并要求 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3 亿元。 应当在保证市场秩序的范围内, 适当放宽基金管理公 司的设立条件、降低基金托管人的参与门槛,使基金在规模上能够有较大的提高,从而增强 市场竞争力,通过声誉机制等方式让市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构成足够的压力,从而形成 自我约束力,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 2.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丰富基金的组织形式 契约型与公司型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资金的 性质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是动态的、即时的,能 有效弥补董事会事后及定期监督的不足。所以,我国的基金立法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在优化 契约型基金治理的同时,尽快引入公司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同时也有利 于有效治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管机制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实现自我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因 此应首先,引入大股东机制。其次应积极推进书面投票制度。持有人不必亲自出席大会,但 可以解决不一定能找到适当而值得信赖的代理人, 征集投票权的人, 或许有自身特定的目的, 如为了争夺或维持基金控制权而支持特定派系的候选人, 这些特定的目的, 不一定与持有人 的表决意愿相吻合。 (四)强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由于基金的持有者相对较为分散, 而且基金可以随时被赎回, 基金份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使得基金持有人无法作为日常的监督主体, 基金治理中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来代为行使基 金契约的监护权。基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以及管理人行为的不易观察性,决定了监督权的 实施同样是高成本的, 监督者需要获取相应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这既需要大量的 时间和精力,也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如果将这种监督权赋予专业机构或人员,监督的效 率将大大提高,这就是基金架构中设置托管人这一角色的原因。

5. 哪些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产品种类?

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不长,但相关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名称也千变万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CLOs、CMOs、CBOs等产品。最近几年,还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构造出合成CDOs。
陈湛匀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陈湛匀教授
以下是陈湛匀的部分观点实录:
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种类。
第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通常基础资产是银监会监管下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例如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交易场所通常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例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证券公司或是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收益凭证,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常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及收益权资产,例如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通常在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规定》。
第三,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将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当前变现的一种融资工具。基础资产通常是公用事业未来收益权、政府回购应收款、企业其他应收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是交易所实现交易,应当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指引,特别是2018年证监会、银保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先后密集发布政策,极大地支持和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例如在房地产领域,2018年4月25日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规范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资产管理领域,2018年4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期限错配、净值化、多层嵌套等方面作出豁免;在长租公寓领域,2018年5月28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间接参与长租市场;在信贷ABS领域,2018年8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鼓励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国企改革领域,2018年9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使得国有企业去杠杆使用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可能;在小微企业领域,2018年10月8日发布《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作为企业一种低成本的融资路径,正越来越得到市场和政策的关注。
著名经济学家、全球共德CEO陈湛匀教授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批统计学博士点专业博士。现任中国上海市投资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中国粮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中国首创拟人化资本运营专家,上海电视台“夜话地产湛匀妙语”栏目主持人,中国第一财经、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媒体特邀嘉宾,长期应邀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香港大学授课,已获近20项国家、省部级优秀科研奖,走访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聘为国际论坛峰会和国外大学演讲,被誉为具有国际视野、最受欢迎的实战型权威金融专家,成功辅导不少企业上市。

哪些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产品种类?

6.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有什么意义?可能的风险是什么

我国目前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机构,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却不令人乐观。一方面,我国能够参与各种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很少,类似于国外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更是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能够真正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都很有限。无论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商业保险公司,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作为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基金,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都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可能的情况仍然是个人投资者来支撑资产证券市场。然而,考虑到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以及个人投资者的不稳定性,它不可能成为一个稳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市场。即使是,也是暂时的。

7. 如何评价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大创新。因为它能够通过巧妙的设计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表外化,也就是说将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转化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债券,以达到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的。然而,商业银行由于体制等影响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不仅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也容易导致巨大的金融风险。鉴于此,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始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来解决其银行体系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之后欧洲各国、日本等也都有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大量的成功国际实践经验证明不良资产证券化手段确实能有效解决商业银行的严重不良资产问题。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资产证券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既在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其巨大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尤其美国金融危机以及亚洲次贷危机的相继爆发,更是给我国刚刚起步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敲响了警钟。因此,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易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有效管理是关键。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研究法对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评价,并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理论与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来阐明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以及运作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风险,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国外银行的成功经验相比较以汲取借鉴经验,并运用了案例分析法,结合某一商业银行的具体案例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步骤、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风险点进行总结与分析,最后给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对策与建议。总的来说,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不良资产以及证券化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本文的研究难点体现在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涉及到的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料难以获取,并且缺乏对风险进行技术层面的分析。

如何评价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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