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民政部民办发〔1994〕22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2024-05-13

1. 我要民政部民办发〔1994〕22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函[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执行统一的标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
  注: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Rjp≥0;
  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
  m为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月份;
  n为缴费积累年数;
  a为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
  二、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取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附 有关计发办法的说明
  1.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是在假定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作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计算个人基金帐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需要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计发办法。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为年增值率12%,因此,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按《计发办法》的规定,从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2%计息。若1996年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年增值率8.8%,个人基金帐户积累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计息。
  3.为便于实际计算,现分别编制出年利率为8.8%和12%的复利终值表(见附表一、二),根据各次缴费的积累年月分别查出相应数据与对应缴费金额相乘,再将所得的积相加,扣除3%的管理服务费(乘以0.97)后,即得积累总额。然后由积累总额计算出领取标准。现就个人积累总额及领取标准的实际计算举例如下:
  例1.某人1940年5月6日出生,1991年7月12日缴费1000元,1992年9月10日缴费2000元,1993年1月3日缴费2500元,1994年5月7日缴费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满60周岁,要求领取养老金,若现行年增值要求12%不变,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前三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此段应以年利率8.8%计息,由题意,前三笔缴费到1993年12月底积累期分别为2年5个月、1年3个月、11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227、1.112、1.081;从1994年1月1日起,计息利率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时间为6年5个月,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2.073。
  第四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后,应以年利率12%计息,此笔缴费积累期为6年,查12%复利终值得数据1.974,则
  积累总额=0.97〔(1000×1.227+2000×1.112+2500×
  1.081)×2.073+3000×1.974〕
  =18117.86(元)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18117.86=156.4(元)
  例2.在例1中,若1996年6月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8.8%,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根据题意,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应分为三段,从第一次缴费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按12%计息,从1997年1月1日起按8。8%计息。
  前三笔缴费在8.8%计息期(前期加后期)积累时间分别是5年10个月、4年8个月、4年4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636、1.483、1.442;这三笔缴费在12%计息期积累时间为3年,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1.405。
  第四笔缴费在8.8%和12%计息期内积累时间分别为3年5个月、2年7个月,分别查表得数据1.335、1.342,则
  积累总额=0.97〔(1000×1.636+2000×1.483+2500×
  1.442)×1.405+3000×1.335×1.342〕
  =16398.38(元)
  月领取标准=16398.38×0.008631526=141.5(元)
  复利终值表(一) 年利率8.8%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07 1.015 1.022 1.029
  | 1 |1.088 1.096 1.104 1.112 1.120
  | 2 |1.184 1.192 1.201 1.210 1.218
  | 3 |1.288 1.297 1.307 1.316 1.326
  | 4 |1.401 1.412 1.422 1.432 1.442
  | 5 |1.525 1.536 1.547 1.558 1.569
  | 6 |1.659 1.671 1.683 1.695 1.707
  | 7 |1.805 1.818 1.831 1.844 1.858
  | 8 |1.964 1.978 1.992 2.007 2.021
  | 9 |2.136 2.152 2.168 2.183 2.199
  | 10 |2.324 2.341 2.358 2.375 2.392
  | 11 |2.529 2.547 2.566 2.584 2.603
  | 12 |2.751 2.772 2.792 2.812 2.832
  | 13 |2.993 3.015 3.037 3.059 3.081
  | 14 |3.257 3.281 3.305 3.329 3.352
  | 15 |3.544 3.569 3.595 3.631 3.647
  | 16 |3.855 3.884 3.912 3.940 3.968
  | 17 |4.195 4.225 4.256 4.287 4.318
  | 18 |4.564 4.597 4.631 4.664 4.692
  | 19 |4.965 5.002 5.038 5.075 5.111
  | 20 |5.402 5.442 5.482 5.521 5.561
  ----------------------------------------------------------------------------
  ----------------------------------------------------------------------------------
  5 6 7 8 9 10 11

  ----------------------------------------------------------------------------------
  1.037 1.044 1.051 1.059 1.066 1.073 1.081
  1.128 1.136 1.144 1.152 1.160 1.168 1.176
  1.227 1.236 1.245 1.253 1.262 1.271 1.279
  1.335 1.345 1.354 1.363 1.373 1.382 1.392
  1.453 1.463 1.473 1.483 1.494 1.504 1.514
  1.580 1.592 1.603 1.614 1.625 1.636 1.648
  1.720 1.732 1.744 1.756 1.768 1.780 1.793
  1.871 1.884 1.897 1.911 1.924 1.937 1.950
  2.035 2.050 2.064 2.079 2.093 2.107 2.122
  2.215 2.230 2.246 2.262 2.277 2.293 2.309
  2.410 2.427 2.444 2.461 2.478 2.495 2.512
  2.622 2.640 2.659 2.677 2.696 2.714 2.733
  2.852 2.872 2.893 2.913 2.933 2.953 2.973
  3.103 3.125 3.147 3.169 3.191 3.213 3.235
  3.376 3.400 3.424 3.448 3.472 3.496 3.520
  3.673 3.699 3.725 3.751 3.777 3.803 3.829
  3.997 4.025 4.053 4.082 4.110 4.138 4.166
  4.348 4.379 4.410 4.441 4.471 4.502 4.533
  4.731 4.765 4.798 4.831 4.865 4.898 4.932
  5.147 5.184 5.220 5.257 5.293 5.329 5.366
  5.600 5.640 5.680 5.719 5.759 5.798 5.838
  ----------------------------------------------------------------------------------
  复利终值表(二) 年利率12%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10 1.020 1.030 1.040
  | 1 |1.120 1.131 1.142 1.154 1.165
  | 2 |1.254 1.267 1.279 1.292 1.305
  | 3 |1.405 1.419 1.433 1.447 1.461
  | 4 |1.574 1.589 1.605 1.621 1.636
  | 5 |1.762 1.780 1.798 1.815 1.833
  | 6 |1.974 1.994 2.013 2.033 2.053
  | 7 |2.211 2.233 2.255 2.277 2.299
  | 8 |2.476 2.501 2.525 2.550 2.575
  | 9 |2.773 2.801 2.829 2.856 2.884
  | 10 |3.106 3.137 3.168 3.199 3.230
  | 11 |3.349 3.513 3.548 3.583 3.618
  | 12 |3.896 3.935 3.974 4.013 4.052
  | 13 |4.363 4.407 4.451 4.494 4.538
  | 14 |4.887 4.936 4.985 5.534 5.083
  | 15 |5.474 5.528 5.583 5.638 5.593
  ----------------------------------------------------------------------------
  ----------------------------------------------------------------------------------
  5 6 7 8 9 10 11

  ----------------------------------------------------------------------------------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76 1.187 1.198 1.210 1.221 1.232 1.243
  1.317 1.330 1.342 1.355 1.367 1.380 1.392
  1.475 1.489 1.503 1.517 1.531 1.545 1.559
  1.652 1.668 1.684 1.699 1.715 1.731 1.747
  1.850 1.868 1.886 1.903 1.921 1.939 1.956
  2.073 2.092 2.112 2.132 2.151 2.171 2.191
  2.321 2.343 2.365 2.388 2.410 2.432 2.454
  2.600 2.625 2.649 2.674 2.699 2.724 2.748
  2.912 2.939 2.967 2.995 3.023 3.050 3.708
  3.261 3.292 3.323 3.354 3.385 3.416 3.447
  3.652 3.687 3.722 3.757 3.792 3.826 3.861
  4.091 4.130 4.169 4.208 4.247 4.286 4.325
  4.582 4.625 4.669 4.713 4.756 4.800 4.843
  5.131 5.180 5.229 5.278 5.327 5.376 5.425
  5.747 5.802 5.851 5.911 5.966 6.021 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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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民政部民办发〔1994〕22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2.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新农保养老金计发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一般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所规定的办法是:交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交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沙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养老保险转移根据2010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长期以来,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人流动、严重伤害了流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一旦流动农民工离开工作地点,唯一的选择就是退保,而现行的政策是只退个人交纳部分,企业交纳部分则给社保机构截留了,也就是说,人走了,却带不走企业给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发达城市,占农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愿意为农民工“退保”大开方便之门。但近几年来、许多地区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惠农政策,保障农民工的权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积极参保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予以接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入本人重新参保地。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离开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凭个人身份证可以到所在单位交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我村一些村民曾参加了老农保,新农保政策实行后,他们又参加了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如何转成新农保?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新农保政策实施之日起均按本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新政策计发养老待遇。原缴费年限可与新政策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缴费金额低于现行缴费标准的,按现行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农民工养老保险我35岁,25岁前到我们县城打工,单位为我们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县也实行了新农保政策,家人打电话问我是否参加新农保,我该怎么办?农民工流动很频繁,他们可能在城市安家成为市民,也可能回到农村。他们如果在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参加新农保了;如果没达到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计缴费不满15年,你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转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待遇。新农保的筹资模式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2009332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一)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如何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缴费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为原则。其交费方式犬体面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通常采用这种方式。例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第二种是不定期交费。这是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第三种是一次性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此外,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个人实在没有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时停交保险费。当经济情况好转时,应当恢复交费。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补齐。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有些城市已经推出被征地农民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实行社会个人统筹与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机制上采取个人、村集体、街道、区市共同负担;在参保资金来源上,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交费主要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巾列支;街道补助从土地收益或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标准是被征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城镇居民如何养老是人们生活中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高了起来,人们希望在年轻时就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毫无后顾之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推出新的政策,关于城镇居民的养老新政策也相继出台。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折叠待遇调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办管理服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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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交纳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我保障和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坚持务农、务工、经商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第二章保险对象及交纳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一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第五条交纳保险金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第六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从满60周岁以后。第三章保险金交纳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人分月交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第八条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保险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趸交。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支。第十条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第四章养老金给付第十一条养老金领取从年满60周岁以后到死亡为止。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养老金数额。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第十四条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第五章保险金管理第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与支付。省、市(地)、县分级储存,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储存比例暂定为县(市、区)85%、市(地)10%、省5%。管理费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3%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分级使用,逐级上解,县(市、区)、市(地)、省、部四级留取比例分别为85%、7%、6%、2%。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对所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及提取的管理费,有管理权、支配权。民政部门对当年收取的保险金在提取管理费和按一定比例留备用金后,与财政部门签订使用合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民政部规定的利率计息,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及农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第六章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协调关系,制定发展规划。第二十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保险金及管理费的收付、管理、建档等业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保持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下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事宜,由各市(地)、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现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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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4. 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和行政职能。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交纳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我保障和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坚持务农、务工、经商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第二章保险对象及交纳保险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其中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一般由村确认,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一般由乡镇或所在企业确认,组织投保。第五条交纳保险金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第六条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从满60周岁以后。第三章保险金交纳第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由个人分月交纳,集体适当补助。个人交纳的保险金和集体的补助,都分别记在个人名下,由政府负责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第八条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每月2-20元的不同投保档次。保险金可一次性交纳,也可趸交。第九条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在成本中列支。第十条投保对象迁往异地,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原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退还其个人交纳的保险金的全部本息。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后,可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其所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本人交纳保险金的本息。第四章养老金给付第十一条养老金领取从年满60周岁以后到死亡为止。根据交费标准及年数确定养老金数额。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三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不够十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以继承。如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第十四条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和还欠贷。第五章保险金管理第十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与支付。省、市(地)、县分级储存,承担风险,确保保值增值,储存比例暂定为县(市、区)85%、市(地)10%、省5%。管理费按当年收取保险金总额的3%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分级使用,逐级上解,县(市、区)、市(地)、省、部四级留取比例分别为85%、7%、6%、2%。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对所筹集的养老保险金及提取的管理费,有管理权、支配权。民政部门对当年收取的保险金在提取管理费和按一定比例留备用金后,与财政部门签订使用合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按民政部规定的利率计息,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七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及农民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均不计征税、费。第十八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第六章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协调关系,制定发展规划。第二十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保险金及管理费的收付、管理、建档等业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为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保持领导骨干的相对稳定,下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事宜,由各市(地)、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现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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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村个体户社保怎样买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www.cnpension.net    2008-05-21 15:37: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决定,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方案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并在几十个试点县(市)试行了一个阶段。实践表明,《方案》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是可行的。现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民政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 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 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 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 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 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农村个体户社保怎样买

6. 浙江社保农村养老保险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范围、对象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四章养老保险金给付第五章基金管理、运用第六章管理机构第七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抓紧抓好。继1993年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最近又下发《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号〉颁布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保险范围、实施对象、缴费形式、集体补助标准、以及减免税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彻底理顺了工作关系,为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采取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办法,重点做好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它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有条件地区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5〕4号1995年1月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3〕117号)已于1993年5月下发实施,现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提倡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同时,要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加以积极引导和推动,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农村的储蓄积累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有的部门已经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目前仍然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范围,以后逐步过渡。已经实行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市、县,继续进行试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保险范围、对象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第六条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七条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为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第十条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第十一条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1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十二条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纳保险费)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第十四条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第四章养老保险金给付第十五条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第十六条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入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八条入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承担所需费用时,由入保个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支。借支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第十九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第五章基金管理、运用第二十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第二十一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以下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比例。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的,按比例交纳养老保险,而且是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450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计算的数据可能会与实际的有出入,但计算的方式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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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一方面,缴费金额可以灵活选择。以前养老保险分12个档次,现在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做了调整,最少500元,最多3500元。另一方面,不能一次性交清。2019年取消了一次性缴费的规定,如果想要享受养老金待遇,就需要在45岁之前开始缴纳农村养老保险。

最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8. 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文件

2017农村老人补贴政策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老龄办: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数达到3700多万。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同时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现就贯彻落实35号文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国性系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二)目标任务。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二、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注重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各地要按照3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补贴内容(一)补贴范围。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因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二)补贴内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三)补贴标准。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补贴方式。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五)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四、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二)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四)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五)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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