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024-05-15

1.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晋资产)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3年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入驻上海地标国金中心,现与中晋基金合署办公,拥有员工90人,平均年龄29岁,都具有高等教育背景,其中中高级职称9人,是一支符合现代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行业所应具备的专业、年轻、积极、进步的队伍。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

2. 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立案调查

2016年4月6日,从上海警方确认,中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被立案调查,请投资者携带投资项目资料及相关金额等情况到就近的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备案,案件仍在进行调查。

3.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晋资产)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3年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6日,因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而被立案侦查。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

4.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品牌简介

中晋品牌是中晋财务、中晋基金、中晋资产、中晋全球的市场品牌,应用于四个子品牌及附属产品。2012年12月26日,由上海中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重要商业中心发布了品牌广告。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沪户外广登(徐)第20120400328号)批准。在肇嘉浜路1018号汇金百货楼顶发布高4米,宽22米的霓虹灯广告一件。内容为中晋财务咨询.基金管理。

5. 中晋系事件

  今年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称警方于近日对“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2016年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据悉,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中晋资产在其宣传网页上声称,“截至2015年12月29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03亿元”。这一数据暂时还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知情者爆料,中晋公司发生崩盘是由一位美女炫富引发的,据悉中晋资产为拉客户使出了美人计这一招,而在营销中,雇佣了美女程明作为企业顾问,正是程明赤裸裸的炫富,引起了关注。当然,无论是美女炫富还是拆穿骗术,只要是非法传销、集资,终究会有崩盘的一天。

中晋系事件

6.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怎么样?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是2014-07-09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2层。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063121289862,企业法人姜琳璘,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921348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909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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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

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官网显示,中晋资产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3年2月16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中晋资产以上海为立足点,覆盖北京、山西等地,先后入驻上海金茂大厦、上海国金中心二期、上海中山东二路8号、上海会德丰国际广场、北京银泰中心、上海静安嘉里中心二期、山西国际贸易中心等城市标志性建筑,成立及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总办公面积19923.25平方米,拥有总编制人数2459人。在中晋位于上海静安和外滩的两家分公司所在地,工商信息显示,2016年3月22日,该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亿人民币。

中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

8. 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股东有责任吗

很高兴为你解答!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此规定可以总结出,在我国,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下这些情形: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等,导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对外产生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股东实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假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