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2024-05-13

1.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2.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1、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2、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3、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扩展资料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摘要】
农村生态林补助标准是什么?【提问】
1、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2、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3、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扩展资料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回答】
您好!请问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从哪一年开始补助的?每一年补偿资金标准一样吗?我们当初买山林的时候有合同约定,所有政策性的各项补偿归我所有,县政府出台一个文件,从2012年村委会克扣我们补贴款30%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追回遭受的损失?谢谢!【提问】
你前面的这个回答对于我的问题不对号,没有帮助,谢谢!【提问】
您说的这个 应该属于政策的改革【回答】

3. 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准补助是多少

国家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对生态公益林给予扶持政策,那么,2017年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是多少钱一亩?公益林资金补偿款归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中央森林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情况。我们以广东和浙江两个省为例来谈谈今年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情况。

(一)中央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贴范围: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2、补贴标准: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15元/亩,其中:直补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2.75元/亩;集中统一管护费2.00元/亩;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3、补贴程序:林业部门根据管护合同测算到户、到场,然后通过国库直达方式拨付资金。


(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贴范围:省级公益林林地。
2、补贴标准:省级国有公益林补助标准5元/亩,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亩(直补到国有单位),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10元/亩,其中:直补个人7.75元/亩;统一管护补助支出2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
3、补贴程序:林业部门根据管护合同测算到户、到场,然后通过国库直达方式拨付资金。


浙江省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情况
浙江省对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省级以上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由2015年的30元/亩提高到35元/亩;2017年,再提高到40元/亩。
同时,适当调整补偿资金支出结构,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由每亩2.5元提高到每亩3.5元。
调整后,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继续位居全国各省首位。
浙江省自2004年起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全省森林资源得到了快速恢复和增长。
据1999年、2008年两期浙江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比较,10年间,全省林地面积增加了594.45万亩,森林覆盖率从59.4%提高到60.92%,在涵养水源、固土保肥、防灾减灾、固碳减排、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广东五华生态公益林补偿
1.补偿对象: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补偿标准:2016年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28元/亩,其中:基础性补偿20元/亩,激励性补偿8元/亩。
⑴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9.5元;
⑵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总额的70%以上均分到人,发放到受益林农手中。
3.发放程序: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进行逐户造册登记,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镇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基础信息上报县林业局确认,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送县财政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通过县信用社以“一卡(折)通”形式把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省级生态公益林标准补助是多少

4.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原则:1、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2、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5.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如下:1、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的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每亩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2、经济林、竹林的补偿标准: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3、特殊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才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到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到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亩3500到6000元;珍贵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到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国家对生态林补偿标准

6. 浙江省生态林补助标准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和《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0号)规定,自2020年起,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为33元/亩(其中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28元/亩),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如遇到省级补助标准调整,严格按照省里标准执行。【摘要】
浙江省生态林补助标准【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和《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0号)规定,自2020年起,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为33元/亩(其中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28元/亩),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如遇到省级补助标准调整,严格按照省里标准执行。【回答】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以浙财农〔2011〕55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责任,附则6章23条,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5〕6号)予以废止。【回答】

7. 浙江省生态林补助标准

亲,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我为您做出以下分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和《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0号)规定,自2020年起,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为33元/亩(其中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28元/亩),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如遇到省级补助标准调整,严格按照省里标准执行。【摘要】
浙江省生态林补助标准【提问】
亲,您好,对于您的情况,我为您做出以下分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和《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0号)规定,自2020年起,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为33元/亩(其中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28元/亩),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补偿标准为40元/亩。如遇到省级补助标准调整,严格按照省里标准执行。【回答】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目前浙江省林业部门征收的唯一一项非税收入,也是促进浙江省林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据浙江省林业局日前公布的2022年1-3月森林植被恢复费市县分成收入返还清单测算,全省一季度共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3.37亿元,其中:浙江省局本级征缴金额2.23亿元。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宁波市及所辖县(市、区)全额返还外,其他地区按省、市、县(市、区)级财政15:5:80比例分成,一季度共返还各设区市、县(市、区)森林植被恢复费1.896亿元,目前该返还款已下拨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回答】

浙江省生态林补助标准

8. 天然林的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1、林地补偿费(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2)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3)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4)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前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5)“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木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2、森林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森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标准和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