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么操作

2024-05-15

1.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么操作

1.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注册。

2.输入手机号和密码进行注册。

3.填写手机号之后会发验证码,验证成功依次一步一步填写就好了,这里填写的是联系员是自己,资金少于3万的好像不用填纳税写0就行,没有食品安全许可的就不用添加,没有党组织就选无。这样就注册成功了

拓展资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么操作

2. 如何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法如下:1、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2、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3、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企业年报网上申报流程: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2、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3、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4、进入后登陆工商企业年报系统;5、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录系统;6、选择要报的年份;7、开始填写企业基本信息;8、然后填写网站信息;9、填写股东信息和资产状况信息;10、按照提示填写完成,提交即可。企业管理基本知识包括企业管理概论、企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企业管理的原理与职能、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组织结构、现代企业人本管理、人本管理概述、激励原理、生产系统管理、生产过程的组织、当代先进制造方法、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内容。企业管理是尽可能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实现省、快、多、好的目标,取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率。企业管理大致包含了对标管理、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商战谋略、物资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营、人力资源、领导力提升等内容。企业的三大核心如下:1、文化管理。文化是企业全体员工一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感染力。文化和理念是企业经营的基本思想,在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过程中,是打造优秀团队的坚实向心力;2、流程管理。提高企业效率的关键是流程,实现流程管理需要改变传统管理的一些习惯;、3、制度管理。

3.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如何撤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 公司可以向主管部门或企业信用修复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向公示网站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公示网站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大笑]【摘要】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如何撤销【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 公司可以向主管部门或企业信用修复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向公示网站提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公示网站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大笑]【回答】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如何撤销

4. 关于企业信用公示中行政处罚能否消除?或者多长时间从公示网上消除?

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扩展资料:

删除业务异常目录流程:

1、进入和创网(原中国工商登记网)。

2、进入现场后,选择企业所在的城市或省份。

3、进入工商企业年度报告系统。

4、进入和删除异常业务目录的指南。

5、检查列出的异常的原因。有四种例外,选择相应的例外。

6、补充报告未及时报送的年度报告、非正常地址及其他非正常原因应在上述说明。

7、下载企业异常经营目录删除申请表。

8、携带《业务异常目录撤销申请表》和《业务异常目录撤销证明材料》。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说明,不同原因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也不同。

9、持上述材料到企业工商局大厅递交申请。等待批准。

5.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6.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多久取消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一、企业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消除后,风险预警网上面的也会随之变更状态。一般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2、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3、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4、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5、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6、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7、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8、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9、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10、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二)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1、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5、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6、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解读:注意,是一般程序作出的,并不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公示内容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的。)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解读:该条是对于保密性的特殊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的不予公示。)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解读:就是一般来说,商业秘密、自然人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对外公示。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删除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解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跟企业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模一样的。)
第八条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这么一条,但是很少有人在意,所以就导致现今不少企业奇怪怎么自己的罚款早就交了,但行政处罚却被公示出来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工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都要对社会公示。)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解读:注意了,这些相关情况都要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解读:这条特别注意,如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误,企业是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解读: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而不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五年。比如,某工商局于2014年10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于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那么这条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间对外公示,而不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完善执法办案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解读:行政处罚信息可不只是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一般认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的行政处罚信息都需要对外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7. 工商行政处罚应当公示哪些信息

一是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二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三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工商行政处罚应当公示哪些信息

8. 工商行政处罚应当公示哪些信息

一是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二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三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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