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2024-05-15

1. 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扩展阅读: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

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2.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的问题

呵呵,好,动脑筋想问题了
首先说你的理解没错
那么说是剥夺你的财产有些过
这1000元损失你并未用到产品中或其他正常经营的方面去,自然你的产品销项就不包括此费用
所以让你抠除去
不知我说清没有哈

3. 增值税的转出和进项税抵扣问题

1)当月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7万元×50%=8.5万元;
2)当月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
20万元-8.5万元=11.5万元。

增值税的转出和进项税抵扣问题

4. 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 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1、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

6.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怎么理解呀

进项税额抵扣,就是说可以作为销项的抵扣额扣除掉在交增值税,即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对于本来已经记入进项的税额,有一部分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有进项转出,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你要这么讲的话,可以这么理解,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因为它是作为应交增值税(负债)的减项的

7. 不抵扣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吗

是的,不抵扣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手里有几张纸已经认证的专票,公司是免税的,不抵扣,就要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借: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11%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11%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库存商品 3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生产成本 3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不抵扣可以进项税额转出吗

8.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怎么理解?

进项税额抵扣,就是说可以作为销项的抵扣额扣除掉在交增值税,即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对于本来已经记入进项的税额,有一部分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有进项转出,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你要这么讲的话,可以这么理解,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因为它是作为应交增值税(负债)的减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