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2024-04-29

1.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
(一)、
(二)、
(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大病提取公积金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2.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哪些不能提取?

  住房公积金存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终止劳动关系连续6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存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因购买自住房已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以购买自住房提取为由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办理了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直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不受本款限制)及在省直中心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尚未偿还的;
  (六)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不受本款限制);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九)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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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出国、死亡支取公积金须知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3.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注:无公积金卡的,提取手续应由本人办理)
  (二)其他资料: 参照《提取操作细则表》,对应提交。除特别指明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星期五上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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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

湖南省直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提取,部分类型可通过湘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提取。      湖南省直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提取,具体提取如下:一、线上提取      1、湘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可提取类型:退休提取、离职提取、还商业贷款提取;2、手机公积金APP      可提取类型:购房提取、离职提取、退休提取、还商业贷款提取、租房提取、增设电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大病提取、低保提取;3、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进入      可提取类型:离职提取、退休提取、租房提取;二、线下提取      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省直公积金各营业部。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

4. 湖南省公积金需符合哪些提取条件

公积金是我国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性政策,若有买房的需求,就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进行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来说比公积金低很多,那么,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小编以湖南省为例,为大家带来湖南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中父母与子女)购买自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与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原单位改制、破产;
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职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经核实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经核实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文章结语:如若您最近近期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想法,不妨按照上述方式查看您是否符合公积金买房的条件,买房前该如何提取公积金,以及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公积金是一种福利性的购房贷款政策,也是您买房贷款的不二之选。

5. 湖南省直公积金怎么提取

法律分析:(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公积金怎么提取

6.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方法

湖南省直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提取,部分类型可通过湘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进行提取。      湖南省直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提取,具体提取如下:  一、线上提取      1、湘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可提取类型:退休提取、离职提取、还商业贷款提取;2、手机公积金APP      可提取类型:购房提取、离职提取、退休提取、还商业贷款提取、租房提取、增设电梯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大病提取、低保提取;3、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进入      可提取类型:离职提取、退休提取、租房提取;二、线下提取      携带相关资料前往省直公积金各营业部。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地点汇总      相关链接

7.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8.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2〕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