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和债务的区别

2024-05-13

1. 股权和债务的区别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主要如下:1、股权是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是资本;债权是公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有时效约定。2、股票是股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3、股权不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4、股权不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5、股权是可以设定无限期债权的;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6、股权为公司上的请求权;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7、股权可以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债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一、注册资本主要内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二、《公司法》的本次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是什么?
1、对债权人的影响;
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交易的谨慎性增强。
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2、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由于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与实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有何不同。
实缴情形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就无负担的取得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
但认缴未实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的股权是一种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权。因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没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权对于股东有何意义?
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实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产生新老股东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不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新股东取得股权而无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出资义务该谁履行?进而,如前所述,新股东取得的股权将因未实缴出资而缺乏利润分配权,形成毫无意义的股权。
因此,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就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达成协议,而不是简单的股权交割。
3、公司章程的影响
以前的公司章程,大多数企业都只是将名称、住所、资本额、股东名称、董事人数等事项予以填写,对其他事项基本上复制工商局范本,毫无个性可言,无法实至名归的成为公司运作管理的章程。
但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应该大有可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顺序、未按期缴足情形下利润分配权的调整、股东会议决事项及程序、董事会议决事项及程序、股权转让事项的特别规定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和债务的区别

2. 利息税盾是怎样影响股东权益价值的

首先,税盾的作用是有限的。企业的理财重点应是提高资本的报酬(息税前盈余)。息税前盈余总额取决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资本利润率,在一定资本总量的前提下,无论采用何种资本结构,其投资总收益是既定的,即息税前盈余总额是既定的。资本结构中税盾的存在并不会使息税前盈余总额增加。不同的资本结构,只是表现为既定的息税前盈余总额怎样在政府、债权人、股东之间分配,划分为企业所得税税额、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税盾的作用只是在于使政府收益(企业所得税)减少,相应增加债权人和股东收益而已。由此看来,在不改变息税前盈余总额前提下,依靠税盾少交税来增加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要增加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最直接的措施应是扩大产品销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努力增大息税前盈余总额,然后才是利用税盾扩大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所占份额。如果企业不将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资本报酬上,一味强调通过少交税来增加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则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的。

其次,在政府的税制中,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降低税盾带来的税收利益。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来自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征税。这会使债权人收益和股东收益下降。

再次,债务资本带来的税盾是有风险的,其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企业单纯追求税盾效应而选择债务资本,是要冒相当大的风险的。如前所述,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时:税盾数额=债务额×债务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债务额=税盾数额÷债务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要实现一定量的预期税盾数额,企业需要较大规模的债务额。而债务资本是要约期归还并支付固定利息的。比较而言,权益资本可长期使用,视企业盈利情况决定股利的多少,企业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和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风险。债务资本则是相反,债务额越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就越大。

另外,从长远来看,税盾对于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并无益处。税盾的存在改变了息税前盈余在政府、债权人、股东之间的比例,形成了有利于债权人、股东而不利于政府的分配结构。站在宏观的角度,如整个社会经济都追求税盾效应,就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征税是出于政府无偿提供公共品的需要。公共品由于它的非排斥性和“搭便车”现象,必须由政府来无偿提供,如国防、治安、交通、环保、防疫等等。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时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劳务和商品。这些公共品的成本必须得到价值补偿。而这种补偿就是以税收方式来实现的。假使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个体只追逐自身利益,都想方设法少交税,就会影响到政府的

财政收入,导致公共品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势必会影响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数量、质量。如果离开了相应的治安、交通、通讯、环保、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配套设施,企业的持续经营、长远发展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所谓的利息税盾,即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股权成本(利润)在税后支付,因此企业如果要向债权人和股东支付相同的回报,实际需要生产更多的利润。例如,设企业所得税率30%,利率10%,企业为向债权人支付100元利息,由于利息在税前支付,则企业只需产生100元税前利润即可(企业完全是贷款投资);但如果要向股东支付100元投资回报,则需产生100,(1一30%)=143元的税前利润(设企业完全为股权投资,因此“税盾作用”使企业贷款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更为便宜。

3. 利息税盾是怎样影响股东权益价值的

第一年,利息=10000*10%=1000(万美元),利息税盾=1000*40%=400(万美元)
第二年,利息=7500*10%=750(万美元),利息税盾=750*40%=300(万美元)
第三年,利息=5000*10%=500(万美元),利息税盾=500*40%=200(万美元)
第四年,利息=2500*10%=250(万美元),利息税盾=250*40%=100(万美元)
利息税盾的现值=400/(1+10%)^1+300/(1+10%)^2+200/(1+10%)^3+100/(1+10%)^4
=834.1346(万美元)

利息税盾是怎样影响股东权益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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