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2024-05-17

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2.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什么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关于报告事项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2、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将进行进一步核实。到有关单位查阅、复印载有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的信息材料;
与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个别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同事等关系比较密切或者可能知情的人进行谈话,了解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情况,或者群众的反映,到有关房屋所在地、配有子女投资企业所在地等进行走访察看。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结果与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4. 如何抽查核实了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通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根据中央要求,中央组织部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断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通过抽查核实,凡发现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发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5.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过程当中都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报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单位业务工作无关,无需向组织说明和报告;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问题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工作圈、社交圈等有密切联系,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实际工作情况的监督,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与个人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等。
二是报告的内容不全面,存在避重就轻、蜻蜓点水现象。有的领导干部虽然能及时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但是报告的主体、内容、程序不规范。有的就自己涉及到的重要岗位、职责权限、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待遇、住房、车辆使用、个人社会交往、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和关键内容、环节,在报告中不体现、不记录,只说一些无关紧要、不痛不痒的内容,有意或无意的“逃避”组织的监督,给自己留下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有的领导干部还让下属人员替自己填写相关报表,撰写有关内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定》的执行力。
三是职责权限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中央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委(纪检组)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现实中往往由于同级监督难以奏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再加之由于同级人员都比较熟悉,有的只给主要领导口头报告,以致于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纪检组)不了解情况,也无从监督,时间久了,也无资料可查。同时,在《规定》执行中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只将自己的报告和相关报表上交组织部门,而忽视了纪检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执行力。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过程当中都存在哪些问题

6.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错误书面原因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7. 领导干部要不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二条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四)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要不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都要报告些啥

包括7大类事项,分别是: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此外,这15类事项中,还包括N多的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