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2024-05-14

1.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业绩平平,有的甚至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其现状正如证券市场一样,发展很快,却又很不规范。究其原因,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先天不足,后天缺损。先天不足,正如于2004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九条)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发展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后天缺损,指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约束,很多已有的规范措施或没有被落到实处,或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无法发挥作用以及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上市公司屡屡出现不规范运作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些问题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核心问题,其能否得到很好地解决,是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又主要通过其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完善来实现。那么,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否就成为其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对此,国九条也有明确的指示。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2. 证券业的行政监管措施是什么意思

证券业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意思:
就是对不符合证券业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监管措施,即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所谓证券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行业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所施加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行政措施有下述几项:

1、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对现场的检查,是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采取的行政措施。执法人员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如证券交易所、证券营业部、上市公司的住所地等等。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除了应当责令违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对被检查人的有关文件、决定、计划、报告、会计账册、单据、报表、有关证件等进行核对、查证外,还应当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事实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违法的事实,取得第一手的证据,为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事实依据。

2.询问

  包括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件作出说明。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可以作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之一。

3.查阅、复制以及必要时封存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包括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为了保存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有关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文件和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有权将这些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是将要封存的资料加贴封条,加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在专门的地点进行保管,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许,任何人不得开封。

4.查询有关账户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到有关金融机构或证券经营场所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账户

  冻结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金钱和有价证券的行使权利的限制,经冻结了的账户上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未经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动用。由于冻结是一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因此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冻结的决定,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有权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身并无冻结权,在必要的情况下,只能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必要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有违法资金或证券,并有证据证明有可能被转移或隐匿的,为了保全证据,减少损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对其予以冻结。

3.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4. 证券监管的手段

 指政府以管理和调控证券市场(而不是其他经济目标)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和参与主体的行为。在证券监管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经济调控手段:1、金融信贷手段。运用金融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颇为显著。在股市低迷之际放松银根、降低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可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股市回升;反之则可抑制股市暴涨。运用“平准基金”开展证券市场上的公开操作可直接调节证券供求与价格。金融货币手段可以有效地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和过度投机,有助于实现稳定证券市场的预期管理目标;2、税收政策。由于以证券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即印花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收直接计入交易成本,税率和税收结构的调整直接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减,从而可产生抑制或刺激市场的效应并为监管者所利用;3、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与经济手段相比较,运用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例如,在证券发行方面采取上市审批制度,行政控制上市种类和市场规模;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清算和存管机构等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和许可证制度;交易过程中的紧急闭市等。行政手段存在于任何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历史之中。区别是在市场发育早期使用行政方式管理多些,至成熟阶段则行政方式用得少些。早期证券市场受社会经济诸方面条件制约,往往是法律手段不健全而经济手段低效率,造成监管不足的局面,故需行政手段的积极补充。然而,证券市场毕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伴生物,其充分的市场经济特性必然要求伴随市场的成熟与完善,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因为过多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容易形成监管过度,扭曲市场机制。

5.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

 1.忠于职守义务。即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证券法》第205条还就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活动的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2.有关证件的出示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3.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对其所获得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4.涉嫌犯罪之移送义务。《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任职之特别限制。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此条款旨在禁止证券监管机构任何工作人员在任何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和其他单位中的任何兼任职务。我们认为,不应将本条款作出限制性解释,更不得解释为仅禁止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嫌从事证券违法违规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或为从事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有关的劳务和服务。6、兼职禁止。《证券法》第18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 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是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也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第18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证券法》第18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

6.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7. 证监会监管措施种类

法律分析:1、检查;2、调查取证;3、限制交易;4、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证监会监管措施种类

8.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分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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