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及增税税冲减所得税会计分录

2024-05-14

1. 城建及增税税冲减所得税会计分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增值税应将对应的入账分录冲红,再按正确的分录入账。而附加税直接将差额做相反分录。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需要计提。在发生销售时,直接将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将不含税价款贷记收入;进项采购时,将除去可抵扣的价款借记相关科目,将可抵扣税款借记应交税费。附加税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因此,增值税如果发生错误,用红字凭证法予以纠正,即先将对应的该笔入账金额予以冲红,再按正确的入账。附加税计提出错,用补充凭证法,即将差额入账;多计提时做相反分录,少计提时补充计提。【摘要】
城建及增税税冲减所得税会计分录【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月底计提,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2、次月申报缴纳,借: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贷:银行存款。【回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回答】
我就是这样做的,但我们会计说做错了,要我把上月计提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冲减所得税【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增值税应将对应的入账分录冲红,再按正确的分录入账。而附加税直接将差额做相反分录。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需要计提。在发生销售时,直接将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将不含税价款贷记收入;进项采购时,将除去可抵扣的价款借记相关科目,将可抵扣税款借记应交税费。附加税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因此,增值税如果发生错误,用红字凭证法予以纠正,即先将对应的该笔入账金额予以冲红,再按正确的入账。附加税计提出错,用补充凭证法,即将差额入账;多计提时做相反分录,少计提时补充计提。【回答】
那就是借:应交税费-城建税5.56等;应交税费-所得税40.42;贷:银行存款【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那就是借:应交税费-城建税5.56等;应交税费-所得税40.42;贷:银行存款,是的。【回答】

城建及增税税冲减所得税会计分录

2. 缴纳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完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穗地税函[2005]216号文明确: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征收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城建税增值税会计分录

城建税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加强城市的维持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规定税率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
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记: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城建税的特点
1、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增值税会计分录

4.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介绍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5. 城建税会计分录

 关于城建税会计分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接下来就由我带来城建税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城建税的计提和缴税的会计分录: 
    1、城建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缴纳。
    2、城建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为1%
    3、计算公式:
    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
    4、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银行存款等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方面,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
    例如,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销售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000元,增值税35,700元,销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购进化工原材料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并假定全部款项均已清讫;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为7%.本期未发生消费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
    显然,该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
    [(35,700+1,700)-34,000]=3,400(元)
    应交城建税额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进行计交城建税的会计核算?因为销售材料是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显然其应交城建税按现在通常做法理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问题是,如何分清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分别应负担多少城建税?比如说,销售材料应交的城建税能否这样计算:
    1,700*7%=119(元)这样计算当然不行。因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额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可否按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两者的比例来分担确定?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而无法计算。
    笔者建议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明确规定:
    计交城建税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额”并以此为依据而计交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中,一律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两种计税依据计交的城建税,则视其情况分别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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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会计分录

6. 小微减免城建税怎么做分录

一、小微减免城建税怎么做分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有: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做:借:库存现金银行款存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4.对免征的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做: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7.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一、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
    2、城建税的计算
    应交城建税=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交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二、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减免税 
    (一)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人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相应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办理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退库手续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库手续。
    (三)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四)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
    (六)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税率 
    (一)城建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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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8.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按照您的表述,可能网上申报重复划缴了税款。
    因此,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01。9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401。18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900。76
    上交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4609。88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2802。36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1801。52
    这样就在“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科目产生借方余额为1401。18,在“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产生借方余额900。76,误征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也都在次月申报时抵交。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常见涉税风险 
    风险点——
    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其中: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其中: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拓展】营改增后还交城建税吗 
    “营改增”前,对跨区域经营房地产业、建筑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部分应税行为,采取属地征管。“营改增”后,对上述应税行为的税收征管进行了重大调整,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新的征管方式。那么,随之而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怎样处理?
    一
    城建税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与应缴税款计算的特殊性,对跨区域经营企业在项目地、服务提供地或销售地只是预缴,而并非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营改增”后,由原属地征管变为“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因此,应随预缴和申报地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
    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后,由于跨区域经营会涉及不同的城建税率的情况,若按预缴地和申报地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和申报,一方面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困难;另一方面,除了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无法比对外,对特殊情况下的税款抵、退的处理更复杂。因此,应以机构地或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
     大家对城建税清楚吗?下面来看看! 
    分析:预缴的增值税真的是“预缴”吗?
    由于增值税具有专门的核算方法和应缴税款计算过程,跨区域经营企业在项目地、服务提供地或销售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都作了已缴增值税处理,同时,税收政策上对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实际上就是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随增值税同时缴纳。
    预缴与申报分别适用各自的城建税率操作性有多大
    “营改增”后的城建税是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实际应纳”应指企业当期“销项减进项”后应缴的税额。由于增值税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具有专门的核算方法和应缴税款计算过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一项业务分别核算预缴地和机构地应缴的增值税及计提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之一些业务完成后,机构地通过核算有可能出现异地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但随之多缴的城建税抵减哪个区域税率更无法操作;再者,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税务稽查或检查时,若要按不同税率的区域计算确定补退更是难上加难。因此,预缴与申报分别适用各自的城建税率在财务核算上不具可行性,在税务管理上更无操作性。
    “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的城建税适用税率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明确,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三税”缴纳地的税率: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两个文件前后不一,但目前仍然有效,各地也制定了按属地税率计算纳税的规定,如北京市:“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在营业税制下,纳税地为项目或服务提供所在地,税款计算简单直接,企业只要按不同区域项目或服务单独处理,城建税的计提、缴纳以及财务核算并无问题,在增值税制下,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为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分配问题,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办法,加之就地预缴并不一定是项目的应缴,因此,分别确定适用税率不可取,只能选择机构地或项目地之其一。
    根据上述分析,“营改增”后对实行“就地预缴,机构地申报”增值税办法的,应统一按照财税字〔1985〕143号文件规定,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机构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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