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标的物

2024-05-16

1. 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分析: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的标的物

2.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要求: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3.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分析:
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所自由协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一份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如果双方的合同没有标的物,一般会导致合同不生效,则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通常也就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4.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呢

1、通常来说,标的物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此处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所购买的房屋。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的物是明确的,一般标的物和标的是存于一体的,但是不代表标的物和标的是永远共存的。比如在劳务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这份劳动合同当中没有买卖的商品,在这份合同当中,没有标地物,而可能具有标的。此处的标的可能是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金额。合同成立必定会有标的,但是不一定会有标定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合同的标的有几种形式呢
1、第一种标的是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2、第二种标的就是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
3、第三种是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4、第四种,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5.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一、合同的标的物形式
合同标的有多种形式,主要如下:
(一)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说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者是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二)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者是股票,他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是它们都具有可以交易的价值,
(三)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四)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者是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6. 合同标的和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我们在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经常可以看到标的物这样的名词,有些人不是很理解。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在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经常可以看到标的物这样的名词,有些人不是很理解。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标的物界定条款合同的理想模型是怎样的?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什么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      标的和标的物不是永远共存,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 。      在劳务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二、标的物界定条款合同的理想模型      1、控制标的物性能对于买方来说,其交易的目的就是用更少的代价获得性能更高的标的物,也就是追求更高的性价比。因此如何控制标的物的性能,是买方合同控制的首要目标。      合同标的分为产品和服务,产品又分为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而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其性能控制方式完全不同。标准化产品只要明确其生产者、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日期,以及验收标准等即可以使标的物的性能得到固定。而非标准化的产品,则还需要明确设计方案、工艺流程、用料等,才能有效控制非标准化产品的性能。如果标的物为服务时,其性能的控制通常是对人的控制,即对实际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的控制。在标的物为服务的合同中,通常需要指定具体提供服务的团队和具体人员,因为甲方是基于对该指定人员的服务水准的信赖而缔结合同,因此只要该等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动,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      2、掌握标的物数量调整权      标的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单位标的物的性能,还包括数量,因为数量决定合同总价款、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进展,因此买方对标的物数量的控制对整个合同履行也同样重要。      在合同签订时,标的物的数量通常仅基于计划,而甲方实际需要的标的物数量通常会有所变化,或增多或减少。如果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时,则会造成资源浪费;相反如果合同约定的数量不足时,则会影响合同履行周期甚至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标的物的数量,而实际需求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则买方有面临违约或额外增加费用的风险。因此对甲方较为理想的作法,就是允许买方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不视为违约行为。      换而言之,就是由买方掌握标的物数量的调整权。      3、标的物为标准化产品的情形      甲方有权依据项目需要,增减约定货物的数量,出现此种形式,不视为甲方构成违约,但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4、标的物为非标准化产品的情形      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材料、流程和工艺,加工制作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保证实际交付甲方的货物其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且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需要。三、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综上所述,标的物和标的区别是: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7.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分析: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所自由协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一份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如果双方的合同没有标的物,一般会导致合同不生效,则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通常也就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啊

8. 合同中的标的物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而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