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员

2024-05-14

1.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员

不少国家已放弃了过去的做法,除极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国籍有限制性要求外,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确认外国人具有被任命为仲裁员的资格。符合条件1994年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P.396~P.397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员

2. 国际商事仲裁首席仲裁员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制仲裁庭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十五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3. 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中国大陆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中国大陆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适应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

4.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可以调解吗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

5. 国际商事仲裁首席仲裁员

法律分析:一人,即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作为特殊情形,由仲裁管理人根据案件规模、案件复杂程度或其他情形来决定适用。三人,即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且当事人事后也未能就由一人组成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三人。无倾向性意见。即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或者不属于仲裁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如简易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争议金额或其他相关情形决定仲裁庭应当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六条: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国际商事仲裁首席仲裁员

6. 国际商事仲裁首席仲裁员

法律分析:由于律师时而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时而又作为仲裁员参与仲裁争议案件,这种角色的转换可能会引发一些冲突。这种角色的交叉可能会给仲裁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带来挑战,减损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这种'台上'.'台下'角色交叉可能引发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应采取应对措施。这里的'台上'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台下'指律师在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人士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因此具有律师身份的人士担任仲裁员从法律原则上来讲没有疑问。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具有律师身份的仲裁员也占有很大比例。

7. 仲裁员报酬一般有多少

为体现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充分调动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本会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本会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扬州仲裁委员章程》和《扬州仲裁委员仲裁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仲裁员报酬具体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涉案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按每件每人500元支付;

(二)涉案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1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500元/人;

(三)涉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2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1000元/人;

(四)涉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3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1500元/人;

(五)涉案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6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3000元/人;【摘要】
仲裁员报酬一般有多少【提问】
您好【回答】
为体现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充分调动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本会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本会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扬州仲裁委员章程》和《扬州仲裁委员仲裁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仲裁员报酬具体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涉案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按每件每人500元支付;

(二)涉案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1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500元/人;

(三)涉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2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1000元/人;

(四)涉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3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1500元/人;

(五)涉案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支付给首席仲裁员6000元,每件支付给另两个仲裁员3000元/人;【回答】
(六)下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办案部门提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每个案件的每个仲裁员可另行增加适当的报酬:

1、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或仲裁受理费用超过20万元的;

2、当事人矛盾突出,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开庭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评议五次以上的。【回答】

仲裁员报酬一般有多少

8. 仲裁员报酬一般有多少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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