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托管的委托付款

2024-05-13

1. 第三方托管的委托付款

 1.Escrow帐户Escrow帐户是Escrow在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应用方式。Escrow帐户是指以存款人或第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该帐户中的存款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权利人,也可以返还给存款人。如本所代理的一大型房地 产项目的发展商向国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其认可的银行设立Escrow帐户(在香港,通常是贷款人指定的律师楼的帐户), 借款人须将其在关于该项目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出租合同项下的全部收益存入该帐户,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能从中提取任何款项:⑴向贷款人付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⑵该帐户中的资金总额已超过了借款人下期还贷额、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完成项目建设的费用和正常支出(包括 纳税等)。2.Escrow信用证Escrow信用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新的信用证种类。二战后,一些国家因外汇短缺,为达到外汇收支趋于平衡的目的,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设计了Escrow信用证,我国国内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亦称托付信用证。出口商按进口商的开证银行开立的Escrow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汇票,但该汇票只能在进口方的银行议付或付款, 所得外汇不能汇回出口商在本国开立的帐户,必须存入在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专户保管”帐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内,此专户资金不能随意动用,只有当该出口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 支付货款时才能动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将进出口货款在该帐户中冲转抵销。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不太可能做到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金额完全一致,其差额可由买卖双方视具体情形商定。3.Escrow合同此处所称的Escrow合同是指在计算机软件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保管合同。由于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设计人员通常先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源代码程序,然后再将源代码程序译成计算机可读的目标代码程序,用户如果获得了软件所有人的源代码,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复制该软件,而且有可能借助该源代码改进该软件或者开发出更先进的软件,因此,软件所有人与用户谈判软件许可证合同时一般不愿意向用户提供源代码。但是,在软件许可证合同中,软件所有人负有修正 软件差错、改进软件功能以及维护软件的义务,然而一旦软件所有人不能履行该义务,而用户又不持有源代码,无法自己完成,用户就会因此 陷入尴尬境地。为了使软件许可证合同能够达成,人们在软件贸易实践中逐渐采用Escrow合同形式,即软件所有人和用户共同与某个第三人 (通常是专业从事此业务的代理机构)签订Escrow合同,合同约定:软件所有人应将交易软件的源代码交由第三人保存,该第三人负有保密义务(自己不使用也不透露给包括用户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只有软件所有人没有按照软件许可证合同约定为用户提供软件修正、维护等服务或软件所有人因破产(作为法人)或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不能履行软件许可证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向用户透露源代码。 A.买卖双方就商品、价格、装期等项达成一致,并且买卖双方都同意使用FORTIS银行的ESCROW业务付款;B.买方将合同项下的货款打入E-SCROW业务项下的账号;C.ESCROW通知卖方货款已经到账;D.卖方按照合同履约,买卖双方就合同产品的验收达成一致,然后通知银行;E.FORTIS银行ESCROW业务收到双方同意的指令以后,将账上的货款转到买方账户。 ESCROW业务银行只是向相互之间不了解的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货款交易的平台,作为双方付款的一个保证,与D/A、CAD等保理业务相似。它具有高保险、低成本(少量手续费,最少的只是买价的0.85%)、易于操作、双方易于接受的特点,因此适用于出口一些重型设备、电脑、租赁商品、汽车、轮船、飞机等等商品。现阶段操作ESCROW业务的银行不多,良莠不齐,需要区别对待。对于进行该业务所使用的法律规定,各国也没有统一。一般是按照支持ESCROW业务的银行的TERM S AND CONDITIONS(注意事项)执行。银行对买方能否收到货款不负任何责任。但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的义务,而买方又同意接受货物,就可以拿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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