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2024-05-15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2.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3. 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一、业务概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
三、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
四、办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

求开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具体流程。

4.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亲你好[开心],很高兴为你解答。[心][大红花]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摘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提问】
亲你好[开心],很高兴为你解答。[心][大红花]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事项名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回答】
【回答】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一二三66  【办理流程】【回答】
【回答】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7.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案:(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