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缴足出资时,转让股权,能不能转让

2024-05-17

1. 股东未缴足出资时,转让股权,能不能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未出资的股东责令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所以说,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并未因出资而丧失其股权。其次,确定未出资的公司的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不是看其是否出资,出资多少,而应查阅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显然,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在于股东的主体身份,而在于未出资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受让人进行欺诈。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接受转让人的,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股权转让有效;否则,即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未缴足出资时,转让股权,能不能转让

2.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债务怎么办

债权人能直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未足额出资的原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

  公司注册资本在5年内缴清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将股份依法转让给他人后,应不再承担出资责任。因此,理论上你父亲不应成为被告,也不应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但是,这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股份转让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完备,相关决议文件齐全,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执行完毕;
  (三)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已经登记为公司股东。
  若股份转让合法有效,且受让人依法登记为公司股东,他应当承担缴足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若非股份转文协议中有其他约定,你父亲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若你父亲在股份转让后与公司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享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若清算组拒付工资,应当立即提起劳动仲裁,或通过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未足额出资的原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

4. 前股东没有实缴即转让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前股东承担责任吗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前股东没有实缴即转让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前股东承担责任吗:原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摘要】
前股东没有实缴即转让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前股东承担责任吗【提问】
好的【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前股东没有实缴即转让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前股东承担责任吗:原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回答】
亲亲~要看受让人在受让时对此是否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此事,依然由原股东在其未完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大红花]【回答】
后股东知道,前股东承担责任吗【提问】
亲亲~要的,连带责任跑不了的【回答】
协议中明确是后股东责任【提问】
亲亲~那就是按协议走的亲,大概欠多少【回答】
法院一审没认【提问】
亲亲~是原股东没认嘛【回答】
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现在把前股东追加承担责任了【提问】
亲亲~转让以后的债务呀,这样前股东是不承担责任的【回答】
亲亲~法院一审应该是没同意前股东要承担责任吧【回答】
同意了【提问】
亲亲~啊,不应该呀,转让以后就和原股东没联系了呀【回答】

5. 未实缴出资股权经多次转让后又转回原股东,中间的受让人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一、股权转让后是不是可以让以前的股东承担责任
1、股权转让后可以让以前的股东承担责任。若是转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出资,则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如实出资是基本的义务。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缴出资股权经多次转让后又转回原股东,中间的受让人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吗

6. 法人股权和股东股权一起转让出去后,未认缴出资,未到期,后面还有责任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责任,如果企业法人股权和股东股权一起转让出去,未认缴出资,未到期,那么转让方还有责任。首先,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中清偿企业的债务,否则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次,转让方应当尽到其在企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最后,转让方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摘要】
法人股权和股东股权一起转让出去后,未认缴出资,未到期,后面还有责任吗?【提问】
转让后的公司债务纠纷会连带到原股东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责任,如果企业法人股权和股东股权一起转让出去,未认缴出资,未到期,那么转让方还有责任。首先,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中清偿企业的债务,否则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次,转让方应当尽到其在企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最后,转让方应当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回答】
公司未经营,没有债务【提问】
不会。公司债务纠纷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和股东无关。即使原股东出售股权,也不会对公司债务纠纷产生任何影响。【回答】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未出资,现在公司未经营,没有任何债务,我做了股权转让,法人也做了股权转让和变更,之后这个公司再有什么债务纠纷这些,会不会影响到我,因为我是原股东【提问】
不会影响到您,因为您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不再拥有本公司的权益,对公司的债务也没有任何责任,只要您的股权转让完成,您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回答】
相当于整个公司都转出去了,股东和法人都变了【提问】
不会有影响的【回答】

7.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对转让后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了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后其股东身份不再拥有,其出资义务也就应由受让方承担。所以,原股东只对转让前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继续承当出资义务。这样做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我国《公司法》奉行资本确定的原则,要求注册资本确定而维系不变。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展示的约定义务,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2、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未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的债务,也是一种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当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将出资视为债务),债务人发生变化,就形成债务转让,而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应在不实和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清偿债务时,可以不追加,也没有必要追加出资者为被执行人。综上所述,在股东认缴这个流程执行之后,这个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转让之后就不会对该部分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认缴前的出资额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为了维护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司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对转让后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8. 股东股权已转让还应承担出资款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股东股权已转让还应承担出资款。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该按章程约定或股东协议约定出资时间出资,出资款项应从个人账户打入公司账户,避免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纠纷;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查一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情况,出让方是否履行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摘要】
股东股权已转让还应承担出资款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开心]股东股权已转让还应承担出资款。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该按章程约定或股东协议约定出资时间出资,出资款项应从个人账户打入公司账户,避免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发生纠纷;对于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受让股权时,要查一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情况,出让方是否履行资义务,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回答】
拓展资料:1、股东认缴期限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且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按章程中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对外转让了其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那么,如果受让方明知转让方未出资而受让股东,新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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