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转销已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登记在“待处理才成损益”账户的贷方

2024-05-15

1. 判断题:转销已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登记在“待处理才成损益”账户的贷方

转销已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登记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贷方。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的说法是:转销已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登记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益是资产类账户。

判断题:转销已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登记在“待处理才成损益”账户的贷方

2.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中,贷方登记的内容是现金的盘盈和经批准核销的盘亏”怎么理解呢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中,贷方登记的内容是现金的盘盈和经批准核销的盘亏”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本身是一个过渡型的账户,它用于承接资产变动在批准处理前那些待处理资产在账面上应该如何从原有资产中独立出来的。咱们回归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现金盘盈的时候,应做以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    盘盈数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盘盈数
 
经批准核销后,现金盘亏的情况下,应做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    盘亏数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盘亏数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中,贷方登记的内容是现金的盘盈和经批准核销的盘亏”这个说法的正确性,由于库存现金是典型的资产代表,我们可以把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贷方登记的内容概括为是资产的盘盈和经批准核销的盘亏。仅供参考,欢迎采纳!

3. “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属暂记帐户,借方登记盘亏及盘盈的结转;贷方登记盘盈及盘亏的结转。

第一,你是知道“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贷方登记盘盈,
 所以: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是增加原材料账。
第二:结转“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营业外收入

“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属暂记帐户,借方登记盘亏及盘盈的结转;贷方登记盘盈及盘亏的结转。

4.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未转销的借方余额表示等待处理的财产盘盈等待处理的财产盘

1、不管盘盈还是盘亏,在未批准处理前都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2、发生盘盈时,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盘亏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所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盘亏大于盘盈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B

5. [判断题]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和盘点毁损的转销数( )

这题应该为B。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该账户的借方应登记财产物资的盘亏数和盘盈的批准转销数。

[判断题]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和盘点毁损的转销数( )

6. 判断题: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数。

错误。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数。
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盘亏金额及盘盈的转销数。

7.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未转销的借方余额表示( )?

你好: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资产有可能发在盘盈,则记在该科目的贷方,相反,盘亏则记在该科目的借方,当借方发生额(盘亏数)大于贷方发生额(盘盈数)时,刚该科目的余额在借方,表示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数小于尚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亏和毁损数的差额
 
      希望能采纳,谢谢!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未转销的借方余额表示( )?

8.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资产类账户。那为什么借方登记盘亏 贷方登记盘盈?借方不是资产增加吗

这是候,理解上就需要灵活性了。把它划入资产类,这只是一个认为的规定。其实一个过渡性科目。盘亏属于净损失,损失具有费用性质,因而借方记盘亏。盘盈属于净收益,具有收入性质,因而贷方记盘盈。
      “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其实是个损益类科目。但它对应的资产类科目肯定符合“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这一规则,“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有点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都是过渡性科目,一般期末是没有余额的,它的余额都进入了当期损益类科目了,而进入损益类科目,正好反过来,如你所说,贷方是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借方是费用增加,如流动资产盘盈是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是记入营业外收入。
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化为资产类账户。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在制度中同时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无余额。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提到这一科目,只是在讲到存货与固定资产时,提到“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说,上述相关规定在理论上讲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 (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就意味着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在冲销之前视为企业资产。
  从理论上看,这一处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处理财产净损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它既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也不是企业的一种经济资源,正相反,它是企业的盘亏,是损失;对于它的处理企业也不再拥有控制权,重大的项目,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过主管部门的批示。二是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严重违背了谨慎性原则,虚夸了资产、所有者权益,有可能多计了利润。三是这一做法不符合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列作资产,或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贷方余额列为资产的减项,即用盘盈的资产来抵消企业资产总额,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还会影响企业财务比率等指标计算的准确性,显然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