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2024-05-13

1.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六大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

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性或涉外性。
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国际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协议规范。
2、自治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进行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仲裁人处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也来自当事人的同意。国际商事仲裁的这一特点是人们愿意采用其解决争议的重要原因。
3、民间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都力图将其争议提交本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解决,因为他们互不信任对方国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评判是非,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在国际上有一些仲裁机构本身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仲裁案件可以中立于当事人所属国之外,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响。
5、专业性。
国际商事争议有时会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6、保密性。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的审理是不公开的,这有利于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将其工商业秘密和分歧公布于众。
7、准司法性。
国际商事仲裁虽然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仲裁人作为裁判者有权无须当事人同意而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准司法性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8、终局性。
仲裁一般是“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像法院诉讼那样采用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因而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3. 商事仲裁的鲜明特点

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商事仲裁的鲜明特点

4.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什么特性

您好,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有以下特性;
(1)国际性或涉外性。
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国际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协议规范。
(2)自治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进行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仲裁人处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也来自当事人的同意。国际商事仲裁的这一特点是人们愿意采用其解决争议的重要原因。
(3)民间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都力图将其争议提交本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解决,因为他们互不信任对方国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评判是非,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在国际上有一些仲裁机构本身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仲裁案件可以中立于当事人所属国之外,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响。
(5)专业性。
国际商事争议有时会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6)保密性。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的审理是不公开的,这有利于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将其工商业秘密和分歧公布于众。
(7)准司法性。
国际商事仲裁虽然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仲裁人作为裁判者有权无须当事人同意而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准司法性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8)终局性。
仲裁一般是“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像法院诉讼那样采用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因而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当然,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一些局限性,主要是缺乏诉讼的强制性、严密性和统一性。比如由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故缺少第三人程序,仲裁人无权强迫那些可以最终对裁决的执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从而影响争议最终有效的解决。

5. 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性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有哪些      商事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事仲裁的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小编提醒您,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性

6. 商事仲裁的特点以及优点有哪些

商事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事仲裁的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
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
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7. 诉讼与仲裁的特点

一、 诉讼
诉讼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的方式。房产买卖合同专属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 仲裁
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机构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三、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诉讼可以由法律或约定来确定;仲裁必须由双方进行书面约定才能确定,没有书面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有书面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仲裁委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仲裁适用保密原则。
若我们没有当事人的法定送达地址时(如:香港人身份证上无地址,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法定地址),我们就没办法送达传票给被申请人,这种情况下,仲裁委不能通过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仲裁结果有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笔者曾经有一个案件就是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没有收到传票、未参与庭审为由,向中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已经受理了该申请,最后很有可能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如果是诉讼方式,则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把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这样,不管将来当事人是否看到这个公告,是否出庭,我们都能顺利的进行诉讼。
3、法院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仲裁委没有。
4、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
诉讼费已经大幅下调,而仲裁费还是比较高。诉讼费用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减交、缓交、免交,而仲裁费没有相应规定。
起诉后撤诉的,法院可以退回已经预交诉讼费的一半;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仲裁庭还没有组成时,可以退百分之七十的仲裁费,仲裁庭已经组成的,可以退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费,已经开庭的,则不能退仲裁费。
6、诉讼程序二审终审,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仲裁裁定为终局裁定,解决争议的时间较短。
7、仲裁一般裁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法院则不支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与仲裁的特点

8. 仲裁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的特点如下: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8、国际性。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