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2分)+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国

2024-05-14

1. 27.+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2分)+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国

【摘要】
27.+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2分)+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国【提问】
【回答】

27.+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2分)+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B国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 组成办法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员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五条  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私下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接受发行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4. 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与核准有哪些规定

证券法: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5. 证券发行,特别是股票发行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批,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_

亲你好!股票上市审批机关是受理股票上市申请并作出审批的主管机关。在中国,该机关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 [1] 中国 《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祝你生活愉快。【摘要】
证券发行,特别是股票发行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批,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_【提问】
亲你好!股票上市审批机关是受理股票上市申请并作出审批的主管机关。在中国,该机关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 [1] 中国 《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祝你生活愉快。【回答】

证券发行,特别是股票发行需要报请主管机关审批,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_

6. 哪些情况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7.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进行核准。 请问这句话哪里错了?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进行核准。 请问这句话哪里错了?

8. 股票发行核准制的第三章、《证券法》对核准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发行核准制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了发行人自主选择券商、协议确定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原则《证券法》第2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一规定表明,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发行人选择承销商和确定发行价格都趋向于市场化,市场选择发行公司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第四章 核准制下的工作程序   为实施《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第四章、发行人自主选择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从公司发展战略和寻求发行上市需要出发,自主选择其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中国证券业协会2000年发布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标准,对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考评。积分前8位的授予“信誉主承销商,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发行承销业务优先受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履行其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义务。在1年的辅导期内,需要帮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成立内核小组,并按内核程序对决定推荐发行的公司出具推荐函。要明确推荐意见及其理由,正确评价发行人发展前景,阐明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揭示发行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等。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司布后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发行人获准发行股票后,将与承销商依据公司价值和一级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定价和发行方式都将更多吸取国际市场的经验,趋于多样化和市场化。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也将对市场状况作出判断,选择认为适宜的时机发行股票,以尽量保证发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