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对价的概念

2024-05-14

1. 支付对价的概念


支付对价的概念

2. 支付对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区别

支付对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区别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实际支付价指的是购置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时,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作为其价格的一种计价方法。
一、定金协议与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一样吗
定金协议与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时,都具备法律效力,但是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虚假出资的认定条件:
(1)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
(2)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即股东作为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的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或者出资额中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行为;
(3)本罪虚假出资属于不作为。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别:有偿合同一般是指,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支付任何价款的合同,又可以被称之为宽限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利益,另一方获得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价款的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对价支付的含义

问题1:什么是对价支付?
 
 问题2:对价支付是什么意思?
 
 对价支付的理论依据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概念,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作出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对价” 一词在我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8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但在随后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明确对价的概念和内涵。
 
 在实践当中,对价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或者理解为以前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取得相同的股份时所支付的成本不同。必须指出的是,支付的对价并不是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初始历史成本高于非流通股股东的一种补偿或调整,而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付出的一种代价-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视为为了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所展开的博弈,对价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对价的支付有以下几种理论依据:
 
 一是流通权价值补偿论。
 
 流通权价值指的是在股权分置市场下由于股票价格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他们所持股份不流通预期的影响,市场因此所给予流通股的高溢价。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会导致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权利益的损伤,或者资本利得的减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的支付或补偿。
 
 二是溢价返还论。
 
 根据溢价返还观点,对价的形成依据实际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价和流通权的客观好处两大部分,这里的非正常溢价指的是由于流通限制导致的发行和再融资成本过高,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价。对价支付的依据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返还的流通溢价。
 
 三是市场供求论。
 
 该种观点的核心依据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原来将近70%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势必造成二级市场股票供应量大以及快速增加,从而大大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价格中枢,如果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股东不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价格中枢的下移将造成原流通股股东的盲接损失。对价的支付依据是弥补流通股因为股权全流通所造成的贬值,对价的来源来自于对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后企业股权总价值增加的预期。
 
 四是双向补偿论。
 
 双向补偿论认为,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时候会导致流通股价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作出相应承诺,因此在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各自作出了让步,对价的支付依据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释放出来的价值,补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在全流通过程中作出让步所导致的损失。
 
 主流对价支付方式的比较分析
 
 在前几批试点企业和目前已实施的改革方案中,对价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以送股、缩股、权证、派现、回购为主流方式,掌握合理的对价形式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
 
 (一)送股模式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转移股权,可以直接或间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实施后投资者对“填权”的预期必将活跃市场交易。虽然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实施其既定的发展战略,但是送股模式的操作直接简便,便于投资者判断,而且也比较符合投资者的心理偏好,容易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二)缩股模式减少非流通股的股权比例,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任何影响,只改变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东虽没有得到直接的实际补偿,但他们的预期收益在于希望通过缩股,使公司的财务质量相应提高,并提升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目前缩股的效应很明显,缩股后由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减少,同时也减少了控股股东的股权,对市场的扩容压力较小。
 
 (三)在权证模式下,当流通股价格在某一时点低于预没值时,权证持有者可以从发行者那里获得市价与预设值差额的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权证对价的好处还在于,在获得流通权利的同时,还可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和股份转出,实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溢出。不过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而言,权证模式的实施难度较大。
 
 (四)派现模式不改变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改革股权分置前后的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减少,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目前单一的现金对价方案并不是投资者心理上欢迎的方式,从已实施的对价方案看,现金对价通常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与其他对价方式相结合。
 
 (五)回购模式的实质是一种缩股行为,股份回购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运用到对价支付方式当中,股份回购可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目的。但股份回购方式是否能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对股价走势有何影响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查证,而且回购方式对监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市场整体价值角度出发,缩股方式具有较大的优势。但缩股模式的运用要注意三个原则:
 
 第一,缩股比例的确定应该将原始认购成本与现行市价结合起来考虑,缩股比例不能太小;
 
 第二,缩股之后不能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缩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市场沟通,防止不必要的市场抵触情绪。

对价支付的含义

4. 支付对价的介绍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5. 对价支付股份的对价支付

大股东支付对价是当他所持的股票的要上市流通的时候,由于之前他们的所持的国家股\法人股的价值比流通股要低的多,如果它要上市流通,流通股的价值要降低,但是流通股东不会同意,怎么办呢,大股东就要支付对价。

对价支付股份的对价支付

6. 支付对价的基本概念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
 
 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
 
 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
 
 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
 
 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
 
 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
 
 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
 
 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
 
 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
 
 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
 
 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
 
 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
 
 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问题。
 
 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
 
 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
 
 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
 
 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
 
 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
 
 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
 
 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
 
 再次,支付对价“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
 
 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
 
 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
 
 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
 
 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
 
 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
 
 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
 
 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
 
 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
 
 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
 
 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
 
 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流通股股东是对价的接受者,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按自然除权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一方面获得新增股份、现金和权证,另一方面损失原有股份的市值,其结果是既不受益也不受损。
 
 送股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缩股不作记录;付现冲减投资成本。
 
 认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其是一项或有资产,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
 
 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或等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
 
 认沽权证是一种保底卖出价格承诺,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
 
 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化。
 
 其具体表现为:对价采取送股则总股本不变,股本明细变化,在股本账户内调整;对价采取缩股则总股本减少,股本明细变化,将减少的股本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认股权证发行股份按增发处理;付现、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则不涉及上市公司。

7.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8.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
  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
   
  
   扩展资料 
  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
  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
  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
  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
  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