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5

1.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运动会)。第三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条 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第五条 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善后事宜期间,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第六条 组委会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工作。运动会财务部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不得由1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运动会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组委会领导下,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第八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管理、收入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内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编制运动会经费预算,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平衡、汇总,经组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财务部编报的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困难需要调整预算时,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上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运动会预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委会需将运动会经费预算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1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要按照预算内容和用款计划执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第十三条 组委会对各部门和竞赛委员会一般采取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经费如有超支,由组委会内部调剂解决。经费结余由组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组委会财务部在运动会期间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在运动会结束后半年内做出决算报告,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第十五条 关于伙食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的实物标准执行。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货币标准。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二)各代表团的领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组委会制定。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三)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四)在运动会会期(指组委会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的期限)内,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发放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五)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按上述伙食费标准的30%至35%另列支“伙食管理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第十六条 关于住宿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二)代表团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业务管理包含哪些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
1.全额预算管理:即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1)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形式有: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减);包死基数,一定几年等。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某种管理形式。
(2)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即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2.差额预算管理: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则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1)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差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一、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即国家财政对于支大于收的预算单位,根据其收入和支出的情况,选择一个特定的业务计垦单位(如医院的病床数),核定基数,确定补助定额,计算同年度差额补助数,由国家预算拨款定额补助,由单位安排使用,自求平衡,结余留用。
二、定项补助,结余留用。即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进行管理,根据收支情况,确定一个或几个支出项目,按照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补助数额,其余项目的支出,由单位业务收入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差额补助,结余留用。即国家财政核定单位收支预算,单位收入抵补其支出后的差额,由财政拨款补助,年终结余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步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主,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3.自收自支管理:即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杀件的事业单位,实行白收自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下补的办法。
(2)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核定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4)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
(5)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芣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财政部门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所属的行政事业部门之间关于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领拨缴销的方法、形式,以及责任、权力与利益划分的基本组织制度。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级次分为三级,即:
1.一级预算单位。
它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领拨缴销预算资金。有些一级预算单位,同时负责核定所属单位预算,向所属单位转拨汇缴预算资金,也称为主管预算单位。
2.二级预算单位。
它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上级预算单位编报预算,领拨缴销预算资金,并负责核定所属单位的预算,向所属单位转拨汇缴预算资金。
3.三级预算单位,也称基层预算单位。
它向二级预算单位或直接向一级预算单位编报预算,领拨缴销预算资金,没有所属预算单位。

3. 预算单位的财政管理有哪些?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反映了单位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收支的规模。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目前,事业单位按职能分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与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概念及预算管理办法如下:事业单位是指主要通过生产精神产品和提供各种劳务的形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按行业具体分为以下五类:工业、交通、商业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学位;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预算资金,国家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1.核定收支。它是指事业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人与各项支出统一编报预算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其年度预算收支的规模,其中包括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2.定额或定项补助。它是指对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事业单位采用的补助办法。所谓定额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依据相应的标准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如对高校实行的人均定额补助。所谓定项补助,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确定对其某些支出项目进行补助,如对某些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项目给子补助或对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进行的补助。3.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它是指事业单位的预算经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以后,由其自求平衡(除特殊情况外),其增加的支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补助;因增收节支形成的结余,可由事业单位留用。另外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

预算单位的财政管理有哪些?

4. 什么是经费包干?


5.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6.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管理审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审计即对预算单位办理经费支出审计、经费包干结余审汁、单位基金管理审计和事业费节约使用审计等内容。 1.预算单位办理经费支出审计。(1)审查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各单位的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有无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或以领代报,以拨作支的问题。(2)审查是否按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办理支出。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是否严格遵守,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随意报销支付的问题。(3)审查是否勤俭节约,注重经费支出的经济效果。各单位办理经费支出是否注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既考虑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尽可能合理节约地使用资金,特别是力求注重经费支出的经济效果。(4)审查是否按规定的资金渠道分别列支。即属于预算外的支出,是否列入预算内;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是否列入行政事业费用内。(5)审查是否有合法凭证,支出是否有根有据。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各项付款姆销支出凭证是否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2.经费包干结余审计。(1)审查经费包干结余的范围。一是审查全额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是否都是包干结余,由单位全数留用,未予收回。二是审查早——项或某几项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经费结余中,属于包干的结余资金,是否留给单位,未予收回;不属于顶算包干结余的资金,年终是否收回;三是审查不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其年终结余是否收回。(2)审查单位经费包干结余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正确计算。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是否按规定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行政单位为机关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是否按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正确计算,有无随意变动;各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作用掌握使用,有无将事业发展基金用于集体福利或发放奖金。(3)审查经费包干结余,是否纳入单位预算内进行核算,有无擅自转为预算外资金的问题。(4)审查包干结余支出的其他管理,是否比照经费支出的办法办理。3.单位基金管理审计。(1)审查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是否分别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机关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2)审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由自支管理单位是否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是否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是否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是否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是否建立后备基金,增强单位发展后劲。(3)审查各事业单位各项基金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亦有所差别。即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职工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否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否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后,是否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各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基金的具体比例和办法是否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4.事业费节约使用审计。(1)审查各事业部门、单位是否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年度预算在执行中,是否除国家重大政策变动和特批项目外,一律未予追加。(2)审查一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是否挖掘内部潜力,扩大有偿服务,合理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自给水平。对固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是否根据其经济自立程度,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差额补助、定项(或定额)补助、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办法。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促使其积极组织收入,抵顶部分预算拨款。具体办法是否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3)审查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或有经济效益的事业项目,资金暂时周转困难需要财政部门支持,是否采取“周转金”方式,借给单位,按期归还,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使用。(4)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5)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是否规定期限,促使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是否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7.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洋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海洋局代管的其他事业单位。第三条 海洋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的领导下,将单位财务的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遵守并维护财政纪律;根据国家事业发展方针,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编制本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分配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经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地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正确及时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情况,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是: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拨款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两部分。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海洋局具体情况,设立局、局直属单位(包括各分局、海南省局、各中心、技术所、学校、出版社、报社、南极办、大洋办、一0一库),基层单位(包括各管区、船大队、监测中心等)三级预算。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按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方式。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管理办法。财务主管部门应支持、促进有条件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分别向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过渡。预算管理形式的确定和转换,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海洋局和财政部审定。第十条 预算收支的范围。
  预算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
  (二)经批准的行政性收费留成。
  (三)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
  预算经费的支出包括:
  (一)个人部分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公用部分经费支出(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海洋局经费支出的具体情况,业务经费支出又可分为:
  ①正常业务费支出(包括切块业务费、修船费、油料费、帆缆码头费);
  ②专项业务费(包括:飞机费、重点科研项目费、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个人部分经费和公用部分经费中除专项业务费以外的为正常经费,公用部分中的专项业务费为专项经费。第十一条 预算经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支出的不同,采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开管理的办法,正常经费由海洋局每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经费指标和业务计划一次下达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海洋局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 地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和《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地震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地震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国家地震局所属从事地震事业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地震事业财务是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地震事业财务管理是地震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首长(或总会计师)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并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积极合法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经济核算,科学调度与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参与单位经济决策;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地震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的事业费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事业计划、任务,对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单位预算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单位组织的收入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第八条 单位预算管理级次。按照地震事业费的领拨关系和经费管理权限,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三级:国家地震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各单位的下属独立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预算单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各级预算单位的合法权利,应予充分保证,下级预算单位必须服从上级预算单位的领导。第九条 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地震局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和单位收入、支出的不同情况,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可划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单位(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30%以下)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经费拨款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过渡。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国家地震局报财政部核定。其所属基层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由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上级单位审查备案。第十条 单位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单位预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地震局下达的地震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资金。
  (三)坚持严格分清经费渠道的原则。单位应划清正常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界限,各类经费预算的编制不得交叉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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