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区别?

2024-05-14

1. 商事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区别?

1、处理费包含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提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应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2、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仲裁,按照相关规定向仲裁机构交纳的费用,包括申请仲裁费等,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
3、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

商事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区别?

2. 仲裁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用计算】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      (2005年7月21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友好仲裁费用的收取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减交、免交、缓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友好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预交友好仲裁费用(以下简称“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友好仲裁受理费(以下简称“受理费”)和友好仲裁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第三条受理费用于给付友好仲裁员报酬,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员报酬的给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受理费按争议金额,依下列比例交纳:      (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100元;      (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五)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六)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交纳;      (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      第五条交纳受理费依据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当事人申请友好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其受理费数额由本会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友好仲裁案件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参与办案人员的咨询服务费;      (三)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当事人实际交纳受理费的10%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处理费的实际支出超过收取部分,结案时由当事人补齐。      第八条当事人在向本会递交友好仲裁申请书时,应当先交纳100元处理费;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书2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余下的处理费,并预交受理费。      第九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减交、免交、缓交办法》办理;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书面申请的,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按撤回友好仲裁申请处理。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负担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者由友好仲裁庭根据案情和友好仲裁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本会递交友好仲裁申请书之后,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友好仲裁的,交纳的100元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友好仲裁申请的,预交的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友好仲裁申请或者友好仲裁不成友好仲裁程序终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20%-50%的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当事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的,受理费按下列比例退回:      1.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50%;      2.第二轮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30%;      3.第三轮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20%;      第十四条申请友好仲裁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友好仲裁活动或者未经友好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友好仲裁活动的,视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预交的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友好仲裁程序终止,当事人依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选择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的,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补交仲裁费用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后,由本会出具仲裁费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经市物价局备案后生效。

3. 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区别

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国在80年代颁布过收费标准,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按自己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收取费用。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什么叫仲裁费用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国在80年代颁布过收费标准,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按自己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收取费用。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什么叫仲裁费用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二、仲裁费用如何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三、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数额收取。但是,上述收费标准和办法是80年代颁布的,显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新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时,应当向有关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方能收取。      在看完了上文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什么叫仲裁费用了吧。仲裁可以说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然在申请仲裁的时候也是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至于仲裁费用的标准,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绍,一般会根据争议的金额来计算具体的收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区别

4. 仲裁与诉讼受理费

1.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提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应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2.商事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金额的大小来缴纳的。
一、民事案件打一场小官司需要多少钱
打一场官司要花多少钱需要根据诉讼标的进行计算。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费用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5. 仲裁处理费

【仲裁费用计算】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      (2005年7月21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友好仲裁费用的收取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减交、免交、缓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友好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预交友好仲裁费用(以下简称“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友好仲裁受理费(以下简称“受理费”)和友好仲裁处理费(以下简称“处理费”)。      第三条受理费用于给付友好仲裁员报酬,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员报酬的给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受理费按争议金额,依下列比例交纳:      (一)1,000元以下的部分,交纳100元;      (二)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三)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四)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五)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六)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交纳;      (七)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      第五条交纳受理费依据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当事人申请友好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其受理费数额由本会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友好仲裁案件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参与办案人员的咨询服务费;      (三)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当事人实际交纳受理费的10%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处理费的实际支出超过收取部分,结案时由当事人补齐。      第八条当事人在向本会递交友好仲裁申请书时,应当先交纳100元处理费;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书2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余下的处理费,并预交受理费。      第九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费减交、免交、缓交办法》办理;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减、免交书面申请的,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按撤回友好仲裁申请处理。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负担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或者由友好仲裁庭根据案情和友好仲裁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本会递交友好仲裁申请书之后,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友好仲裁的,交纳的100元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友好仲裁申请的,预交的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友好仲裁申请或者友好仲裁不成友好仲裁程序终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20%-50%的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当事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的,受理费按下列比例退回:      1.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50%;      2.第二轮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30%;      3.第三轮报价活动开始前,退回20%;      第十四条申请友好仲裁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友好仲裁活动或者未经友好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友好仲裁活动的,视为撤回友好仲裁申请,预交的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友好仲裁程序终止,当事人依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选择适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的,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补交仲裁费用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后,由本会出具仲裁费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经市物价局备案后生效。

仲裁处理费

6. 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区别

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国在80年代颁布过收费标准,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按自己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收取费用。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什么叫仲裁费用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仲裁费用一般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我国在80年代颁布过收费标准,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按自己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收取费用。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什么叫仲裁费用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二、仲裁费用如何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三、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      (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数额收取。但是,上述收费标准和办法是80年代颁布的,显已不太适应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实践需要,为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新的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时,应当向有关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方能收取。      在看完了上文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什么叫仲裁费用了吧。仲裁可以说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当然在申请仲裁的时候也是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至于仲裁费用的标准,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绍,一般会根据争议的金额来计算具体的收费。

7. 仲裁案件如何收费

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是按照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涉及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通常是按照40到100元的标准来收取的,超过的部分会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收取,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仲裁费用收取标准是按照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二、仲裁费用的种类      1 、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 1 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      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      2 、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 1      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      3 、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翻译费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或者聘请了外国代理人,那翻译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两个翻译在三种语言交叉翻译的情形。      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租开庭室费等辅助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支出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于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金额较大时,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      如果双方发生了不能协商一致的纠纷的,通常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寻求解决结果,这个过程中由于涉及的问题和步骤很多,因此会产生一系列的仲裁费用,费用的收取是有着一定的标准的,一般是根据仲裁的总金额来计算,总金额越高,仲裁费用也越高。

仲裁案件如何收费

8.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1000元以下的按照40到100元收取,超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事务时,向司法机关咨询来了解相关费用标准。
一、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多少?      仲裁费用收取的标准是按照仲裁数额来确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二、仲裁费用的种类1 、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 1 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 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2 、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 1 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3 、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翻译费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或者聘请了外国代理人,那翻译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两个翻译在三种语言交叉翻译的情形。      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租开庭室费等辅助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支出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于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金额较大时,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4 、调查取证费      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 38 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 该规则第 39 条还规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如果仲裁庭进行上述工作,则必然会发生调查取证费,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有:      ( 1 )检验费。在案件涉及货物品质问题,当事人争执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会委托一家独立的品质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从而发生检验费。      ( 2 )鉴定费。仲裁中常见的鉴定有:笔迹鉴定、价值鉴定(也可以称为价值评估)等。      ( 3 )审计费。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经营、财务账目问题时,通常当事人双方谁也说不清或者一方当事人进行的查帐另一方坚决不予认可,这时仲裁庭委托一家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或审计则很有必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资纠纷案件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查帐是常有的事。      ( 4 )专家费用。仲裁员都是专家,但也并不是每一个领域都很精通。当案件涉及到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仲裁庭聘请专家就该问题发表专门意见就会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被聘请的专家可以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陈述其专家意见。      在当事人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时,必须按照仲裁机构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来处理相关事项,特别是对仲裁费用的收取上,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另外,当事人还应当了解其它的仲裁费用类型,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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