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债怎么发行

2024-05-17

1. 地方专项债怎么发行

通常情况下,专项债主要解决政府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专项债扩围后,民企可以通过提供设计、材料供应、施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等获得专项债项目的业务,总体上有利于民企扩大经营规模。那么,地方专项债怎么发行?      地方专项债怎么发行:      首先是需要申请专项债额度的,申请的方式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当各地方财政局向财政厅申请后,财政部审批后,再由自上而下的顺序分配额度。然后聘请中介机构,其中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负责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财务评价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最后申报发行材料,地方财政局在准备好发行材料后,递交给财政厅进行申报,财政厅通过后,交给证券交易所发行。      想要购买的用户可以打开手机银行进入首页,然后在功能搜索栏里键入【地方债券】并且点击,随后在跳转的页面中找到【柜台记账式债券】并找到自己想要购买的地方专项债品种,最后投资者支付相应金额即可购买。

地方专项债怎么发行

2. 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个人在哪买专项债

      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内已为疫情防控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建议推进“专项债+PPP”组合试点,那么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呢?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预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预期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预期收益债券)两大类别,政府专项债券指的就是后者,政府专项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预期收益专项债券两类,前者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等,后者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预期收益。二、政府专项债券的特点      1、在我国,除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外,投资者利息预期收益一般也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不过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专项债券也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专款专用,运作相对规范、透明。三、个人怎么购买政府专项债券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重点支持专项债券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四川、浙江等地区已经支持个人购买政府专项债,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柜台购买。      以上关于什么叫政府专项债券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3. 在哪买专项债 咋购买?

专项债作为政府债券的一种,由国家做背书担保,不同省份购买地点有所差异,大家可以了解自己所在省的购买银行。
1、一般来说,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在国有四大行任意银行网点都可以申请购买;
2、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自主办理,用户通过银行手机APP即可购买,方便了个人投资者。

在哪买专项债 咋购买?

4. 专项债的钱哪里来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本金可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项目承建单位(包括下级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自有资金。2.重大项目资本金还可来源于地方政府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拓展资料:一、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如下:1、 政府或其承销商统一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政府专项债券登记和上市申请材料。2、证券交易所将政府专项债上市和登记材料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政府或其承销商可以直接通过该系统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证券交易所网上电子化报送系统正式运行前政府或其承销商可以通过电邮、电子光盘等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和登记申请材料。3、政府或其承销商通过电子化方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之前需要先向证券交易所领取相关书面协议文件并签署。4、递交材料。5、递交的登记上市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专项债登记上市工作。6、政府专项债上市后1周内政府或其承销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上市申请书面材料递交工作并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完成的证券交易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登记申请材料:证券登记表、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司法协助执行材料 如有等。二、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5. 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第十六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第二十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第二十三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6. 专项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五个环节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管理,对于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7.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专项债管理办法

8.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专项债务是指什么?专项债务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综上问题所述,专项债务管理的办法已给出,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