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锡政发(2011)41号文件的内容吗

2024-05-15

1. 有人知道锡政发(2011)41号文件的内容吗

见   
  锡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一当好,三争创”的工作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政策出台、资金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底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
  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对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以及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六)科学制订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年租赁补贴按建筑面积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后计算。对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2008年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
  2008年租金核减的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50%。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逐步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必要时在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力支付全额房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国有产权份额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需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购房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不得处分所购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加快对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危旧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类实施;以区为主,加快推进”的原则加快改造。通过设立最低补偿、安置标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保障手段,彻底解决中心城区成片危旧房地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8年完成危旧房改造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三)积极推进老新村综合整治。提高整治标准,完善整体功能,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宗旨,围绕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综合维修、环境整治来推进老新村整治。2008年完成老新村整治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完成180万平方米。
  落实长效管理,凡整治后的老新村,所在地街道、社居委要帮助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使老新村管理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老新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各区政府应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的原则,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组织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五)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新村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老新村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责任。建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和老新村整治等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县)、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完善工作网络。
  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和各自职责,尽快完善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我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实施动态管理;市房管局要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情况,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市规划局要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位布局;市国土资源局抓紧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县)、各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纳入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市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锡政发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总工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统计、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 
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十条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一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属; 
(2)市级以上劳模; 
(_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租金核减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核减公房租金的50%。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首次公示。对初审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通知申请人。 
(五)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六)配租。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发给《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因素综合平衡后一轮候配租。轮候期间发给租赁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3r_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有人知道锡政发(2011)41号文件的内容吗

2. 锡发(2010)104号文件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锡科协发(2010)4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科协组织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市有关单位:
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老科协)是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苏办发(2006)2号和锡委办发(2005)13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科协组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老科协组织建设的重要性。
老科技工作者是科技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创建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是突出科技、人才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幸福市(县)区建设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行动。把老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老科协组织之中,有利于组织和动员老科技工作者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作贡献,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老科协组织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到位,为老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建立健全老科协组织网络体系。
   着力抓好市(县)区级老科协组织建设。各地各级科协组织原则上都要相应建立老科协组织。目前,尚未建立区级老科协组织的市(县)区,要列入议事日程,由组织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等部门参与,提出筹建方案,办好报批手续。力争在年底前建立老科协组织。市(县)区级老科协会长一般应由退下来的同级老领导担任,同时选配干练、有奉献精神、热心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老同志担任秘书长。理事会班子中要有热心老科协工作,有威望的老专家参加。要注重把刚退休不久,身体健康,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事业心强,愿意为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再作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吸纳到会员队伍中来,不断壮大会员队伍。
   有条件的街道,可成立相应的老科协分支机构,成为区级老科协组织的组成部分,逐步拓宽老科协组织覆盖面。
老科技工作者人数较多,尚未建立老科协组织的部门、系统、行业,要创造条件建立老科协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老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老科协组织,为进一步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提供平台和组织保证。
   三、大力支持老科技工作者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智出力。
   老科协组织要根据章程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为老科技工作者开展各项活动搞好服务。在保持他们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组织他们继续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才智和力量。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科技进步的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建言献策、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科技推广、服务“三农”、传帮带科技新人等活动,为提高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力度,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积极努力和贡献。
要鼓励和支持老科技工作者研发新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应用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对有突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努力营造有利老科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要重视老科协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老科协的工作汇报,经常检查关心老科协工作,统筹解决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和活动经费等问题,保障老科协工作顺利开展。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及省市委相应文件精神,推动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沟通和交流老科协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每年举办银发人才公益招聘会,为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提供服务。联席会员成员单位都要主动关心支持老科协工作,努力开创全市老科协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0一0年 六月 十 日   
 
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