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社厅发(2015)154号文件
来源:http://www.119.gov.cn/xiaofang/xfyw/31812.htm
主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2. 求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各地要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对尚未参保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各地可规定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对已参保的企业,应将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较少的,也可规定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好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政府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切实督促各类企业参保,并按要求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定运行。省级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统筹地区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并对工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各类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要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实现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省级统筹。
七、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保证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切实加大对统筹地区的工作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 人社厅发〔2016〕24号
长寿人社发〔2016〕24号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2/16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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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承贷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的积极作用,切实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积极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的人员范围、行业范围、贷款额度、街镇职能职责等调整。
(一)人员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行业范围。将现行政策中的行业范围调整为: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外,均可享受贷款政策,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优先扶持国家鼓励产业、重庆市重点发展产业。
(三)贷款额度
1.把政府鼓励类行业(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电子信息)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项目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中央、市、区县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2.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每人5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街镇职能职责
各街镇承担政策宣传、为经营地在辖区内的借款人出具种植(养殖)证明、担保人非低保户证明等工作,不再具体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其他业务。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管理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次数。允许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6的个人二次贷款,二次贷款实行一年一贷,贷款者需结清前次贷款本息后重新申请,最长不超过两年;新吸纳前述五类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可多次贷款。
(二)将区内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及市属以上企业正式职工的个人担保额度提高至15万元。
三、农村户籍贷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管理
在区就业局开设农村户籍贷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绿色通道,设置就业失业登记窗口,专门为农村户籍的贷款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之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涉及本通知相关条款的,以新政策为准。
4. 人社部2016年189号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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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大连市、深圳市、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件要求逐项填写,并于2017年1月15号前送我部人事考试中心,附件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件: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5. 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这两个文件?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改进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北京单位从北京(以下简称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条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人事部根据其编制、人员结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控制的精神,按年度分别下达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政策审批这些人员调(迁)入京的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人事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农转非”计划内,根据各单位符合“农转非”政策的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达“农转非”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关于干部家属“农转非”政策和年度指标审批“农转非”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人事部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和本部门调出北京干部的户口指标,审批干部在京外的配偶进京的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按照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对各部门已审批的京外调(迁)入人员,由人事部统一出具调令或介绍信,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京外调(迁)入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列各类人员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并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条件、随调随迁人员等政策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在办理审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调动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止有关部门进京审批权限半年至一年。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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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求 人社部发 2010 52号文件
问:为什么取消了加分政策?
答:人社部发〔2010〕52号文件规定“今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有的大学生“村官”写信反映,政府为啥出尔反尔,缺乏公信度。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取消加分,改为定向考录,对大学生“村官”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政策。为什么这么说呢?过去的加分政策已经很泛滥了,你加我加等于大家都没加。另外,让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上的选调生和公务员考录,明显不占优势。我省去年公务员考试录取比例为30:1,今年上半年为30:1,而实行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录取比例达到了7.4:1,这次采取的组织推荐办法,录取比例则达到了3:1,明显对大学生“村官”更有利。
问:推荐的大学生“村官”可以跨市报考岗位吗?
答:我们倡导考生报考服务地的职位,最好不要跨市报考职位。为什么呢?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考生报考职位扎堆,造成考录职位浪费的现象。今年选调生、乡镇公务员招录计划大致按照2008年我省选聘的在岗大学生“村官”的13%分配到市,再由市分配到县。如果每个职位的开考比例达不到1:2,将取消该职位的考录计划。所以我们要求各市(区)、县(市、区)委组织部积极做好考生报考职位的协调、引导工作。
7. 人社部发2010 104号文件现在还适用吗?
截止至2020年6月,依旧适用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扩展资料:
人社部发2010 104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1、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2、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3、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8. 人力资源部、财政部2016第11号文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教育部、商务部、水利部、三峡办、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