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2024-05-16

1. 中标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中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为: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判断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一、建筑主体验收由谁组织
建筑主体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工程暂停令由谁签发
工程暂停令由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签发前要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紧急情况时可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尽快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如下:
1、审核并签署结算书;
2、调解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并处理索赔;
3、根据工程进度配备监理人员,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报告。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降低了工程造价,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
2、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
3、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
4、减少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包括: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总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担监督责任。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2. 2次公开招标失败怎么办?

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二次公开招标失败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公开招标出现失败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时第二次流标,则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3. 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4. 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2次公开招标失败怎么办

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2次公开招标失败怎么办

6. 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 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分析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
1、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这只有两种选择:采购任务取消或等条件成熟后继续完成采购任务。而继续完成采购任务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任务非急需,可采用原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耽搁了时间,采购任务较急,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用其他方式完成采购任务,但前提是要看原采购程序进行到哪一步。如果采购活动才刚开始,则可改变采购方式,如果采购活动已进行到收取了标书(3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则只需书面通知这些投标供应商参加开标会,并按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评标。 
二是主观原因,这可分为: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其选择有以下几种:开标前3天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及推迟开标时间,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截止时不足3家投标供应商,则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和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修正采购标的技术参数、相应降低标准和修改招标文件后按规定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确定的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发现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也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和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应修正采购标的的技术参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合格投标供应商超过了3家(包括3家)以上,但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预算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如果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则评标可继续进行。如果采用的是其他评标方法,则可确定为废标,采购活动失败。
3、对第二种情况的选择:一是开标前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废标的,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其次是除了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外,如果是供应商的原因,则要清退违法、违规者,剩余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法定家数,则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适当修改或调整后,让其重新投标。如果剩余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则需选择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4、因第三种原因而失败的有两种选择: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编制采购预算、改进评标标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如果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后,原项目采购预算合理,则选择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8. 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拓展资料1.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2. 招标投标也被简称为招投标。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的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