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4-05-15

1.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
  (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
  (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
  (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三条  占道停车场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进行设置。
  设置占道停车场的,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申请设置占道停车场,由申请人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次干道和人行道设置占道停车场,禁止在室内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停车场。限时占道停车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段停放车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
  (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五)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
  (七)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3.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集团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院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建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期限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经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4. 重庆2023年停车新规定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重庆2023年停车新规定如下:一、室外停车: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1小时内5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50元/24小时内。2. 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2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20元/24小时内。3.大中型车:1小时内8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60元/24小时内。4.出租车候客停车场:次票为2元/次;固定车位按月收费的标准在300元内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协商议定。二、室内停车: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1小时内7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60元/24小时内。2. 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3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30元/24小时内。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1元/半小时,如果停车时间不满半小时,可以享受免费优惠。①重要商圈范围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②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③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一般2元一个小时,看地方和管理人员,有些管理管乱收,也有3-4元一个小时的。【摘要】
重庆2023年停车新规定【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重庆2023年停车新规定如下:一、室外停车: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1小时内5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50元/24小时内。2. 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2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20元/24小时内。3.大中型车:1小时内8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60元/24小时内。4.出租车候客停车场:次票为2元/次;固定车位按月收费的标准在300元内由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双方协商议定。二、室内停车: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1小时内7元/次;1小时后2元/半小时,60元/24小时内。2. 二轮摩托车:1小时内3元/次;1小时后1元/半小时,30元/24小时内。重庆火车站、火车北站停车收费:1元/半小时,如果停车时间不满半小时,可以享受免费优惠。①重要商圈范围以当地政府公布为准。②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③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一般2元一个小时,看地方和管理人员,有些管理管乱收,也有3-4元一个小时的。【回答】

5. 重庆小区停车费标准2020的最新规定

重庆小区停车费2020收费标准是每月300至450元不等,接照新旧小区来区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住宅小区按照商业收费标准是不允许的。根据现行规定,小车临时停放最高的收费标准,从7时到20时室外的为3元/次;过夜从20时到次日7时室外为6元/次。车辆临时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不得收费;业主有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月票或车位租赁月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办理月票;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24小时内(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租赁费;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重庆小区停车费标准2020的最新规定

6. 重庆市小区车库停车收费标准2020

您好,重庆市小区车库停车收费标准2020: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也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摘要】
重庆市小区车库停车收费标准2020【提问】
您好,重庆市小区车库停车收费标准2020: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部分车位业主不需要缴纳停车费,如用于出租的*也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停车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2、占道停车场的夜间停车时段由21:00-次日7:00改为19:00-次日7:00,延长2小时。
3、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回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7. 重庆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

在重庆开车的朋友们注意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4月15日开始中心城区将执行新的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情见下文。      根据《通知》,在中心城区重点管理区域,白天(7:30含—20:30含)首小时收费为3.00元/半小时·泊位,次小时起4.00元/半小时·泊位;夜间(20:30—次日7:30)收费为2.00元/半小时·泊位,最高不超过10.00元/泊位。      在中心城区一般管理区域,白天(7:30含—20:30含)首小时收费为2.00元/半小时·泊位,次小时起2.50元/半小时·泊位;夜间(20:30—次日7:30)收费为1.00元/半小时·泊位,最高不超过5.00元/次·泊位。      据了解,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跨白天、夜间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计计收;不得采取包月、包年等其它方式收费。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超出15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此外,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明码标价方式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路内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其它车辆,应免收或减收路内停放服务费。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制定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为便于市民进一步了解掌握新的收费标准,快速计算停车收费价格,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最新的价格标准测算了不同停车时长的计费参考值,供广大市民参考。      中心城区路内停车费计费表

重庆市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

8. 重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建筑规范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摘要】
重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建筑规范【提问】
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我这边马上回复您~【回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回答】
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回答】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回答】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回答】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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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排风设施楼上建筑有什么关系,相邻权限有没有要求?【提问】
如果风是西北风,那么排风口应该朝向copy西北方向,以便能顺应风向促进车库里空气的流动,同时保证从车库排除的空气飘2113向非居民区,不影响居民空气的来源。5261进风口不应该被建筑物遮挡,即如果进风口处于建筑物正中央将直接影响进风口的空4102气来源动力,应斜向建筑物边缘,保证能有最大的空气1653流动动力来源。【回答】
楼上就是小区居民哦【提问】
要在没有住人的地方【回答】
2113,5261,这些数字是什么意思。我问的是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排风【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