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政策

2024-04-29

1. 中国碳交易政策

法律分析: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3、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中国碳交易政策

2. 碳中和国家政策支持

碳中和国家政策支持:碳交易进行配额和定价,绿色金融作为支撑与杠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 碳金融,碳中和,碳交易

  碳金融 
    黑谷量子旗下公司:    国碳交易   
     我们结合自身 科技 优势和市场优势,积极响应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致力于 科技 结合绿色金融服务创新。通过碳资产质押/抵押融资、回购、远期合约等创新型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碳金融及衍生品等综合服务。  
    主要业务 
    1. 碳交易 
    2. 碳信托 
    3. 碳质押 
    4. 碳基金 
    5. 碳投资 
    6. 碳现货   
    7. 碳回购 
    8. 碳期权 
    8. 碳资产证券化 
       
       

碳金融,碳中和,碳交易

4. 碳金融的碳金融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碳金融定义:运用金融资本去驱动环境权益的改良,以法律法规作支撑,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在市场化的平台上使得相关碳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得以交易或者流通,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据统计,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公约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之下,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协同作用,帮助各个缔约国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更是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在这个目前规模超过600亿美元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边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交易所为主的平台易手,而另一边则是相对复杂的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买卖。前者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后者也成为了各种基金追逐的对象。而且,这一市场的交易工具在不断创新、规模还在迅速壮大,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5. 碳金融、低碳金融、低碳经济三者的关系,求专业的解答。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入日常业务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活动评价等领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低碳经济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抢占碳交易市场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面临的能源与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碳交易市场具有全球应用价值和明确的收益前景,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把握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资金融通和杠杆调节作用,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第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2],积极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在新一轮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第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进金融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充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一、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构建以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银行贷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实践相比,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对实践的支撑作用有限。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2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则”①和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在具体的业务指导方面,中国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合作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以规范国内低碳金融的管理机制。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与管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公约,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多为指导性的意见和纲要,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难以起到有效指导实践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信心不足,缺乏业务拓展的动力。
  (二)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突出,但业务绩效相对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监管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被允许直接投资或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因此商业银行的项目切入点主要有绿色信贷和财务顾问服务两种。
  1.绿色信贷有力推进了低碳金融的业务创新。
  2008年,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同时,兴业银行推出多种新型业务模式,覆盖了能源生产、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突破了原有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期限较短等固有缺陷,减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期限。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同时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此外,兴业银行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额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现了低碳金融业务的创新。[5](PP405-406)2.财务顾问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业务领域。
  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预计每年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16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旨在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此外,为打造“低碳银行”形象,浦发银行制定了《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和《关于开展能源效率融资项目的营销指导意见》,对授信企业和新建项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即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对环境污染、能耗超标企业明确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优先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从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来看,目前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机构,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综合性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除上述三家主要机构外, 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紧密筹备中。虽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长迅速,但只是一级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容量有限,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各交易所之间缺乏沟通,业务内容和经营准则差异较大,离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还有相当差距, CDM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有限。
  2.注册项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应国。据CDM执行理事会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 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 2亿吨)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尽管在供应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现有的几个地区性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已发生的交易项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项目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有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我国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8]可见,我国低碳金融业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定价权和国际话语权,市场潜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发展反映出我国本土市场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面临明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确保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要协调好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深入分析制约低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意识约束是制约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无关,但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步提上议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原有经营模式与新的发展策略之间寻求一条可行出路,就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低碳金融短期内投资成本大于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对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态度普遍比较谨慎,目前已成交项目的价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存在质疑。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实,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达不到低碳发展标准的业务行为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程序审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对低碳金融业务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约束是导致低碳金融预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条件。
  1.低碳金融发展的机会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发展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并重。
  要实现金融领域的低碳发展和生态创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强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市场风险,政府资金通常先行注入,商业资金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万亿刺激经济的投资中,属于低碳经济生态环保的投资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投资回报并存,导致低碳金融业务的机会成本较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
  2.低碳金融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于缺乏碳交易定价权和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的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时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国际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证,所涉及到的费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况下,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短期内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利润,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存在矛盾。
  尽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模式也得到积极拓展,但就项目实施的效益而言则不尽如人意:首先,从业务创新的主体来看,低碳金融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持观望态度;其次,低碳金融业务面较窄,大多数银行设想有余、执行不足,呈“蜻蜓点水”状③。第三,碳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从事低碳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缺乏抵御和防范国际(三)禀赋约束是阻碍低碳金融模式创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环境不健全。由于低碳金融业务的项目链条较长,在融资担保和合同订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机构的介入与协助。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也不到位,导致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内部动力严重不足。此外,目前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与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市场效率比较低。
  2.业务模式亟须创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低碳金融方面虽有所行动,但业务模式主要以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为主,远未深入低碳金融领域的核心。不仅碳基金、碳证券、碳期货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匮乏,而且满足CDM项目下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也鲜有耳闻。此外,我国现有低碳金融业务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需要切实加强其对低碳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创新高层次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四)风险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严重受限。
  1.市场风险。低碳金融是基于市场环境的金融创新,客观上必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赢,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来看,我国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未来金融领域对“两高”项目的融资贷款获利空间仍然较大,要转向发展低碳金融,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可能面临低碳项目回报有限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低碳金融首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的低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以CDM机制下的融资贷款为主,这仅是低碳金融业务领域的低端项目。要加快低碳金融发展,势必促使低碳金融项目链条的扩展与延伸,扩大碳基金、碳期货和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畴。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交易项目不仅需要满足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还要满足环境认证的国际约束。此外,项目建设和评估过程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碳排放量的评估测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的项目风险。
  3.操作风险。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业务知识,又不具备专业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胜任发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时,由于低碳金融项目需要依托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需要频繁与国际金融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等进行接触,业务往来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目前国际低碳金融项目以欧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镑为主要计价货币,我国缺乏定价权,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势必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五)政策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相对保守。
  1.国内政策严重缺位。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收益的比较,国内政策缺位导致低碳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业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均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文件,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励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虽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低碳金融发展面临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于扶持其发展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这势必打压低碳金融的发展。
  2.国际规则前景不明。对于有待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促进商业化、需要继续研发具有技术可行性的低碳金融产业,国际机构和专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变化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因而获得了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商机。但是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能否继续保持附件I国家的位置则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交易时势必重视低碳金融业务的潜在政策风险,大量商业银行对低碳金融项目持观望态度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导向为主,加以强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们需要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今后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1.加大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预期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应加强关于低碳金融的正面报道。对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建树的金融机构进行报道,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其次,强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宣传典型的方式,选拔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创新的单位,给予表扬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强化低碳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顾虑。
  2.出台政策法规是保障。制定并实施发展低碳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原则。具体而言: (1)政策性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变迁。(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长期的碳价格机制,让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细化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估和成果转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励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金融聚集,这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主体发展信心的重要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补充。要强化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当局、非政府组织、银行业协会和媒体等方面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及时通报商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推进环境风险管理、实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既能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又能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杠杆调节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首先要强调其作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寓义于利”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可持续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确保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机制与低碳发展目标相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在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上把好入口关和惩罚关,将低碳理念贯彻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把“低碳”关。
  2.杠杆调节作用是重点。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当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等手段,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信贷策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达标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策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采用利率杠杆对现有融资客户进行结构调整,对以往发放的“两高”行业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业务模式创新是关键。在国内相关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之中,积极开发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 (1)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创新,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转变企业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企业节能长效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等手段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 (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 (3)进行公开透明的企业减碳行动,在实现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领和带动其他经济体的减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环保责任“自动履行”的社会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导向,因此要促使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单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规范与管理。今后可建立或指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机构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设相应的信息采集点,组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区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情况的调查与数据搜集,在核证完毕的情况下向中心报送,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联盟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据此对不达标企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设。随着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经无法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联系,离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还有差距。要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初始排放权按区域进行划分[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区域的排放总量,由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付费,以此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的分配可以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碳金融、低碳金融、低碳经济三者的关系,求专业的解答。

6. 实现碳中和,绿色金融如何助力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银保监会将研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规范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产业,加强环境和 社会 风险管理,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去年9月,我国宣布“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随后,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达成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需要实现的量化目标。 
          绿色金融机遇与挑战并存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中国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11万亿元,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余额及增幅规模位居前列。 
    绿色信贷环境效益也在逐步显现,按照信贷资金占绿色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每年可支持节约标准煤超过3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过6亿吨。 
    得益于绿色金融政策的加码,以绿色债券为主的ESG主题债券也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2月底,符合境内绿色认证标准的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累计超1.2万亿元,2016年以来连续5年发行规模超2000亿元,为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碳中和目标的确立,绿色金融需要发挥更大作用。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到,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央行行长易纲日前也明确表示,央行已经把绿色金融确定为今年和“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推进。 
    据行业估算,为了实现碳中和,到2030年就需要约22万亿元的投资。如何满足这么庞大的绿色投融资需求,需要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市场资金充分参与,对于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而言,既带来机遇,也带来不小的挑战。 
     创新绿色投融资模式  
    2012年起,原银监会制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引导银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注重防范环境和 社会 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 社会 表现。目前,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一套绿色信贷政策体系。 
    在此基础上,近年来,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探索 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今年2月9日,全国首批6笔碳中和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合计发行规模共计64亿元。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以碳中和命名的贴标绿色债券产品。3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首单碳中和专题“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约200亿元,是目前全市场发行金额最大的专项用于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债券。此外,市场上还先后落地了市场首单碳中和证券化产品、首单碳中和并购债权融资计划、首单绿色权益出资型票据等碳金融产品。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冯琳指出,碳中和债券是聚焦碳减排目标的绿色债券,属于绿色债券的一种。银行机构创新推出聚焦碳减排的碳中和债,有利于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更好发挥绿色债券这一重要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发展的功能。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入和创新力度也在加大。不久前,兴业银行制定了新一轮五年发展规划,提出2025年全行绿色融资余额突破2万亿元。近日,该行还落地了首例以远期碳汇产品为标的物的约定回购融资项目,通过“碳汇贷”综合融资项目为福建一家林场发放2000万元贷款。 
    也有银行结合所在地发展特色和产业支持政策,不断创新推出绿色信贷产品。如邮储银行的光伏贷、建设银行的绿色智造贷、农业银行的油茶贷、湖州银行的绿色园区贷等。部分绿色金融业务领先的机构,也在绿色供应链金融上不断创新,绿色设备与绿色产品买方信贷、保理等绿色供应链金融产品不断涌现。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遥表示,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的出现,显示出金融机构在碳中和背景下的创新活力。未来,创新应当成为发展绿色的重要抓手,持续增强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在碳中和的背景下,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向低碳产业倾斜,加强对绿色产业的支持。与此同时,立足强化减排的目标,可再生能源、新能源 汽车 、碳捕获与封存等绿色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也将为银行带来可持续发展机遇。 
    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结合2020年的货币政策,预计2021年有关部门将在MPA(宏观审慎评估)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考核,促使银行加大对绿色金融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气候投融资将日益成为银行绿色金融重要领域,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力度也将同步加大。 
     健全绿色标准,防范绿色风险  
        据悉,当前商业银行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仍存在一些困难,例如目前各个行业和国内外绿色标准不完全统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同时,气候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尚未纳入绿色金融风险的系统考量之中,这些制度建设的短板无形中使得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加大。 
    中金研究院副总经理周子彭认为,为了更好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国家应统一绿色金融的标准制定,健全绿色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外部性内生化”的政策激励,全面发展多元化绿色金融市场,加强培育绿色投资理念,将环境风险纳入监管政策考量。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去年,银保监会已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气候变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银保监会还鼓励金融机构借鉴国际良好实践经验,加强融资项目的环境与 社会 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积极参与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研究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规范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绿色产业,加强环境和 社会 风险管理,提升绿色金融专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鲁政委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未来一是要降低高碳资产配置,二是要逐渐建立全面的气候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三是要加强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7. 碳中和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力争在 2030 年前达到“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以来,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社会, 逐步实现“碳中和”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议题。中央高度重视“碳中和”承诺,多次 在重要性讲话上提及“碳中和”目标,各部委也出台多项纲领性文件,为实现“碳中和” 目标提供指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条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碳中和相关政策

8. 碳中和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力争在 2030 年前达到“碳达峰”、2060 年实现“碳中和”以来,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社会, 逐步实现“碳中和”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议题。中央高度重视“碳中和”承诺,多次 在重要性讲话上提及“碳中和”目标,各部委也出台多项纲领性文件,为实现“碳中和” 目标提供指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条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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