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尽调完多久开始正式审计,求指导!

2024-05-16

1. 新三板上市,尽调完多久开始正式审计,求指导!

这个看会计事务所了,一般很快就开始。

新三板上市,尽调完多久开始正式审计,求指导!

2. 什么是股改基准日

股改基准日是针对已经上市,但没有经过股改过程的股票来说的:经过股改后送给流通股东的流通股上市日叫股改基准日,股改基准日起,原国家股、法人股就取得了上市流通权,经过锁定期,就可上市流通,这就是大非、小非解禁。扩展资料:企业人员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可能被中介机构口中的各个“基准日”说的有点懵。什么是股改基准日?什么是申报基准日?各个日期之间有什么关系?本文对此进行了一番梳理。 一、股改基准日目前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绝大多数是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要求的公司形式为股份公司,因此,拟挂牌企业在上市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就是——股份制改造,简称股改。股改是以公司某一时点的净资产折股构成股份公司的股本,这个时点就是股改基准日。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即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月至4月)的《审计报告》。这里,2016年4月30日即为企业的股改基准日。二、申报基准日企业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材料时,股转系统要求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年一期或者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而这个《审计报告》中的数据节点时间就是申报基准日。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该企业2016年10月10日报送材料,会计师以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数据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这里,2016年8月31日即为企业的申报基准日。三、两者的关系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有时不同,例如上述的例子中,股改基准日为4月30日,申报基准日为8月31日。但多数情况下,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为同一天。例如:某企业以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净资产折股成立股份公司,会计师出具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该企业2016年6月6日报送材料,则可以直接使用这份以4月30日为截止日期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股改基准日与申报基准日就是同一天了。当然,上述使用不是无限期的,因为《审计报告》数据的有效期是6个月,通常情况下股转公司对于报送的材料有1到2个月的审查期,那么使用这份《审计报告》报送材料的最晚日期不得超过四个月。比如这个案例中,最晚报送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加审,另外出具一份“一期”的《审计报告》了。

3. 新三板两年一期怎样界定?

申报审计报告至少需要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数据,考虑到审计报告6个月有效期,补充一期审计报告的话,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申报基准日必须晚于股改基准日即可。即按你所举得例子,13年底股改,用2012、2013年两年期,或者再补充2014年任意月份的一期即可,不需要是季度末,任意月份均可。。PS:股转公司对审计报告有限期仅剩下一个月的材料,就不受理了。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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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两年一期怎样界定?

4. 新三板申报审计报告出错怎么修改

为避免企业集中申报,全国股转公司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准,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审查进度,全国股转公司近日发文要求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根据财务报表有效期和审查时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财务资料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审查工作效率,请申请挂牌公司注意提交申请文件时,财务资料有效期应不短于 2 个月(不含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1个月)。申请挂牌公司递交申请文件时至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短于2个月的(不含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1个月),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做好有可能补充审计的准备。为做到审查流程的公平、公正,对于补充审计的申请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将以补充审计回复时间为准安排后续审查程序。

5.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依法设立。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 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基准日财务数据是否必须经过审计?

您好,我司有

7. 新三板股改与申报同一时点要在基准日调整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吗

一般不需要调整

新三板股改与申报同一时点要在基准日调整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吗

8. 请教—如果增资和股改基准日设定为同一天,那么可否只用一份审计报告和一份评估报告

增资的过程并不强制要求审计和评估,因此用同一份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自然也没有问题。问题是股改同时增资,如果是为了上市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话,股改的同时增资时有问题的,在IPO的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争议,而在新三板的审核中明确这样视同新设公司、不符合整体变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