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回购条款是怎么设计的?回购条款是不是相当于保证不亏

2024-05-15

1. 股权投资的回购条款是怎么设计的?回购条款是不是相当于保证不亏

根据回购条款的一般表述,所谓回购,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成功上市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基于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与甘肃对赌案中确立的司法原则,目标公司收购投资人的股权(股份)的约定因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不被允许,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人的股权仍然合法有效并得到司法众多创造支持。
1、回购权是一种请求权;
根据前述条文,所谓回购权,实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属于法律上的迅速请求权。
2、回购权时一种需要腾达双方配合履行的请求权;
但回购权又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因为一般请求权,只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即可实现;但回购权不仅需要对方履行其付款义务,还需投资人本方履行交付转移股权的义务。
且由于股权不同于一般动产空间,其交付转移必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股权转移登记也必须经转让和受让双方配合才能完成。

股权投资的回购条款是怎么设计的?回购条款是不是相当于保证不亏

2. 股权回购条款中设定的条件未成立,投资人要求大股东回购条款还是否有效?

根据回购条款的一般表述,所谓回购,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成功上市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股份)。
基于最高法院在海富投资与甘肃对赌案中确立的司法原则,目标公司收购投资人的股权(股份)的约定因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不被允许,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投资人的股权仍然合法有效并得到司法众多创造支持。
1、回购权是一种请求权;
根据前述条文,所谓回购权,实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义务的权利,属于法律上的迅速请求权。
2、回购权时一种需要腾达双方配合履行的请求权;
但回购权又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因为一般请求权,只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即可实现;但回购权不仅需要对方履行其付款义务,还需投资人本方履行交付转移股权的义务。
且由于股权不同于一般动产空间,其交付转移必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股权转移登记也必须经转让和受让双方配合才能完成。

3.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4.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具有如下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但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6. 回购股权合理价格问题

确定股权回购价格,应当由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价格进行裁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