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一定要计提吗

2024-05-16

1. 职工教育经费一定要计提吗


职工教育经费一定要计提吗

2.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计提吗


3.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计提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不需要计提,在实际发生时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实际发放时分录如下
借: 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计提

4.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计提吗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计提的。
计提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支付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经常会遇到一个词,就是“计提”。分开来看,就是计算和提取。通过规定的公式计算,把某项费用中的部分费用提取出来,计入规定的科目。

计提功能
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5.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计提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鉴于该项扣除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所以不建议对该项费用进行计提。
现行通常的做法是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费用支出,待汇算清缴时再进行审核。

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计提

6.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计提吗

不需要计提,在实际支付时实报实销,所以要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立职工教育经费二级科目明细核算。
分录为:
实际发生时报销支付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
计提功能
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扩展资料计提时机
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四大计提的作用
财政部[1999]35号文强调了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定程度上能防止上市公司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中有些无法收回的账项空挂在账面上;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如实反映公司存货的真正价值,避免了存货中潜在的亏损因素。
通过对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一方面可以反映出公司投资、经营方面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不至于导致公司利润虚增。投资者还可通过不同时期的比较,看公司的发展前景,调整投资结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提

7.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提?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应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和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二级科目为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管理费用账户:
  1、账户性质:费用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账户结构:借方记增加,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记减少,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的”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明细账户: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可采用多栏式账页。

应付职工薪酬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用来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本期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借方记减少,登记实际发放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4、明细账户:应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进行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提?

8. 职工教育经费是计提全部人员的吗

一直以来,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都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财税[2006]88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别。工资总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税工资总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
根据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2006年7月1日前,企业的人均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800元,而2006年7月1日后,企业的人均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