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2024-05-16

1. 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即多层住宅拟为每平方米100元,高层全现浇结构拟为每平方米150元,高层框剪结构拟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

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2. 商品房维修基金交给谁

法律分析:交给房产局或者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房产局交纳维修基金,房产局会给您开具统一专项维修基金发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开发商交房时有权利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吗

交房时,开发商有权利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199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确定了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缴纳的,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公共维修基金是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费用。一般是在交房(拿钥匙)的时候才交的。

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缴费标准,各地的征收标准略有不同,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计交的规定,郑州市无电梯多层商品房按35元/平米计交;别墅按45元/平米计交;高层商品房或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按65元/平米计交。具体请以当地政策为主。

开发商交房时有权利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吗

4. 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交,怎么交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呢?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5.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否合法?

交纳维修基金,是必须的,合法。主要用于小区房屋、道路等维修工作。
但是,在小区前期,维修基金一般由房管局代管,要申请手续比较麻烦。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维修基金就该划到业委会下代管,由其行使管理权力。并且,钱随房走,即使房屋户主更换,这个也是不变的。自然也不存在返还。
所以,你所在地区只管5年,让人费解。

商品房维修基金是否合法?

6. 商品房维修基金交给谁?

法律分析:
交给房产局或者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房产局交纳维修基金,房产局会给您开具统一专项维修基金发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售后公房维修基金怎么样缴纳

新房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该如何缴纳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
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售后公房维修基金怎么样缴纳

8. 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最终交给谁了?用途是什么?

分类:  生活 >> 购房置业 
   问题描述: 
  
 12月1日的《齐鲁晚报》A6版《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商不得代收》一文中说“总房价3%的住宅维修基金将由购房者自行到银行缴存,开发商将不再代收住宅维修基金。房管部门还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只有缴纳了住宅维修基金的产权可以申请并领取房产证。”
 
 我不明白了,这维修基金到底交给谁了?这“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可以用?怎么使用?
 
   解析: 
  
 简单理解:交给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并监管,那么账户还是你们业主的物业公司,当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损坏需要维修了 就开始使用这笔钱了,怎么用请看下面详细介绍(各各城市与以下条款基本相似):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 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 *** 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 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