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024-04-28

1. 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不能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的股东要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地出资的责任,而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要在出资期限内如实认缴出资,出资不足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认缴出资未到期能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认缴出资未到期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提到的共4种方式如下: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若是外国投资者则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3、知识产权      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

3.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一、认缴资金能否一直不交
认缴资金不能一直未支付。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应当独立约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有以下: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总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6个月之内可以恢复执行。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刑罚执行终结的情况主要有刑罚执行完毕、罪犯在刑罚执行中死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未缴纳不包括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对未到期出资需要加速到期的,依法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4.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 第十七条 未缴纳不包括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对未到期出资需要加速到期的,依法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

5.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 第十七条 未缴纳不包括股东因未到期而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债权人对未到期出资需要加速到期的,依法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6. 股东没有出资到位是否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公司债权人通过执行异议追加股东的法律依据及常见程序一、关于《执行听证通知书》      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一些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最终连带到股东。      某当事人担任公司股东,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听证通知书》,内容是公司欠债被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现法院已经受理,决定进行执行听证,通知公司股东到庭参加听证。      当事人的疑问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点,分别解答如下:(一)为什么股东会收到《执行听证通知书》?      答: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独立于股东债务的,债权人一般应当执行公司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      但是,如果法院执行不到公司财产,向公司债权人出具了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俗称“终本裁定”)时,假设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等情况,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收到这类申请后,会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但这种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最终一般都会受理,受理后会向公司的股东发出执行听证通知书,通知股东参加听证,以调查股东是否存在“未足额出资”等情况。(二)执行听证程序是怎样的,股东要不要到庭参加?如何答辩?      答:执行听证程序是执行阶段的一个简易程序,但其程序其实和一般的庭审程序是差不多的,也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三方分别发表意见及举证,最终由法庭认定是否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此,执行听证程序应当重视,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不到庭参加,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答辩权,法庭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认定,并进而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当事人无需单独起诉股东,而是通过执行听证程序,即可直接追加股东为公司债务的连带被执行人。      一般认为,股东要想避免被追加,需要提交本人已经及时足额出资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公司的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委托他人支付出资款的证据......等。(三)如果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如何救济?如果法院裁定不同意追加,债权人如何救济?      答: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该“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阶段。      从股东角度,如果股东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请求法院判决不得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从公司债权人角度,如果公司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的请求被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继续请求法院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二、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一)一般情况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有限责任”,这个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      因此,只要股东向公司足额出资了,公司即便有再多的负债,一般情况下,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也应当保留相关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即便现在工商管理部门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足额出资,或者存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公司的债权人在执行不到公司财产时,是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即,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具体如下:1.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且出资期限已经届满。      如果股东完全没有缴纳出资,或者虽然缴纳了出资,但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虽然出资了,但有证据显示其在出资后,又抽逃了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东未依法出资,就转让股权。      股东没有出资(或者没有足额出资),在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判决金额的情况下,就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申请执行人申请      变更、      追加该原股东      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      公司为一人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在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判决金额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注:这里所说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1个的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追加公司股东。      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可以“加速出资期限”的情形1.关于“出资期限”(股东的期限利益)。      前述几种追加情形,很多都涉及到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      但是,在讨论是否“已出资,已足额出资”问题时,往往还要看“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      更具体地说,假设被执行的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了出资期限,一般情况下,股东是可以提出,由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享有期限利益,有权暂不出资,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追加请求。2.关于“加速出资期限”。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执行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运作良好,且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期,债权人是不能够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执行公司财产,如果“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公司破产”的,即便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此种情形也被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无需考虑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      此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种情况也属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样无需等待出资期限到期——因为公司的出资期限已经可以随意延长了,说明公司不想让股东出资及偿还该笔债务,属于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操作,故法律特别规定此时不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文号:法〔2019〕254号,该会议纪要也被称为“九民纪要”)      (二)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及表决权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      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三、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的常见步骤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执行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执行不到财产,只要拿到法院“终本裁定”,且有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足额出资的,不管该出资期限是否到期,都可以直接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的简易程序,直接申请法院追加股东,无需另案提起对股东的民事诉讼,达到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的目标。      以“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为例,公司债权人需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的,常见步骤如下:(注:如果公司存在其他可以追加的情形,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一)判决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后,拿到法院出具的“终本裁定”;(三)调取、收集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据;      一般需要调取以下资料:      1.      企业内档      可以到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制企业内档,里面一般附有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材料、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上公示的企业资料;&nbs

7.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二级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主要是关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种种手段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对该债务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摘要】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二级股东为被执行人【提问】
在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受让股权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律主要是关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种种手段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对该债务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回答】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应当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财务独立,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回答】
三、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更好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了公司的财产,而公司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回答】

执行阶段怎么追加二级股东为被执行人

8. 出资届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怎么处理

出资届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转让股权 ,受让人按以下情况处理: 1、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 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 权利与义务 。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风险提示:原股东不能否免除补足出资义务,受让人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请求原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