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清算的证券清算和证券交割的联系和区别

2024-04-28

1. 证券清算的证券清算和证券交割的联系和区别

一、清算与交割的联系1.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先清算后交割,清算是交割的基础和保证,交割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2.从内容上看,清算与交割都分为证券与价款两项。3.从处理方式来看,证券经营机构都是以交易所或清算机构(如结算公司)为对手办理清算与交割,即结算公司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与之进行清算交割。二、清算与交割的区别1.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净额,而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割是对应收应付净额(包括证券与价款)的交收,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2.从处理单位来看,清算一般以同一清算期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每一个交易席位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即每个营业日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每一个交易席位作一次清算;如果该证券经营机构拥有多个席位,则由证券经营机构再将相应席位清算数据汇总后同结算公司集中办理交割事宜

证券清算的证券清算和证券交割的联系和区别

2. 证券清算的国外证券清算等级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1、国际上清算系统大多数采用逐笔配对方式进行交收。这与国际上国与国之间、国际大银行之间买卖债券大宗交易有较多关系.这方面经验可为中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各商业银行之间参与债券和股票买卖提供一点启示。鉴于中国目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个人投资者散户为主。每笔交易金额小、交易次数多,比较适合采用净额交收。因此,建立净额交收为主,配对交收为辅的清算模式既适合我国国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2、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以及将来大陆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交收以清算机构为对手,继续实行风险转移式的交收,会使交收的风险不断提高,最终危及到整个交收系统的安全。因此 对大宗的交易应指定为配对交收;同时以保证金或净资产来限制证券商净额交收的上限.超出限制部分改为配对交易,提高清算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两所两网”都对资金一级交收,设立保证金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其根本不能在证券商无力交付时起到“保证”作用。因此.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确立“风险共担意识.将证券商之间互相独立的保证金改造为“共同保证金”.一旦出现交收失败.整个共同保证金也有能力支付。另外,也应为投资者设立投资保险或赔偿基金.进一步提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其次.目前除上海证交所以外,其余几个市场均有卖空的可能性存在而融资、融券业务的开放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应致力于培养专业融券公司和专业融资公司. 对抗证券商没有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恶性买空和卖空。4、建立相对统一又独立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的结算银行. 适应各个市场间资金频繁流动的需要和逐步脱离对银行体系的依赖.免受国家金融政策的不必要影响5、逐步开展国际证券清算业务,迎接人民币自由兑换和A股市场的对外开放,可以逐步推选ISIN 国际证券编码。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生机的市场.应不断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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