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是中介吗

2024-05-14

1. 居间是中介吗

居间和中介并没有区别。居间和中介服务其实是专门为人们提供房源、价格评估、租房购房咨询等服务的机构,也是居间服务,所以居间和中介在定义上是没有任何的区别的,唯一的区别可能就是它们的名称不一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是中介吗

2. 中介是居间吗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不是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提供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进行支付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人委托的事情,办完事情以后,委托人会支付行纪人报酬。
一、房产中介是行纪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房产中介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三、居间合同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四、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也是有相同点的,比如说双方都是替委托人处理委托的事情。不管是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该合同就可以随时进行解除。

3. 居间方和中介方有哪些区别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人地位,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首先,经纪人从事的是代客买卖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寻觅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两者行为都以委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中介人地位,不是买卖或交易的主体。再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有就其行为收取报酬的权利。
二、如何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居间人和经纪人除有上述共同之处外,还有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就代理关系而言,经纪人通常都由委托人授予代理权,居间人一般没有代理权;经纪人经营范围较大、较广,可以是代理商、代办商,可以进行直接代理,也可以进行间接代理,特种行业经纪人还可兼自营商与客户对做交易,居间人一般不得自居代理人地位,除非法律规定有特别情况,如隐名居间。
(二)就业务限制而言,居间人除法律规定不得为私人进行居间者外,可以不受民事商事的限制,如介绍家庭教师或家庭清洁工。经纪人一般受专业范围限制,且应以商事为限。
(三)就两者身份而言,居间人可以与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分别收取报酬,而经纪人主要是代理人身份,不得双方代理,以免从中操纵牟利。
(四)就履约与否的责任而言。居间人如与委托人约定只报告订约信息,只要订约成功,居间人即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订约成功后,主合同能否得到适当正确地履行,只要居间人在报告订约信息时并无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即居间人无恶意时,不负担合同责任。但经纪人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若所订合同有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首先应由代理人(经纪人)负责,即使不是由于代理人的过错,经纪人也应就违约的原因与被代理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居间方和中介方有哪些区别

4. 居间方和中介方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人地位,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首先,经纪人从事的是代客买卖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寻觅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两者行为都以委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处于中介人地位,不是买卖或交易的主体。再次,居间人和经纪人都有就其行为收取报酬的权利。
二、如何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居间人和经纪人除有上述共同之处外,还有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就代理关系而言,经纪人通常都由委托人授予代理权,居间人一般没有代理权;经纪人经营范围较大、较广,可以是代理商、代办商,可以进行直接代理,也可以进行间接代理,特种行业经纪人还可兼自营商与客户对做交易,居间人一般不得自居代理人地位,除非法律规定有特别情况,如隐名居间。
(二)就业务限制而言,居间人除法律规定不得为私人进行居间者外,可以不受民事商事的限制,如介绍家庭教师或家庭清洁工。经纪人一般受专业范围限制,且应以商事为限。
(三)就两者身份而言,居间人可以与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分别收取报酬,而经纪人主要是代理人身份,不得双方代理,以免从中操纵牟利。
(四)就履约与否的责任而言。居间人如与委托人约定只报告订约信息,只要订约成功,居间人即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订约成功后,主合同能否得到适当正确地履行,只要居间人在报告订约信息时并无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即居间人无恶意时,不负担合同责任。但经纪人是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若所订合同有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首先应由代理人(经纪人)负责,即使不是由于代理人的过错,经纪人也应就违约的原因与被代理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5. 居间方和中介方有什么区别?

居间方和中介方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根据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劳动合同纠纷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居间方和中介方有什么区别?

6. 居间方跟中介方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没有区别。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8. 居间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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