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责任是什么

2024-05-15

1.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责任是什么

借条上的担保人责任在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为担保。约定为连带担保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在法律上签名,则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均在借条上签名后,借条成立生效,而担保人需要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向出借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依法通过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责任是什么

2. 借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3.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字属于什么担保?

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出一定的保证。这个保证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所谓人的担保,就是指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等。二者的区别在于,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人格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物的担保则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进行优先受偿。就人的保证而言,可以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就保证关系的成立来看,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也可以通过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证明保证关系的存在。不仅如此,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也可以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则原则上认定为是一般保证。因此,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而未提出物的担保的,则依法应该成立一般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字属于什么担保?

4. 借条上担保人只是写了名字,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借条上担保人只是写了名字,如果无法证明就是担保,就不能要求该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我的借款条上有担保人签字,但没有明确担保责任,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没有出借人签字的借款合同是不生效的,但是如果是欠条的话则有效。根据你说的,你们之间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的话,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合同上签字,这是书面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如果你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理论上讲合同还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是,即使你没有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书面合同可能没成立和生效,但如果你实际履行了合同,也就是说你向对方付了款,也能证明这种付款行为,那么仍然能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方仍然得偿还。关键点在于你得证明你向其支付了钱款。

我的借款条上有担保人签字,但没有明确担保责任,有效吗?

6. 借条上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借条上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吗1、借条上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担保责任有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做担保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至65周岁,含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5、能履行担保义务。

7. 我这张借条是否有效,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你好,首先,这张借条是有效的,借条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等事项都有列明,但是从这份《借条》的内容上看,似乎有点争议,很难判断谁是出借人、谁是借款人。
其次,因为在这份《借条》中没有约定担保人需要承担哪种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的借款到期时间为为2019年4月10日,因此担保人的的保证期间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至2019年10月9日。如果债权人从未在此期间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借条》 的内容,担保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因《借条》上有写明借款到期日,因此还款期限从2019年4月10日起算,债权人应当在3年的时效保护期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3年的时效保护期,对方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债权人的债务就成了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了。
你这份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如果发生争议的话,你是无权主张利息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们有口头约定利息,且对方有归还利息的流水记录。否则,法院如果判下来你胜诉了,利息就是按逾期还款的年利率6%计算。

我这张借条是否有效,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8. 借条上有担保人签字担保有效吗?

借款条上写了担保人,如果担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的,通常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扩展资料: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做担保人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5、能履行担保义务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