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2024-05-15

1. 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隔离线,对保税区实行隔离管理。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对台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码头经营、运输、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根据本条例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机构。第五条 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制定产业导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投资、建设、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环保、劳动、保安、统计等方面的管理;
  (五)协调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六)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财政收支;
  (七)负责保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第八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政府负责。第九条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第十条 保税区管理机构遵循简便、高效、公开、优质服务的原则处理保税区有关事务。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
  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合并、分立、终止等,须向管委会及海关、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许供应非保税区。第十四条 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保税区企业可在区内储备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第十五条 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加工后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出口。第十七条 国内外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可以进入保税区展销,并可直接在保税区内洽谈、订货。第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保税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规范的会计帐簿,并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高能耗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的环境保护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实行核定总量的区域性管理,由管委会对具体项目实施审批、监管。第四章 出入监管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一)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和办公用品;
  (二)保税区企业为加工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
  (三)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
  (四)保税区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
  (五)转口货物。第二十三条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应当由货物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
  由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应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2. 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第三条 申请法人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
  2、验资证明、资信证明;
  3、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名单和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5、场地使用证明。第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资金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必须提交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执照副本。第五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注册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第七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保税区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其他监督管理。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办变更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3、改变法定代表人;
  4、改变企业类型;
  5、改变经营范围;
  6、改变注册资本;
  7、改变经营期限;
  8、企业合并、分立或转让。
  申办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申请书以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证件。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登记。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终止,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厦门象屿保税区的介绍

厦门象屿保税区设立于1992年10月15日,面积0.63平方公里。累计设立企业1100家,引进外资8亿美元,实现进出口贸易总额超200亿美元,地方财政收入15亿元。

厦门象屿保税区的介绍

4. 厦门象屿保税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厦门象屿保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第五条 保税区土地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管委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并由管委会派员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第六条 任何用地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交土地差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管委会办理房产证。第九条 保税区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到管委会办理相应手续。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建筑物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由管委会负责监察和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园区建设

1、象屿保税区1992年10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面积0.63平方公里。累计设立企业1100家,引进外资8亿美元,实现进出口贸易总额超200亿美元,地方财政收入15亿元。区内企业主要从事保税仓储、分拨、配送和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业务,保税物流的业务量始终占保税区业务总量的90%以上,其比重居全国15个保税区之首。2、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厦门设立保税物流园区,面积为0.7平方公里,一期0.3平方公里于2005年12月21日验收,2006年3月正式运营。园区与港区联动运作,可开展“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贸易、国际中转”等业务,实行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已有全球物流、中外运、裕利、YCH、以星、东方海外、越海等数十家企业入区运作,进出区货值达80亿美元。3、东渡港区岸线长约5公里,目前有生产性深水泊位20个,正兴建的泊位8个。2007年集装箱吞吐量达241万标箱,货物吞吐量2868万吨,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主力港口和海峡两岸直航口岸之一。4、保税区二期工程面积1.55平方公里系填海造地而成,2007年底,园区市政、通讯等基础设施,仓库、堆场及国贸码头21号泊位等经营设施竣工投入使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代码头、港务码头、闽台中心渔港将于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园区主要开展非保税物流、城市物流配送、对台农、水产品仓储、交易等业务。5、航空港工业与物流园区位于厦门岛北端,南依厦门机场,北面隔海与集美区相望,东、西两侧分别为集美大桥和厦门大桥、杏林大桥。总规划面积约为1.17平方公里,分为保税物流区、非保税物流区、航空工业区、商业配套区、行政办公区等几大功能区域。园区将发展城市配送、高附加值产品的国内外中转、国际物流、冷链物流、空港保税、航空产品生产及维修等业务。

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园区建设

6. 厦门象屿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象屿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保税区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下设保卫部门(以下简称“保税区保卫部门”),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入出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公安局的指导。第三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 人员入出管理第四条 外国人入出保税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或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已在我国各签证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入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委会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入境前往保税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向本市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特定签证后,入出保税区。第五条 已在我国各签证机关办妥入境手续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入保税区的,经保税区管委会同意或凭其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持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华侨凭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住国《永久居留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港澳同胞凭本人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台湾同胞凭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第六条 国内人员入出保税区,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凭《保税区通行证》;
  (二)因在区内从事商务活动和基建任务等,短期内需连续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凭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保税区保卫部门申领《保税区临时通行证》;
  (三)国内游客需到保税区内参观的,由本市接待单位出具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保税区保卫部门申领《保税区临时通行证》;
  (四)因执行公务或联系事务,需临时入出保税区的人员,经保税区保卫部门同意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入出保税区。第七条 保税区内除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以及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第三章 车辆入出管理第八条 凡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机动车辆和区内企业自备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保卫部门发放的《保税区车辆通行证》以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临时入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保卫部门发放的《保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入出,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区内随意行驶。第九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非机动车辆,凭本人入出保税区有效证件通行,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第十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急需入出保税区执行公务的,经保税区保卫部门同意后放行。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保税区行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交通法规,接受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第四章 证件管理第十二条 保税区保卫部门在保税区入出通道设立检查站,负责查验证件。第十三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一人一证和一车一证。第十四条 《保税区通行证》和《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各分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证件有效期为一个月,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证件期满需延期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证件。第十五条 《保税区通行证》、《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等证件,由使用单位凭有效证件向保税区保卫部门申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和手续费。第十六条 上述证件由保税区管委会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也不得抛投、传递物品。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保税区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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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厦门象屿保税区行政级别是什么

亲亲,您好,厦门象屿保税区行政级别是保税区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出口加工、口岸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亲, [开心]以上就是我为您归纳整理的答案,为您服务很开心,请给我个赞叭,非常谢谢您[祈福],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然后希望您天天开心,生活愉快[开心],好运常伴哦[鲜花]【摘要】
厦门象屿保税区行政级别是什么【提问】
亲亲,您好,厦门象屿保税区行政级别是保税区是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出口加工、口岸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亲, [开心]以上就是我为您归纳整理的答案,为您服务很开心,请给我个赞叭,非常谢谢您[祈福],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然后希望您天天开心,生活愉快[开心],好运常伴哦[鲜花]【回答】

厦门象屿保税区行政级别是什么

8. 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设置隔离线,对保税区实行隔离管理。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对台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
  在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码头经营、运输、信息及其它相关业务。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根据本条例在保税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机构。第五条 保税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在保税区的实施;
  (二)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制定产业导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的计划、投资、建设、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环保、劳动、保安、统计等方面的管理;
  (五)协调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六)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财政收支;
  (七)负责保税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的出国、出境申请;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行政管理涉及核发证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办理。第八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对市人民政府负责。第九条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第十条 保税区管理机构遵循简便、高效、公开、优质服务的原则处理保税区有关事务。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管委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海关、税务等登记手续。
  兴办特定行业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管委会审批。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合并、分立、终止等,须向管委会及海关、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保税区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综合性生产资料并允许供应非保税区。第十四条 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保税区企业可在区内储备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内工农业生产需用的原材料性商品。第十五条 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承揽非保税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加工业务;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产品。第十七条 国内外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可以进入保税区展销,并可直接在保税区内洽谈、订货。第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保税区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的社会劳动保险。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规范的会计帐簿,并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保税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高能耗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的环境保护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实行核定总量的区域性管理,由管委会对具体项目实施审批、监管。第四章 出入监管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一)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和办公用品;
  (二)保税区企业为加工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
  (三)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
  (四)保税区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
  (五)转口货物。第二十三条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应当由货物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递交有关单证。
  由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应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生产资料、加工物料、半成品等可以在保税区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