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7修订)

2024-05-16

1.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建立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组织,负责对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监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他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

  (一)统筹基金包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以及滞纳金、利息、财政补贴、一次性调节金和其他收入。

  (二)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中划入的部分、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7修订)

2. 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流程。      南京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南京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按照现行政策,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是上不封顶的,而居民医保有最高报销限额,根据缴费年限不同,报销封顶线为29万元—36万元不等。”市社保中心医保部相关人士解释,大病保险不设报销封顶线,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就可以报销。根据往年的数据估算,住院个人花费2万元以上的在1万人左右。”      大病保险资金分别从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建立大病保险资金,统一购买大病保险,根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具体筹资标准通过政府招标形式确定。这也意味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另外缴费就可享受大病保险。      南京:去年全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超85%      住院最高报销18万元/年      据了解,南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可直接到医院住院处登记,不需要像门诊统筹一样办理转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年。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有4类费用。      “首先是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而不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是1000元,二级和一级分别是500元和300元。”南京市社保中心相关人员说,个人还需要支付的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个人自理部分;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个人应按比例负担的自付部分;总医疗费用扣除上述三项内容后需个人按比例分担的部分。这个个人分担比例,和医疗机构等级和是否在职和退休有关,比例也不同,最低2%,最高是10%。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个人多掏1000多元      “同样情况下,在二级医院住院比三级医院住院,个人负担会轻很多。”南京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住院医保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举例来说,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南京市鼓楼医院(三级),住院总费用16000元,其中住院费用个人自理部分的金额合计为950元。那么该参保人员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是元。这笔费用是这么计算出来的,首先是个人要支付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1000元;其次是个人支付自理部分的950元;还有就是扣除1950后个人需按比例分担的医疗费用,退休员工在三级医院住院个人比例是7%,也就是(16000—1000—950)×7%=元。所以,三类费用合计个人这次住院要掏元。      如果在二级医院住院呢?同样的住院总费用16000元,个人自理同样是950元。但是,按照医保政策,二级医院起付标准是500元,同时退休职工个人分担医疗费用的比例是3%,所以该退休人员这次住院花费个人只需负担500元起付标准和950元个人自理费用之外,再负担(16000—500—950)×3%=元,总计是元,比在三级医院少花1047元。      因此,医保患者患病时,不要一味盯着大医院,对症住院可有效减轻医保患者个人负担。      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费实在太高,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了超过18万/年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如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或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请妥善保存住院费单据和发票、明细清单在单位或商业保险公司二次报销。

3.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少

缴费工资的界定:法规规定: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是个人的实际工资额,但缴费上限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下限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8%,其中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8%。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3、工伤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1.5%,按工作工种的危险程度定缴费比例。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5、生育保险是缴费工资的0.5%,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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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相关制度、政策及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的衔接。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疗政策的衔接。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待遇。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最迟于2009年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具体办法是: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现行政策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可以学校为单位,为所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学生儿童办理参保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等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同时要做好惠民医疗政策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
七、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5. 南京市农村医疗保险

银行柜面进行实时缴费。
在南京市范围内均可办理,经办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高淳区增加了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区增加了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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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和人社局服务窗口,申请个人参保建立帐户,按照南京市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具体规定如下: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执行新标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获悉,该年度个人年缴费标准为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8个档次,其中江南八区为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政府每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个人账户。2013年度政府缴费最低补贴标准为12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对象为,具有南京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前未参加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无论城乡居民还是男女,都须缴费到60岁,本人60岁后的次月领取养老金。2012年度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最低年缴费标准为500元。老年居民申请基础养老金,须年满60周岁,满足本市户籍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南京市基础养老金制度始于2012年1月。2013年1月起,南京市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为130元/月,其中江南八区,城镇老年居民计发标准为245元/月;农村老年居民计发标准为130元/月。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生成《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各级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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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如下: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额;
(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
(三)街道(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本市户籍满5年;
(三)按规定缴纳保费;
(四)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
对于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可往后顺延缴费,待本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按上述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经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8. 南京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在南京基本医疗保险要缴纳多少年,才可享受终生医保待遇呢?在南京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比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南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南京到达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年限不同于连续缴费年限,既包括个人在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也包括个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二、南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南京职工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老年居民每人380元/年,其他居民每人46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20元/年,参保居民可委托工商银行代扣代缴,或直接到指定工商银行柜面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5日。      2018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延长到2018年2月25日。凡在2018年2月25日前按规定办理好续保手续、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2018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2018年度医保待遇。逾期不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三、在南京中断了医疗保险怎么办?      对断保人员,南京规定,是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断保由单位补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再次参保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不过,这只是对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有影响,并不会影响累计缴费年限。南京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以上就是为你介绍的关于南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比例是多少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