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4-05-16

1.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条 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对首次投向市场的市内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予以订购。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条件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财政性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第十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体现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区级政府进行考核。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级政府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育科技创新意识,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市、区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通过事前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鼓励高等学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支持大学科技园区成为创新创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自建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促进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予以资金、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扶持。第十七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以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单位与个人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3.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高新区工作的海外人才,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7、给予高新区内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 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区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不低于总经费的50%。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国家及省市的各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后返还,后八年返还50%。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19、园区用地实行下列优惠: 园区内科技项目,尚未评定等级前均可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项目地价标准定价收取;项目投产后,经验收产品或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水平,或者产品属于我国替代进口项目、填补国内空白的,按国际级科技项目的地价标准重新计价,原先已收取的超过重新计价之差价部分,返还用地单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或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可给予减半退还已交地价。 土地批租方式: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最低不少于10年。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的特别优惠。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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