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组织(NPO)和社会企业之间有什么?

2024-04-28

1. 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组织(NPO)和社会企业之间有什么?

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组织(NPO)和社会企业之间关系:
从概念的内涵看,非政府组织是在政治领域中定义的,它主要包括各种利益群体的组织,例如工会、妇女组织、行业协会、职业团体等。从字面意义上看,企业当然也属于非政府组织,但由于它不在政治领域中。


因此从概念的内涵看,不能将它包括进来。非营利组织则是在经济和社会服务领域定义的,它主要教育、卫生、科学、社会福利及其它福利组织。由于这些组织所的服务的受益人一般为个人,可以进行收费。
有的服务还可以完全市场化,例如医疗服务中的某些项目是如此,因此这组织是介于经济与社会服务之间,有时甚至可以互换,从“产品”性质上不能完全将它与企业区别开来。而从组织目标上则可以看出二者明显的差别。
企业的目标是赢利,而社会服务组织是不赢利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收费,但其水平应低于市场价格。机构也可以有利润,但不能用于分配,而必须用于符合组织目标的服务项目。同样,从字面上看,政府也是非营利组织。
但它是政治领域范围,因此在使用非营利组织概念是,还没有人将政府包括进来。为了强调政府、企业与其他组织的区别,出现了第三部门概念,它包括政府与企业之外所有类型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及非营利组织都属于第三部门。
这是它们的共性,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上述的区别,从评估的目的看,还是应当注意这种差别。

公益组织、非政府组织(NGO),非盈利组织(NPO)和社会企业之间有什么?

2. 什么是NGO(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NGO是“非政府组织”(NON Govermental Organizatilons)的英文缩写,有时也被译作“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在国外,NGO早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及公民参政议政、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支撑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有三大体系: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NGO。
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营利组织:
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
  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NGO不是政府,不能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基本不靠利益驱动,尤其是不靠经济利益驱动。那么NGO的原动力是什么?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于某种神圣启示)、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NGO的志愿性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志愿的,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本质上也是志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 NGO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由于NGO本质上必须是志愿的,决定了它在组织上必须自治的,成员间(推动者、参与者、支持者)的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和相互信任的,它的体系基本是开放的,它的运作需要是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创新性的。这一切因素构成了NGO的精神体系,其核心是基于自由主义的公民精神和基于灵魂关怀的宗教精神,而志愿精神则是其表现。(来源:中国公益法律网)

3. 如何申报一个NGO组织??

第一步,你要明确自己的NGO组织定位。这个问题一定要结合自己在当地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具有地域性突出问题的点。 
第二步,寻找可以支持你的法律基础性的文件或者对当地发展具有指导精神的领导讲话等。 
第三步,要有自己的团队。先做起来,点滴做起。一边做,一边申请。需要说明的是,一定要找一个挂靠单位,这样申请注册,或策划,举办活动等都有一个名头和合法性。 
第四步,草拟好相关文件,比如机构框架,章程,宗旨,目标等等 
第五步,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资格证。
非政府组织NGO就可以开始运营了!

如何申报一个NGO组织??

4. 请问组织建立一个非 *** 组织(民间团体、NGO)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呢?

分类:  社会民生 
   问题描述: 
  
 我们计划筹建的大致是一个关心关怀留守儿童(民工子女)的这样一个组织,请高手不吝赐教
 
   解析: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