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案例分析(答得好追加高分)

2024-05-14

1. 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案例分析(答得好追加高分)

1、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6.7492元人民币/美元
2、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5*89+(380/20)*89=2136美元
3、450台属于单独海损,550台属于共同海损
   550台抛入海中是因为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所以属于共同海损
   450台很显然是部分海损,但又不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所以属于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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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贸易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题 急

上边那是谁的回答啊  只给个答案 谁知道是对还是错啊 如果只要只要答案还要你干嘛啊 没看见这是一个计算题吗而且还是一个案例分析题 没上过学吗??首先这道题是征收出口关税的(这是废话) 那么咱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先明白有关书面的一些东西 。如下:征收出口关税有很多方式:1.从价关税的计算方法。2.从量关税的商品计算方法。3.复合关税的计算方法。4.滑准关税的计算方法。好像还有一种是特别关税计算方式 。这么多方式我并不是都了解 我只对前三种了解点 首先 从价关税 价税是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从量关税是依据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关税的。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第三种复合税也叫混合税。它是对进口商品既征从量关税又征从价关税的一种办法。一般以从量为主,再加征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好了 没弄懂这些咱就开始看题吧 废话有些多了哈)第一遍读完这道题就会发现这是属于第三种复合税(既从量又从价),那么很显然我们就要用第三种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这前半部分很明显是从量计算的公式 比较简单 加号后面的是从价的计算公式。 
【我向美出口男式开司米羊绒衫500达,每件重一磅】这就说明我们的出口货物数量为:500*12*1=6000磅 【单位为20美元】声明一下 这个我有些疑惑 不过暂时我就认为它是完税价格吧 因为完税价格一般是指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也可理解为应税价格。好像包括到岸价格C&F 还有一些运费乱七八糟的 简单的就是说海关确认的征税价格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规定以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那么什么是正常价格呢?正常价格是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成交的价格,如果发票金额与正常价格一致,那么就以发票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那么就由海关估定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也有的国家以CIF价或FOB价作为完税价格。中国一般以CIF价作为征收进口税的完税价格,谁让咱中国式发展中国家来、、、【从量征收37.5美分】我们换算成美元 (为了统一单位)37.5美分=0.375美元(一美元=100美分不用解释了哈 -  -!)哎呀 下面我们套公式吧。。。我还有别的事情要做呢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6000                    *      0.375        +  6000                    *   20                 *15.5%╮(╯▽╰)╭至于答案我就不知道对不对了 可能对可能错 我觉得我说的好像也有点出入 你自己好好琢磨一下这个从价的征税 反正分析题嘛 你就把那些分析出来 加上公式 就能得大部分分 答案就是一个结果 一般分值很少哈。。嘿嘿。。好了  希望大家不要扔砖  路过而已。。。好了不说了 。打字打的手都累了 、、、88

3. 国际贸易实务求解案例分析,计算

1、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释,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运输途中以及到货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取得相应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2、CFR价格条件下,卖方在装船完毕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如卖方未能尽到此义务,而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计算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FOB出口销售净收入={117+117*10%-[117/(1+17%)]*14%}*1000/(16570-2160-112)结果自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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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题求大神专业解答 谢谢啦

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5. 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题 期末考试的 急啊 大家 帮帮忙来 谢谢啦!

1)信用证规定在3至5月份分三次平均装运。卖方于3月份装运了500M/T,4月份因货源不足只装运了400M/T,5月份补齐了4月份的欠货总共600M/T,这不符合信用证规定,也超过了5%的增减,按《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日期内分期支付及/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按期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故此广州贸易公司只3月份装运的500M/T可以顺利结汇。
2)买方无权拒付余款的权利,CIF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货物在海上的灭失与卖方无关。
3)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协议,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能够拿到钱。与进口商是否破产无关。 
我公司应该不接受开证行的通知,要求付款。但是单证一定要仔细核对,防止开证行鸡蛋里挑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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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求答案,谢谢啦

首先,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必要条件。本案例的受益人,在做信用证条款时,实际上知道提单的SHIPPER如果为开证申请人,那么,就无法做到满足consignee栏填写to order这个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即受益人知道如果这样做,那么,因为这种空白指示提单必须经过SHIPPER背书,而提单的SHIPPER是开证申请人,因此,受益人交单时肯定不能够做到让开证申请人(SHIPPER)背书,也就是不能够拿到由开证申请人背书的提单,无法做到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那么,势必会遭开证行的拒付。因此,受益人在解答信用证后就马上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这个条款,即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修改提单的SHIPPER为受益人。但是,受益人没有经受住开证申请人的巧辩,放弃原则,而且,竟然同意了开证申请人要求提单的SHIPPER直接写为开证申请人的做法,以致造成自己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操作信用证是不能够违反信用证的操作规律,即不能够突破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一底线的。所以,就信用证操作而言,受益人这种操作被拒付是不可避免的,且原因是自己不坚守信用证的原则,而开证行的拒付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此外,因为出口商在做FOB条款时,在没有实现收妥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接受进口商将SHIPPER写为自己的做法,显然是对他的货权的归属问题认识不清,即在consignee栏填写to order这种情况下,提单的货权在提单被SHIPPER转让之前,归SHIPPER 所有,而出口商如果不是SHIPPER,那么,提单一经签发,货权就不再属于出口商,而属于提单的SHIPPER,这就是为什么出口商向承运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而被该承运人以出口商不是提单的托运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由此可知,本案例中的出口商最后落得个款货两空悲剧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上述两点,即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是必然结果——这是受益人失去收款保障的致命点;而在未收妥全部货款之前,将提单的发货人直接写成进口商,以致失去出口商自己是发货人的地位和身份,从而失去对货权的控制——这是出口商失去对货权控制,造成失去货物的致命点。

所以,操作信用证不能够不懂得“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核心;而在未收妥全部货款之前,掌握货权是出口商确保对货物的控制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7. 求一道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的解答

CIF价中的保费计算公式是CFR+保险费,CFR就是成本+运费的意思。所以保险金额=发票金额×投保加成=(1350+350)*1.1,你上面写的有点问题,保险金额不可能是 CIF×(1+投保加成率),你想想看,保险费都没算出来,CIF价也就没算出来,那怎么可能是保险金额= CIF×(1+投保加成率)呢?这不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了吗”?所以你的那个公式应该是:保险金额= CFR×(1+投保加成率)。

求一道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的解答

8. 2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这两道题A公司都可以不予理睬,因为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方法有: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2、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地检验,4、在用户所在地检验,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6、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A公司是和B公司订立的合同,与C公司并没有合同约束里,对于C公司的损失只能找和他签合同的B公司索赔,而B公司拿C公司所在地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是没有依据的,因为C公司所在地既不是A公司合同中的目的港(地),也不是他合同另一方的所在地,就是说完全是合同外的地方,与A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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