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2024-05-13

1. 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一)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执行时间。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2012年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2. 国家大病救助政策

一、大病救助条件: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大病救助申请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3.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保险,也叫大病医保,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它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主要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4.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保险,也叫大病医保,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它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主要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5.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形式: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6.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形式: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7.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大病救助政策,就是为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提供有限援助和优惠医疗;为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城镇贫困人及家人提供就医前救助,补助他们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什么是大病救助政策

8. 什么情况才属于大病救助政策

一 、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 : 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 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 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 、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 肾衰竭 )   3.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 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 定给予救助。
四 、救助标准 :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按 50% 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 药 ) 费用超过 1000 元以上的按 20% 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 额不能超过 4000 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 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 万元以上的 , 其超过 2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 救助 , 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 , 且医疗 ( 药 ) 费在 2 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 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 , 其超过部分可按 10% 给予救助 , 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