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4-04-28

1. 中国市场研究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是中国信息协会领导的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信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第二条 市场研究分会是从事市场调查与研究工作的经营性企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相关联的企业及专业人士共同开展活动、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承担并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搞好市场调查研究的技术和业务经验的对外交流。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条例,维护国家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五条 本分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调查借鉴、总结研究、讲究实效的原则,致力于促进行业的建设,推动市场研究向产业化和国际化发展。 第六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向政府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以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发挥市场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第八条 组织研究市场研究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服务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研究业公平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研究行业繁荣和健康地发展。第九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 组织向有市场研究工作需求的其他企业及相关联行业的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与行业发展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市场调查与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技术等,推动市场研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第十一条 针对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与市场研究有关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加强专门服务,促进国有企业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和推行市场营销运作。第十二条 组织和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多种形式开展活动,促进在网络、执行、基础数据、研究方法等多方面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及利用,加快市场研究业的发展速度。第十三条 建立与加强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引进吸收先进的观念、管理、技术、装备和经验等,积极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按社团组织有关规定,市场研究分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信息协会会员。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或其下属的市场研究部门,承认本“办法”的,由一名理事单位或两名团体会员推荐, 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即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从事市场调查研究运作、应用、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工作机构; 2、与市场调查研究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有关社团。二、个人会员。在市场调查研究工作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专业人士,承认本“办法”,由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即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市场调查研究实践和学术上有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须由五名以上理事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参加本会活动和按一定方式取得或订阅 本会内部资料的优先权;2、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3、有权推荐选举市场研究分会理事会成员;4、对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进行批评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准则;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市场研究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经会员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团体会员理事调离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增补;理事会会议每二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讨论、修改、通过市场研究分会章程。二、 协商选举产生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 推举名誉会长 ,聘请顾问。四、 讨论决定市场研究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市场研究分会工作报告。六、 选举专门具有行业发展与协调的内部机构,并讨论、修改、通过其工作方针和原则。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增聘顾问、名誉会长的名单,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领导市场研究分会秘书处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五、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二次工作会议,每次会议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并处理市场研究分会日常工作,接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 第一条 市场研究:本规则所指市场研究是指为实现信息目的而进行研究的过程,包括将相应问题所需的信息具体化、设计信息收集的方法、管理并实施数据收集过程、分析研究结果、得出结论并确定其含义等。在分类中,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媒介和广告研究、商业和工业研究、对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的研究、民意调查以及桌面研究等。第二条 研究者:是指执行市场研究项目或在其间作为顾问的任何研究机构,组织,部门和个人。第三条 客户:是指寻求,委托或预订整个或部分市场研究项目的任何个人,组织或部门。第四条 研究对象:是指研究者为完成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向其寻求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第五条 访问:是指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和研究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通过这种接触,研究者能从研究对象处获得数据或信息,全部或部分的用于市场研究项目。第六条 记录:包括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研究者所产生的一切资料。第七条 本会、协会:指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行业分会。 第八条 本规则明确了市场研究行业的行业内部竞争和诚信规范以及执行标准,旨在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可行的竞争和研究规则,使行业内部能处在一种良性竞争和循环中,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和客户一起共同努力,推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九条 市场研究的目的是帮助供应商寻求最有效的方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促进双方的有效交流,从而更有效地把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传达给消费者。第十条 市场研究必须建立在公众对此行为有信心的基础上。第十一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依据现有的科学原则来进行。第十二条 市场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准则。 第一章 公平竞争第十三条 在市场研究活动中,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四条 客户、研究者以及代理商等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第十五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代理研究者(公司)及其他调查服务机构的劳动,按合同规定和行业规定付给代理公司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研究者不得以提供商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其他形式在合同中约定超过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的付款期限。第十六条 研究者应当尊重访问人员的劳动,并及时付给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访问人员费用。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一般应在访问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第十七条 研究者可以在行业内互通行业客户的诚信行为,但此互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研究者有义务通过恰当的方式敦促客户尊重研究行为和研究合同,尊重研究者的劳动。协会在此目的上应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十八条 研究者、客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为其服务的市场研究公司及研究调查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客户应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客户处获取研究和调查项目。第二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以良好的声誉和服务质量取胜,研究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研究者或调查机构的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等方式承揽业务;(三)故意在客户和其他研究者之间制造隔阂和纠纷;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客户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低价竞争,不正当获取其他研究者的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三)非法泄漏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研究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维护合理的行业价格水平,参照协会发布的行业价格标准报价,以确保适当的质量价格比。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不诚实、低于行业起码运作惯例的工作任务。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某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客户。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研究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使用已获得的研究者研究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不得擅自使用非自身直接客户的名称作为自身客户向社会推荐或宣传。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研究者(公司)或机构的商业秘密;未通过研究者间正式交流,不主动以任何形式搜猎、获取及公开其他研究者拥有的附有版权声明或以其他保密制度加以限制交流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计划书、研究问卷、正式或非正式的研究报告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第二章 市场研究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原则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的研究者必须按照合同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用任何作弊行为或采用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式欺骗客户和委托之研究者。第三十条 研究者不得纵容自身的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的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的合作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第三十二条 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保障。被访者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如果被访者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则: (1)被访者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2)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规则的此项要求。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加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第三十五条 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记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访者要求,该记录或记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第三十六条 被访者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第三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第三十八条 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各项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九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如必要, 他们必须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他们发布的结果的有效性。第四十条 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的活动。任何非营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市场研究活动区别开来。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的规则条款;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不能以合同方式修改。第四十二条 如果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与其他的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不得泄漏其他客户的身份。第四十三条 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如果客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的真实身份。第四十四条 如果没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十五条 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1)客户提供的市场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2)从该市场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提供给一个以上的客户)。(3)客户无权获得被访者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访者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条款进行更改)。第四十六条 除非事先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1)研究计划书和报价(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影响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2)联合的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3)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记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第四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遵循目前公认的职业准则,在项目结束后把相关的记录保存一段时间。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研究者应提供研究记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记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第四十八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把客户的身份,或其他关于客户的业务方面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第四十九条 如果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应允许客户检查实地访问工作或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并且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研究者必须提供给客户其委托项目的所有技术细节。第五十一条 在写市场调查报告时,研究者应把调查中的直接发现与研究者在直接发现之上的解释分析以及建议明确区分开来。第五十二条 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客户有责任确保所发表的内容无误导性。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研究者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第五十三条 研究者不得允许其姓名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规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规则的要求。第五十四条 研究者应确保客户知道该规则的存在并了解遵循该准则的必要性。第三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市场研究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市场研究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一)对本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对完善市场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市场研究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对模范遵守行业规则,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四)其他予以奖励的情形。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与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一)违反本会章程和本规范规定的;(二)在市场研究行为活动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等违反市场研究行业职业道德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市场研究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四)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五)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第五十八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条 会员应自觉报告处分决定。拒不接受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业处罚的,在停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第六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批露。本会将建立起研究者(公司)及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并适当的对社会及行业公开,对会员在行业内的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进行公开。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研究者之间的研究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4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分会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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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市场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市场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市场学会,英文译名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CM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市场和市场营销理论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市场营销实务工作的企业及经济管理部门高层主管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挥本学会的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政府市场主管部门,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改善市场营销环境服务;为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服务;为提高我国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研究水平服务。在学会的各项工作中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国家民政部有关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2号迦南大厦A座五层。邮编:100069 v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为提高我国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应用水平,促进市场营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服务。(二)根据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有关流通理论、政策与实务问题的研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宏观指导,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服务。(三)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农村市场等专业市场营销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促进专业市场营销和相关产业发展服务。(四)发挥学会的专业知识和网络优势,积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研究咨询和招商引资服务。(五)利用学会的人才优势,为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有效组建企业营销网络、实施产品市场开拓战略,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的产品更好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六)发挥学会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团体会员的有利条件,依托贸促会为促进中外企业和海内外华商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服务。(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各有关方面合作,大力开展各类营销专业人才培训和做好市场营销优秀人才的推荐、表彰和奖励工作。(八)进一步办好学会会刊和有关传播媒体,积极组织市场与营销专业著作的编撰出版,为普及市场与营销知识和不断提高我国市场与营销理论研究水平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营销实践中积极探索营销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各地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都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入会;(四)凡热心研究市场营销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都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是研究区域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全国性学术性团体。第二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组织区域经济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咨询等活动。为中央、各级地方和企业的决策服务;在广泛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为建立和发展我国区域经济学和区域科学服务。第三条 任务1、组织和推动会员对区域经济与产业布局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地区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项目论证,开展规划、咨询和信息服务业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各有关方面提供咨询服务。2、组织和推动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召开有关区域经济和区域政策的学术会议,承办组织区域经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学的发展与繁荣。3、组织翻译介绍国外区域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推动与国外学术团体间的学术交流。4、编辑、出版区域经济和产业布局等书刊、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布局政策与区域政策;举办学术讲座、研修班和培训班。普及区域经济学知识,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才。第二章 会员第四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制。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地方区域经济学术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即本会在各该地区或各该系统的分会。第六条 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所属的会员,均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所属团体会员发给。第七条 直属个人会员本会从个人会员中和直接从社会中吸收少数学有成就的学者、专家或实际工作者为直属个人会员。凡从事区域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有较高学术造诣者,经本人早请,两名理事或直属个人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均可成为直属个人会员,会员证由本会发给。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1、团体会员的代表和直属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代表大会和会议中有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全体会员对本会工作均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3、全体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4、全体会员有权优先取得或订购本会的出版物和研究成果。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交调查研究成果,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咨询或其它任务。3、团体会员和直属个人会员均应按章缴纳会费;4、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凡学风败坏和违法乱纪者,经本会劝告无效,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三章 组 织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2、选举产生理事会;3、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长期担任经济领导工作的同志若干人为本会顾问。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 司库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聘请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若干人。学术秘书必须是本会直属个人会员。第十五条 学会挂靠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工业经济研究所内。第四章 经费第十六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接受国家和地方委托的科研课题和承担咨询服务的收入。3、其它合法收入第五章 附件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Convention & Exhibition Society ,缩写:CCES第二条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或热心会展经济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以及会展相关行业工作者和团体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会展经济研究的科研、教学、咨询和实业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会展产业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会展经济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中国会展经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会展经济科学体系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及挂靠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东后巷28号1号楼418室,邮编:100710。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贯彻国家会展产业的方针、政策和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二) 组织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活动,在国内外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三) 组织会展研究人员参与会展政策、会展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四) 开展会展经济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五) 组织开展与会展业务相关的各类调研、咨询、评估、培训、考察活动。(六) 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和会展理论与业务书籍,建立会务网站,开展信息交流。(七) 组织会展经济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境外会展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交往活动。(八) 组织开展与会展产业发展相关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会展经济科研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服务。(九)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推荐会员的重要研究成果,促进会展科研成果的开发转化和推广运用。(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须是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无不良信誉的组织机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全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 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超过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六) 决定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在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议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会展领域有较大影响。(三) 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第四十条 本章程2006年2月18日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英文译名: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缩写:CESC。第二条本会是经济社会领域的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由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经济社会各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研究、咨询和服务作用;积极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加强与其成员组织及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为发展中国民间外交,推动中国民间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一)组织经济社会界有关团体和人士,本着面向国际、服务国内的原则,适时选择国内需要、国际关注的重要课题,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开展咨询;(二)突出自身特点,发挥本会优势,参与国内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济社会活动;(三)利用有利条件,参与经济社会理事会和类似组织国际协会的活动,发展与各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及类似组织、各国经济社会研究机构之间的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四)本会发行相关刊物,建立互联网站。第三章 理事第七条本会设团体(单位)理事、个人理事、名誉理事。(一)团体(单位)理事包括经济社会领域里的有关法人团体、研究机构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二)个人理事包括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的组织者、管理者,本会团体(单位)理事的负责人。(三)名誉理事主要是对本会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华侨。第八条本会理事必须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其权利是: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其义务是: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本会理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理事加入或退出本会需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依据章程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单位)理事代表因工作需要,经团体(单位)提出可以更换。本会理事如违背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则取消其理事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一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四)根据常务理事会建议,选举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本会顾问;(五)审议并批准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推选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对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其职权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二)确定或调整副秘书长人选;(三)确定或调整常务理事人选;(四)确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经济、社会、环境、教科文、国际等事务委员会,负责各项专门工作。事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第十四条本会设主席会议。其职权是:(一)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二)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提出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调整的重要事宜;(四)提出并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题。本会主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上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秘书处的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完成常务理事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三)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办事机构的设置、调整;(四)及时向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各界捐款、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十八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会修订章程经理事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2006年1月19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协会章程

6.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组织章程·第1条 研究会名称: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STRATEGY & MANAGEMENT·英文缩写:CISM·第2条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是研究中国战略与战略管理理论、政策的全国性的精英学术团体。·第3条 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研究中国战略与战略管理的重大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国家高层机构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不同的层面上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为中国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第4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主管部委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第5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6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会活动。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7条 本会主要任务1.根据世界新技术革命发展、世界战略格局及我国周边环境的变化,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安全与发展战略理论及各种管理理论与现实的研究;2.关注当代世界各国各民族发展战略与战略实施之阶段、步骤、经验、教训的比较研究;特别关注后发国家超越式发展战略及新世纪国际大格局和国家安全的研究;关注同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相关的国家管理研究以及由此引伸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探讨;关注新时期战略产业的形成发展比较研究,推动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战略产业选择决策及做强做大的研究与实践;加强与大战略、大管理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政策调研和对策研究;3.努力开展学术专题讨论和决策个案分析等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活动;4.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杂志专利和资料,组织学术报告和讲座、开展国内外战略与管理理论研究的学术扶持、学术积累和学术交流;5.大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积极同联合国及外国有关学术团体发展互助合作的学术关系;6.主持、指导下属有关机构的日常活动;7.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创建经济实体,推展对国家有重要价值的开发项目,创造良好经济收益,进一步为学术研究及本会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第三章 会员 ·第8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9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赞同并遵守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自觉意愿;3.在本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4.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第10条 凡热心从事战略与管理研究及实践的学术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依据本会会员条例,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第11条 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推荐介绍);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12条 会员的权利1.享有本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信息服务;4.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权;5.享有接受本会若干内部服务的优惠权利;6.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13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3.努力开展战略与管理研究与实践,其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与本会共享;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14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第15条 会员逾期不续缴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16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予以除名。·第17条 会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第18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19条 本会最高首长为本会会长,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第20条 理事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长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提前或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第21条 理事长向会长负责,在会长直接指导下组织理事会工作及本会活动。·第22条 理事长兼任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23条 理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与除名;2.推选理事;3.协商确定常务理事;4.聘请会长;5.选举或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6.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7.修改章程;8.决定本会分支机构设置、撤销;9.决定设立荣誉职务和顾问;10.决定召开国际学术会议;11.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24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25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第26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27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第28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29条 本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者,经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理事:1.对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腾飞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者;2.对中国的战略与管理理论与现实研究有重大贡献、社会影响较大者;3.对促进世界和平、进步和发展有突出贡献者;4.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完成入会后的捐赠;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团体会员优先。·第30条 理事的权力1.有优先选择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往(国际会议、出国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代表资格的权力;2.有优先选择作为个人参加本会举办的理论研究、与政府官员座谈、信息交流等活动代表资格的权力;3.享有参加本会创办的政治家、学者、企业家俱乐部会员资格;4.享有参加本会的有关经济活动代表资格;5.免费获得本会信息中心提供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信息服务;6.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战略与管理》杂志系列;7.享有优先获取本会法律中心司法咨询服务的资格,享受本会理事价格;8.自然成为北京炎黄国医馆养生俱乐部会员、享有该俱乐部会员资格。常务理事享有该俱乐部VIP会员资格;9.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以本会名义开展工作;10.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资助的研究课题有监督执行的权利。·第31条 理事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每年资助一项学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及重大活动;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4.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5.每年为会刊《战略与管理》提供论文一篇、重大信息研究心得若干。·第32条 经理事会决定,理事可当选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权利义务与理事相同。·第33条 常务理事应为相关领域内专家,并在该领域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影响力,或在本会直接担任相当于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第34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制。秘书长办公会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管理。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为办公会负责人,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35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1.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会长人选;2.向理事会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助理人选;3.决定中层干部聘任与解聘;4.制订及修改除本会章程以外的其他规章制度;5.审议决定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6.决定重大的财务支出,组织对本会及下属机构的财务审计;7.决定一般员工的聘任、奖惩和解聘;8.决定其他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36条 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37条 本会会长由德高望重、热心本会工作的著名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家且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力者担任。本会会长任职不受年龄限制,其任职年限不受限制。·第38条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1.连续在本会工作五年以上;2.连续五年作为本会会员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3.在战略与管理领域内有一定的成果及影响力;4.对本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5.年龄不得超过70岁。·第39条 理事长任职年限不受限制。·第40条 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41条 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第42条 会长职责:1.听取理事长工作汇报;2.对本会工作予以宏观指导;3.出席应由本会会长出席的会议及活动;4.推荐提名副会长人选;5.依照法律及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第43条 理事长职责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和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主持制订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4.提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会长助理人选;5.代表本会签署应由本会出具的文件;6.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第44条 副理事长职责:1.参加应由会长、副理事长参加的会议及活动;2.主持分管范围内的事项,了解和检查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3.根据常务理事会安排,代表本会直接出任重大项目、重大活动负责人,直接领导重大任务;4.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5.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第45条 秘书长职责:1.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2.检查和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直接领导所属部、室及各委员会工作,监督、管理下属各机构工作;4.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下属实体机构的工作;5.主持制订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干部任免、机构调整等相关方案;6.提名秘书长助理、中层干部人选;7.决定会计师、律师聘任以及本会财务人员聘任;8.拟定本会规章制度;9.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第46条 本会设立以下研究和工作委员会:1.学术委员会;2.编辑出版委员会;3.经济发展委员会;4.文化发展委员会;·第47条 各委员会主任可由理事、副秘书长兼任,对秘书长办公会负责。·第48条 根据本会需要,依法定程序决议批准,可设立编辑部,出版学术刊物;设立战略研究基金会,以支持学术活动。·第49条 根据需要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以设立与其他国际组织相关的机构。第五章 资产及经费·第50条 本会全部资产均为本会所有,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51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第52条 本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第53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54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55条 本会的经费由财务部门专管,财务负责人及员工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指定。·第56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帐目及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57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58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第59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60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终止议案。·第61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62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63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64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65条 本章程于2007年9月3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6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第67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宏观经济学会。(CHINA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缩写:CSM)。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是由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管理的中央与地方发改委、研究机构、重点院校等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专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理论、政策和方法的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服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邮政编码10083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部局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对计划、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和综合协调的研究,对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权限的研究,以及关于经济运行中现实问题的研究等,并向中央和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二)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三)开展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重点院校之间关于宏观经济管理问题的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四)普及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员,总结推广宏观经济管理的经验。(五)组织研究国外宏观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参加和组织有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六)编辑和出版有关宏观经济管理的书刊和资料。(七)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和开展学会间的活动。(八)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其他有关的科学论证与技术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积极参与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选举常务理事和决定本会理事成员的变更与增补;(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组织若干次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会员单位有参加活动的权利和协助办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团体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处,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其党政工作和专职人员编制接受挂靠单位管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