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的

2024-05-17

1. 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的

清算组成员应当是由公司内部自行的组成清算组或者是由法院来指定,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一、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二)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的

2. 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

一、清算组成员怎么组成1、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方式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清算组成员可以是法人吗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但不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成员怎么构成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正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食物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怎么构成的

4. 清算组成员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5. 清算组组成人员组成

清算组人员的组成人员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3、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组成人员组成

6. 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分为以下三种: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7.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一般由律师、会计师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注意:
破产事务专业性极强,应委托律师处理。如擅自处理,或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后果自负。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8.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股东,发起人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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