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判决书

2024-05-14

1. 追偿权判决书

法律分析:生效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对安得公司享有追偿权,原告也已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追加安得公司为本案被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当时开始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追偿权判决书

2. 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法律分析:依照法律规定,预先追偿权的产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权利主体只能是保证人;2、事实前提是债务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3、债权人未申报债权;4、权利行使必须在债权申报期内;5、权利行使方式是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追偿权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追偿权纠纷,其当事人之间是可以先进行调解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是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仍调解不成功的,是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 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追偿权纠纷

6. 追偿权纠纷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7. 追偿权纠纷案例

王某在市内某公司上班多年,工资按底薪加提成到月发放。2020年年11月的一天,老板指派王某驾驶公司三轮车去车站拉回外地托运来的货品。王某往回行驶途中,在超越同向骑两轮电动车的女子陶某时与陶某车子发生刮擦,致陶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陶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陶某将王某所在公司及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损害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陶某人身损害损失十三万余元。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某,法院正在审理中。
  
 何为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而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纠纷有哪些情形?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纠纷追偿权纠纷,三是其他情形追偿权纠纷。
    
 怎么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一般过失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且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
  
 具体到这起交通事故,虽然王某负全部责任,但是否符合重大过失情形?剥开抽象的概念定义,我们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酒驾毒驾,逆行,走错道,闯红灯等等交通肇事情形,应当属于重大过失范畴。据当事人王某陈述,他的三轮车车身已经超过陶某一半多才发生双方擦碰。这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与对方都是走在非机动车道上,没有其它的违法情形,说王某的行为有重大过失有些牵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王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才支持公司的诉求。本文观点属作者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追偿权纠纷案例

8. 担保追偿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肇嘉浜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汤**,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村*号。
 
 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18,000元的消费贷款,原告为之提供相关服务,并为被告向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诺自2017年5月起连续18个月以每月1,432元(本息1,234元、服务费198元),分期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除就拖欠次数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支付罚息,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被告必须立即偿还尚欠全部本金、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还约定,若被告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合同还就其他方面也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将贷款划入被告指定帐户;但被告自2017年6月起未按双方约定归还贷款及相关费用,经催讨,被告拒不履行。由于被告的长期违约行为,导致信托公司要求原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向信托公司为被告支付了所欠贷款、利息及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共计21,461.18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催讨,仍拒不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债务21,461.18元及违约金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汤**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信托公司共同签署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向被告发放金额为18,000元、月利率为1.3%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告为之提供相关服务,并为被告向信托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连续18个月以每月1,432元(本息1,234元、服务费198元),分期向信托公司偿还本息,若未按时足额支付,除就拖欠次数向信托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外,还应按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约定支付罚息,同时信托公司有权解除该合同,为此被告必须立即偿还全部尚欠本金、剩余贷款期的全部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而导致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合同还就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扣款的时间、诉讼管辖等方面做了具体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依约将贷款划入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但自2017年6月起被告就一直未归还双方约定的贷款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由于被告的长期违约行为,导致信托公司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信托公司为被告支付了所欠贷款、利息及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共计21,461.18元。
 
 审理中,原告就合同中规定的扣款失败手续费作出部分放弃,由原来的150元减至60元,故相应的第一条诉讼请求标的亦自21,461.18元减少至21,371.1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信托公司签署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原告《资金划拨明细》及电子转账凭证、建设银行出具的划款及扣款不能的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律师函、信托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及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明细)、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相关附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及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不悖,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信托公司及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及相关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付款。现被告逾期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庭审中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亦与法不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债务21,371.18及支付违约金3,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如下:
 
 一、被告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1,371.18元;
 
 二、被告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