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2024-05-15

1. 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具有补充、变更和制约民法的功能。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商法的主导原则。经济法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原则。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着商业主体的交易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应以诚实、真诚的精神状态行事。
不应欺诈、胁迫或滥用自己的权利,还应履行法律或协议未规定的必要义务。总之,诚信原则在商法中的作用是引导商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扩展资料:
商法的起源:
商法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而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则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它于1807年在法国商法典中正式确立,今天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继承。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十分落后。
20世纪初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商法主要是引进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改革开放后,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许多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论述商法的基本特征

2. 为什么说商法是私法合公法的结合…?

商法源于私法,商法是为调节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定商事身份、商人资格的取得要件,商事交易中涉及的商事保险、票据、运输等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就是私法。
商法的公法性不是凭空产生的,商法的本质属性仍然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现是商事关系复杂化之后,商事主体难以避免的商事行为的危害性,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调节与制止而产生的法律。公法性的出现源自于‘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浸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危害性。

扩展资料

公法在我国法理上的定义为: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则主要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简单来说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公权力,而私法的调整对象则是普通公民或组织之间的私权利。
我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所有诉讼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这些公法的第一大任务就调整、配置国家的公权力。例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立法权归全国人大、行政权归人民政府、司法审判权归人民法院。

3. 商法包括哪些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原则l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
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则l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主体法定原则l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l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结社自由l商事经营自由

商法包括哪些 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4. 概述商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一个“帝王条款”,它对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着普遍性的控制作用。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信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支付。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按照这一原则,商事主体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应恪守信用、诚实为主。详言之:(1)应依照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商事主体行使财产权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滥用权利。(2)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如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于订立保险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等。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具有较强伸缩性。这一弹性原则赋予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不清时,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5. 简述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内涵

通常在判例法之外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却存在各个领域的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商法中之诚信原则指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作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

扩展资料:
运用商法,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的利益调节机制,是防治信用危机的根本途径。现代市场经济同以往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后者强调计划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机制或曰利益调节机制的改革,换言之,即以市场取代计划作为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商法

简述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内涵

6. 论述商法在私法中的特殊地位

法律解析:商法的特殊原则有:第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该原则要求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我国应重点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第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为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以及诚实信用。第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体现为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第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 公司法 》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7. 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商法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近代意义上的商事立法肇始于中世纪欧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发展到今日为大陆法系国家广泛继承。

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8. 我国民法典中,如何才能体现商法的特性?

民商事融合,在处理名人事务或商事关系时,一般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一般的商业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来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具体区别表现在:调整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因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对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商法课的老师必须要说的,如果你们的老师没有说过,哪我只能说很无语,众所周知,中国商法的立法风格是民商合一,民商分开意味着有一个专门的商法典,比如中国的一般民法+公司、票据。保险、海事、证券的单一银行商法的风格是 还是叫民商事一体化,因为商法只调整流通区域。
民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商法注重交易安全,例如法案中法案的无因性质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所以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和基本法,商法不是,因为它是民法的特别法,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民法的制定和修改往往由全国人大负责,常务委员会在不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只能进行部分修改。
商法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商法的内容如何在中国民法中体现? 可以说,体现权利出现原则和交易便利原则的民法内容是表意代理、短期诉讼时效等商法内容,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中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既规定了有名代理,也规定了隐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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