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下面那种措施

2024-05-13

1.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下面那种措施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下面那种措施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林捷兴)对通过行贿获取专项资金支持、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失信惩戒力度,让违规责任主体付出高昂代价。记者9日获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经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印发,对实施和参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分类细化列举,并对应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根据《暂行规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暂行规定》共梳理出53条具体失信行为。按责任主体类别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22条,评审(验收)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专项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6条,咨询评审专家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5条。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了对53种失信行为所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主要包含五大类:一是暂停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二是收回相关项目已拨付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三是收回相关项目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四是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停止其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或参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管理、验收、专项审计等资格;五是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不再拨付合同剩余款项,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包括下面那种措施

2.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有

法律分析: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有

法律分析: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有

4. 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有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