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4-05-13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定,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宽处罚的比例也就不同。根据量刑指引,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案件办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表现等级评定影响从宽幅度,按照好、较好、一般等若干个等级来评,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上述等级都可以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评一般或者较好;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通常评一般。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五以下;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五以下;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比照速裁程序酌情从宽。量刑规范化规定中未涉及的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减轻多少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一、认罪认罚一定可以判缓刑吗?
认罪认罚不一定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 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有哪些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也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比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标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在我国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一定会判刑吗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不等于就不用被判刑了,不过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会按速裁程序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有哪些内容?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目前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也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比如: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自首与立功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量刑的情节,但具有以下区别:
首先,共犯人在自首和立功上成立要件不同:
第一,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同案的同案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第二,共犯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与本人不同案的同案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或者共犯人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
自首采取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网上追逃投案自首判刑
(一)网上追逃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然前提是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到每个案件,要结合其它情节综合考量来确定具体刑罚。
(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自首、坦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二)简易程序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基层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简易程序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早日摆脱诉讼之累。简易程序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贯彻从宽刑事政策和实践刑事宽和理论的典范之一。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有利于推动部分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减轻当事人讼累之苦。与此同时,简易程序也是切合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效率价值。尽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和被害人没有太大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国家行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但是受害人自身也受到了重大的伤害,理应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乃至补偿。我国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初衷也并非将受害人完全脱离于刑事司法之外。
刑事和解制度给被害人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参与刑事司法的契机,一方面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妥协和解,尽可能的减少对被害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并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完全宽和的态度乃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实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来源于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取舍和公共利益权衡的一种微妙平衡。并不等于说刑事和解制度牺牲公共利益而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误解,刑事和解制度只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什么意思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因此结合全文叙述就可以得知,认罪认罚量刑没写缓刑是不受影响的,是因为检察院让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的主要的作用是让嫌疑人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