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24-05-16

1. 海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上,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海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 海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在实际贷款额度计算方面,我省要求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即计算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
法律依据:根据6月9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挂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6月10日起,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总体稳定,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主要是落实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有“职工实际贷款额度需考虑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以下简称缴存余额),且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的有关要求。《通知》显示,在实际贷款额度计算方面,我省要求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成数、还款能力和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核定其实际贷款额度,即计算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缴存余额×1.8倍+缴存年限×(0.60÷月均缴存额)或(固定值4)〕×贷款类型系数。据介绍,该机制的设计思路按照“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互助互济”原则,结合我省近3年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借款人平均缴存6.3年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峰值在30岁左右达到顶峰”的情况,分类建立不同水平缴存群体贷满最高限额的起步年限,以缴存职工的缴存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存额为设计指标,既保证对于按照实际收入正常缴存、具有一定购房及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家庭影响不大,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低缴存高贷款的“蹭贷”行为和突击高缴存投机套贷行为,支持和引导缴存职工合理进行住房消费。

3. 海南海口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查询海口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1、登陆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流程如下:
①上网搜索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点击“网上大厅”:


②个人查询选择“个人用户登录”,单位查询选择“单位用户登录”:

③“个人证件号登录”:按照要求填写“个人证件号”、“个人姓名”等信息。

④“个人联名卡登录”:输入“个人联名卡号”、“个人姓名”等信息登录。

按照以上步骤登录成功后,就能查询海口市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2、到海口市公积金管理局办事大厅柜台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
3、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海南海口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4.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

一、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地址:国兴大道海南大厦副楼北侧一楼。

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有:
1、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及省本级单住房资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单位住房资金、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2、负责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城镇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工作。3、负责对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管理机构和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4、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管理。5、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hngjj.net/introduction.asp

5.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出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逐步将符合本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条件的家庭。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提供土地,委托企业代建,出售给供应对象。
  (二)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自有土地建设,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回购。
  (三)由政府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售给供应对象。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本市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设和出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三)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四)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责任,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省、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6. 在海口市,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请看要求: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中心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 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有配偶者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5、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7、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各2份。

业务备注
•购买商品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


•办理地址:海口国际商业大厦G层公积金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7. 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材料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50%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各2份。
    7、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商品房开发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8、单位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合法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3份,房改部门批准单位集资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2份加盖单位公章;
    9、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1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和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11、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原件,大修预算书原件、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和共有产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质)押手续后,致函直属局发放贷款,直属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资金当日发放贷款。
     贷款回收 
    一、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偿还方式:
    1、用住房公积金还借款的,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二、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1、原委托直属局代扣公积金偿还借款的,当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在还贷户上补充足额资金。
    2、用自有资金还借款的,应按时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户。
    三、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及时收回本息。
    四、直属局按约定委托扣款日将款项转账到受委托银行,并由受委托银行当日将该款项转到借款人的还贷账户上。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借款人方可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经直属局同意,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并按提前还款金额千分之二缴纳违约金;由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保证人。
    六、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直属局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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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8. 海南省公积金管理局出新规

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 还款连续逾期6期不得办理。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6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介绍称,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海南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根据规定,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
根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一是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二是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四是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五是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六是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通知》称,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商贷提取业务流程,方便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现就开展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约定提取(以下简称“商贷约提”),是指尚未结清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每月计划还款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二、开展业务商业银行
    海南省内的建行、工行、中行、交行、光大、省农信社、海南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及兴业银行等10家银行, 已经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将作为第一批经办商贷约提业务银行。上述10家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其他银行后续具备商贷约提业务办理条件的,也可按本通知要求,逐步开展商贷约提业务。
    三、办理条件及对象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四、办理材料及渠道
商贷约提业务可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及柜面三个渠道申请办理,办理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联网核查到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等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若联网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信息不全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需提取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关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材料给予核实。
    五、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向省内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或通过APP、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二)经办人员审核职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一级审批办结;
   (三)审核通过的商贷约提业务,于次月起生效,至贷款结清之月或贷款到期之月终止。
    六、划款规定
   (一)商贷约提按月划款,划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及与银行结算故障等则顺延。
   (二)商贷约提资金默认统一转入贷款银行提供的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无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的转入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每月合计划款金额不超过银行提供的当月计划还款金额(不含罚息、逾期未还本息以及提前结清本息等)。一笔商贷约提有多名签约职工的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划款,依序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款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保留10元余额。
   (四)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划款或不足额划款的,此后不再补转。
   (五)因职工账户异常导致划款入账失败的,可在次月合计补转,但次月余额不足无法足额划转的,不再补转。
    七、限制性办理条件
    商贷约提业务申请仅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允许的个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若职工将非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申请商贷约提业务将列入住房公积金惩戒黑名单。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已办理商贷约提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约定提取。
  (一)职工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该笔贷款非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
  (二)职工已被列入黑名单或正在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已销户的;
  (四)商业贷款已结清或贷款到期的;
  (五)商业贷款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还贷本息提取条件的情况。
    八、职工申请办理商贷约提当年,已提取金额与已约提金额合计数未超过职工当年计划还款本息的,可办理差额提取业务。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商贷约提业务是服务缴存职工的便利举措,不承担商业贷款借款人的还贷义务。借款人应负责确保商贷还款账户资金余额满足偿还贷款本息要求,以避免出现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划款延时等原因造成贷款逾期归还的损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抄送: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业务解读 
    一、为何推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商贷约提业务?
    答:一直以来,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每年一提,年年提交材料申请。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偿还住房商贷提取业务模式,将年年申请改成只需申请一次,系统按月约定划款至主借款人还款账户,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更加方便了缴存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二、商贷约提提取业务有哪些方便的地方?
    答: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业务申请不受地点限制,本省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均可申请办理,APP和网厅也可申请办理;二是只需一次申请,按月划款,直至贷款结清或贷款到期都有效,无需再年年申请;三是约提资金按月统一转至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户,还款更加方便。
    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
    答: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省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均可申请办理商贷约提业务。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限于办理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商贷约提业务。
具体来说,要同时满足以下两点:一是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本笔商贷属组合贷款的除外);二是缴存职工须为本套房产的产权人和借款人,以及其配偶。 
    四、办理商贷约提需要什么材料?
    答:原则上联网获取的房产、商业贷款及婚姻关系等信息可以判定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结婚证等纸质材料,实行零材料办理。无法联网查实的,需申请职工配合提供上述纸质材料。 
    五、本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一次性提取已偿还本息后再办理商贷约提?
    答:可以,比如职工已偿还今年6个月贷款本息,6月份办理时可先提取今年已偿还部分本息再办理商贷约提业务。 
    六、如何理解约提资金转账至主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
    答:比如张三是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则该笔贷款下所有办理了商贷约提业务的职工的公积金,将按计划还款额依次转至张三在贷款银行的银行卡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使用主借款人还款账户还款或主借款人还款账户校验异常的,则转账至签约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七、主借款人是否需要先办理?
    答:不限制,先签约的为第1顺序协议人,后签约的为第2顺序协议人,根据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八、如何理解协议下多名协议人,按签约顺序依次划款?
    答:如张三为主借款人且为第1顺序人,李四为第2顺序人,5月计划还款2000元,在张三公积金足额的情况下,则从张三公积金账户提取2000元转至张三还款银行卡;若张三公积金不足额,则差额部分才从李四公积金账户提取至张三还款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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