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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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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三)办学类型:普通本科
 
 (四)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五)学校国标代码:11652
 
 (六)办学情况: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 院校 ,由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教育学院联合组建设立,2016年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设龙子湖校区、象湖校区两个教学区。
 
 第三条 学校地址:象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
 
 第四条 办学条件:
 
 学校总占地面积1476.50亩,建筑面积58.6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901.70万元,馆藏纸质图书近198.34万册,电子图书98.23万册,纸质期刊2600种,电子文献数据库23个。学校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了教学、科研和 管理 的信息化程度。
 
 学校专任教师929人,拥有 博士 、 硕士 学位教师466名,其中教授95人,副高以上职称355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 优秀 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新闻 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招生 计划 ,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部门。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
 
 第八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部门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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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 考试 、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面向河南省招生;普通专科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发布渠道:一是由相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 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国际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专业学制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本科或者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分数的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处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依次考虑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高分者。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统考成绩。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 健康 状况的要求,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 生活 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取消入学 资格 。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等参见本校的《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旅游英语(航空服务英语方向)、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性能检测方向)、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美容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 鉴定 与评估方向)五个专业为校企合作专业,旅游英语(航空服务英语方向)学费3300元/年,另需收取6000元/年的企业服务费;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性能检测方向)、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美容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方向)四个专业学费3600元/年,另需收取企业服务费5400元/年。
 
 第十九条 家庭 经济 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象湖校区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85305166 85305366
 
 传真:0371-85305922
 
 邮箱:hnczxsc@163.com
 
 网址:www.hacz.edu.cn
 
 龙子湖校区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69303623 86675800
 
 传真:0371-69303623
 
 邮箱:zhaoban0903@163.com
 
 网址:www.haie.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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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处入口:http://jw.huel.edu.c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处入口: http://jw.huel.edu.c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地处中华腹地,九州通衢,北邻黄河,西依嵩山,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特色高校之一,河南省博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建校于1948年。现有文北校区、文南校区和郑东校区3个校区,占地面积2000多亩,总建筑面积110万余平方米。学校建有各类教学实验室,图书馆纸质藏书270多万册,电子文献700多万册。教学、科研、体育场等基础设施齐全。校园四季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郑州市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干,兼有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哲学等学科门类。现有65个本科专业,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法学、哲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城乡规划学1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另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资产评估、法律、农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新闻与传播、社会工作、工程、工程管理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为国家级特色专业,财政学为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经济管理与现代服务业学科群”入选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工程。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哲学、法学、地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9个省级重点一级学科,有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国古代文学2个省级重点二级学科。
 
 学校拥有一支阵容整齐、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锐意创新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000余人。拥有国家*领军人才、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创新人才、全国模范教师和省级教学名师等优秀人才。全校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近30000人。
  
 学校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科研机构,涌现了一批性、标志性、前沿性研究成果。学校现有河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城乡协调发展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和河南经济研究中心等省级智库、研究基地16个。近年来,先后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近200项,省部级项目近千项,出版学术著作500余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80多项。杨承训、李小建等专家学者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多次受到领导批示。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担任地方国家机关法律咨询专家,每年为社会办理百余起法律援助案件。《经济经纬》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学校积极发挥学科、人才和信息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别是全方位服务中原经济区开发开放,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囊团”和“人才库”。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培育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学校与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等国家的大学及文化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开展多模式、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教育资源,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平台,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共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实施骨干教师海外培训计划,加大访问学者的派出力度,提升教师国际化水平。近年来,学校荣获“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河南十大领军高校”、“河南公众满意的十佳本科院校”、“河南高等教育就业质量最佳示范院校”等称号;先后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普通高校先进党委”、“河南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目前,全校师生秉承“博洽通达、弘毅致远”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名校、制度治校、文化厚校”的战略,正在为建成国内有地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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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隶属于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是财经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财经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原河南教育学院始建于1955年,是省属成人本科师范院校,1993年开始向普通应用型高校转型,基础教育资源积淀深厚,本科教育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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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办学条件优越,两个主要校区分别座落在郑东新区的象湖、龙子湖畔,在校生近两万人,占地面积100.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62.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670.61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17.38万册,电子图书237.9万册,纸质期刊2400余种,电子文献数据库42个。拥有比较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任教师有993人。其中教授96人,会计学、经济学二级教授3人,副教授334人;研究生学历教师483人,其中博士85人;“双师型”教师54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优秀教师5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职教专家等31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74人。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现开设有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金融数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财政、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70个专科专业。其中会计、工程造价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会计、物流管理、法律事务等12个专业为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会计、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等10个专业为省级名牌或特色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已建立了河南省财政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基地、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高职专科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等,分别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联合设立了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研究基地、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河南基地、中原发展研究院财政研究所等,设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拥有6个省级教学团队,1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有财税、会计、金融、汽车工程等校内实验实训室283个,与中原证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德邦物流公司、中国北方汽车教育集团等185家行业、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70个,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覆盖了所有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坚持,立足河南、面向全国,以培养职业道德良好、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财经管理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注重应用性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建设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办学优势突出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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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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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和修改是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管理活动之一,应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融合现代教育理念,结合学校“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制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整体优化的原则,合理分配课程门数和学分数,内容安排上保持先后课程的衔接性和连贯性,既要考虑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科学性,又要考虑学校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六条 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院系。
 
 第七条 各院系根据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对本院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由院系院长(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的人才培养方案初步审核后,提交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各院系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报教务处,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
 
 第九条 教务处将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经批准后开始实施。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确认和审核
 
 第十条 各院系应认真确认和审核本单位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各学期开课计划,并保证开课计划的严谨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各院系每学期都要确认和审核各年级各专业各类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是否完整,已开设学期的课程课堂教学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时开设,实践教学环节是否全部按要求按时进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确认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5月份,教务处教研科组织各院系将新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院系录入完毕后,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录入系统完结单》,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教学副院长(主任)和院长(主任)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报教务处教研科备案,并进入排课程序。
 
 2.每学期第九至十周,教务处教务科组织各院系统一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核对、确认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具体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核对准确无误后,院系填写各专业下学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任务运行表》,教学办公室主任(秘书)、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院系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并向院系下达学期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院系落实教学任务,形成专业班级开课方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或院系根据开课方案进行排课,生成总课程表,并由院系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在上课前编制好教师教学进度表。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增加或取消课程、变动课程学分和学时、更改课程名称、变更课程性质、更改授课学期、更改实习时间等导致课程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申请应在下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一周前提出教学任务调整的申请,并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2.属于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属于专业必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教务处教研科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调整下学期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确认和审核、执行以及调整程序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地址

6.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务处电话

 一、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教务处电话如下:综合科为0371—69303629、教务科为0371—69303621、教研与评估科为0371—69303811、实验室管理科为0371—69303558、教学质量评价与督导室为0371—69303650等...
  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简介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河南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3年,隶属于河南省财政厅,是河南最早以培养财税、金融、会计等专门人才为主的学校,是财经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财经管理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原河南教育学院始建于1955年,是省属成人本科师范院校,1993年开始向普通应用型高校转型,基础教育资源积淀深厚,本科教育经验丰富。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办学条件优越,两个主要校区分别座落在郑东新区的象湖、龙子湖畔,在校生近两万人,占地面积100.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62.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670.61万元,馆藏纸质图书217.38万册,电子图书237.9万册,纸质期刊2400余种,电子文献数据库42个。拥有比较齐备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任教师有993人。其中教授96人,会计学、经济学二级教授3人,副教授334人;研究生学历教师483人,其中博士85人;“双师型”教师54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优秀教师5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职教专家等31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74人。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现开设有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金融数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财政、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70个专科专业。其中会计、工程造价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会计、物流管理、法律事务等12个专业为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会计、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等10个专业为省级名牌或特色专业。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已建立了河南省财政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基地、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基地、河南省高职专科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等,分别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联合设立了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研究基地、中国收入分配研究中心河南基地、中原发展研究院财政研究所等,设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河南省教育干部培训中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河南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拥有6个省级教学团队,1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有财税、会计、金融、汽车工程等校内实验实训室283个,与中原证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德邦物流公司、中国北方汽车教育集团等185家行业、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270个,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覆盖了所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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